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以下简称“1044号文”)。1044号文面世,意味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即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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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全覆盖后制度衔接尚待明确

2023-10-07 08:34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 赵紫原

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以下简称“1044号文”)。

1044号文面世,意味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 132 号)即行废止。两版对比看,变化不小,亮点不少,新版绿证能否激活绿证市场的“一池春水”,绿证市场将迎来哪些变化?本刊记者邀请业内八位专家进行分析。

●受访嘉宾

●能源研究人员 韩雪

●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张妍

●求实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蒋江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院能源转型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何继江

●智汇光伏创始人 王淑娟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清洁供热产业委员会秘书长 赵文瑛

●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 彭澎

●业内人士 刘武林

三部门发文全面扩容绿证核发,

相比132号文,1044号文有哪些亮点?

韩雪:1044号文对绿证的核发范围、追溯和交易方式,以及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衔接进行了完善和衔接,力争在“绿电环境溢价的合规+自愿”的市场化机制中实现自洽,为今后可再生能源公平参与电力市场、实现电量价值和环境价值解耦奠定了基础。

1044号文有几个亮点:一是对市场模式有更大的包容度。一方面,允许“证电合一”“证电分离”甚至未来的“电证碳合一”等多种交易模式和形式,有利于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的需求;另一方面,交易平台不仅限于现有机构,交易平台的竞争可以促进交易品种的开发、服务质量的提升,碳交易市场、金融机构也可参与。二是提出了加强与碳市场的衔接和国际互认,明确了后续机制完善的方向,提供了较好的市场预期。

张妍:自2017年起,我国开始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初期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替代可再生能源补贴、缓解补贴压力。而后,我国推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相继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同时大量平价新能源发电并网,绿证交易的功能定位、应用场景均产生了较大变化。

新形势下,1044号文对绿证定位及相关机制进行了调整,将包含水电、分布式新能源、生物质发电等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纳入绿证核发范围,体现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环境效益凭证的基本属性,进一步凸显了可再生能源的绿色价值。绿证核发范围的扩大丰富了绿证市场的供给来源,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积极性、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当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绿色电力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覆盖的可再生能源范围各不相同,将绿证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也为绿证作为唯一、通用凭证奠定了基础,便于绿证机制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绿色电力交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等衔接。

刘武林:1044号文的发布,在我国“双碳”目标推进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在132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政策上统一认识、管理上统一职能、认证上统一标准、组织交易上统一方式。

在政策上,明确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扩大了绿证核发范围,对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量核发绿证,实现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全覆盖。

在管理职能上,明确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组织开展绿证核发和交易,监督管理实施情况。

在认证上,统一并规范消费可再生能源认证体系,为绿证设计统一编号及相关信息,明确了以绿证认证绿电环境属性的唯一性,将打破绿证与地方“变种绿证”并存局面,有效避免“一电多证”造成绿色环境价值被重复计算的风险,增强了绿证的权威性及国际公信力。

组织交易上,将绿证交易职能扩展至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下一步还将扩展至更多的国家认可的交易平台,在交易平台中引入竞争机制,有助于促进良性竞争,为用户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服务,用户进行交易更加方便快捷,提高绿证流通性的同时有助于促进绿证交易的良性发展。另外,文件将“绿证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修改为“现阶段可交易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为以后绿证的多次交易做了铺垫,将会进一步提高绿证的流通性。

绿证制度的重大更新,

将为电力市场带来哪些改变?

蒋江:“证电分离”将有利于新能源消纳。严格意义上,“证电合一”必须是物理合约,也就是新能源发电企业按照合约发电交付电量,购买方按照合约用电消纳。一旦合同电量和绿色权益有一个超过了发电实际发电量、购买方实际用电量,就意味着证电是分离的。但是,目前实行电力现货规则的省份,绿电交易并不能做到发、用都按合约进行生产和消纳,有的地区实行实际发电量、合同电量、实际用电量按小时三者取最小值,而且用电量是按售电公司总体小时用电量来计算,而不是按绿电零售用户实际小时电量来计算,并且环境属性按月计算,不按分时合同计算,这本身就已经是证电分离。

若实行真正的“证电合一”,按照真正严格的物理合同来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售的合同电量首先不能超出其最终的实际分时发电量,其次绿电购买方(包括终端用户)的实际分时用电量不能低于购买的合同电量,叠加受到新能源发电随机性和用户用电的不确定性约束,买卖双方只能非常保守地成交绿色电力和环境价值。同时,电力物理上就不具备可追溯性,电力交易本身就是一种结算意义的交易,而不是物理意义的交易。强行按照物理意义来执行所谓的“证电合一”的绿电交易,显然会抑制绿电交易的流动性和规模。把电力属性交给电力市场优化平衡,按照实际发电量来核定交易环境属性,才能更有利于新能源电力交易流通,激励新能源发电的发展。

何继江:此前只有大项目可以申请绿证,为何不将分布式光伏聚合起来核发是我一直以来的疑问。某欧洲化工企业有意向购买绿电,如果按30元每张绿证计算,合每千瓦时3分钱,这几乎相当于代替国家给中国的户用光伏出了3分钱补贴。显而易见,这是一个多赢的选项。

这次新政为分布式光伏进入绿证市场提供了政策保障。对于购买绿证的企业而言,叠加ESG的考察,企业会更倾向于购买农村户用分布式光伏、生态农光电站、生态渔光电站等绿证。

值此新政出台之机,下一个期待是绿证和碳市场CCER的打通。一张绿证1000千瓦时电量,按照中国2022年电力碳强度系数测算,减排570千克。一吨二氧化碳的减排量在碳市场的价格大约是50元左右。一张绿证的减排量大约折合30元,相当于度电3分钱。在这种情况之下,意味着农村的户用分布式光伏有望从碳市场中多得到度电3分钱左右的环境溢价。这对中国的乡村振兴意义重大,让我们继续期待。

王淑娟:2017年开始试行的绿证,主要作用是弥补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六年来,国内外的新能源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绿证原有的功能失去意义,需要被重新定义。新能源度电成本大幅下降,国内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从保障性全额消纳,变成全部进入市场化交易。如何保障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公平地参与电力市场竞争?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新能源项目由于出力不稳定,开始逐渐承担电力系统成本,具体包括配储、缴纳辅助服务费等;另一方面,市场化交易中也要体现绿电的环境价值。此次政策覆盖了全部可再生能源,所有具有环境属性的绿电均可以被核发。这是可再生能源公平参与电力市场的基本保障。新能源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绿证获得一部分环境收益,提高项目收益,从而提振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同时,绿证也与其他政策相配合,逐渐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国家每年给各省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2022年以来,各级陆续下发绿电交易政策,也明确不同的电力交易方式下绿证的流转,证明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这为风电、光伏电量提供了消纳保障。另外,国外部分地区开始追溯进口产品的碳足迹,在此基础上征收碳关税,绿证也可以帮助国内出口产品更好地追溯、消除碳足迹。

绿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要点?

韩雪:绿证是否能发挥出文件期望的作用,有赖于绿证相关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而此文件并未给出回应。

一是绿证、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电网排放因子、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没有衔接,绿证环境权益的额外性仍无法充分体现;

二是根据最近公布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大部分省市均可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既无分配到市场主体的必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也没有严格考核市场主体的动力,当前的合规市场设计无法有效支撑绿证供需平衡;

三是绿证的认证机制、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均是短板,可交易绿证和不可交易绿证、计划和市场电量的双轨制交织可能影响配置效率,但文件尚未作出明确安排。

赵文瑛:从内容上看,1044号文进一步明确了绿证适用范围,提升了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和通用性。但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衔接仍需要持续关注和重点研究。

一是证与电的衔接。根据1044号文,可再生能源电量即绿电,将在绿证交易和电力交易中分别获得绿色价值和物理价值,而绿证供需和消纳情况影响绿色价值收益。由于新能源逆调峰特性以及随机波动性而天然存在竞争劣势,未来绿电收益可能会面临一定压力;

二是电与碳的衔接。从发文单位看,1044号文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而主要负责碳市场的生态环境部并未参与。未来绿证如何与CCER协调、绿证交易如何与碳交易衔接仍不确定,今后需要部门间合力统筹研究解决;

三是环境价值与经济价值的衔接。绿证消费的环境价值明显,而消费需求强弱直接影响绿证的经济价值,扩大绿色电力消费需要多措并举,在制度上需要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落实到市场化用户侧,逐步建立“权重+绿证”约束机制和绿电消费体系。

彭澎:1044号文规定,绿证分为可出售和不可出售两种,解决了之前部分分布式无法计量的问题,基本上补齐了绿证政策的重要“拼图”。1044号文,也有美中不足之处,其与CCER市场的衔接问题,目前尚无任何细节。由于碳市场和绿证市场价格存在差异,明显碳市场价格更高,绿电的环境权益更便宜,很多的业主倾向于将来能够卖CCER,1044号文明确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但理论上来讲,CCER是否也是环境权益的一种?

与国际互认问题,无论是购售电协议、证电合一,还是证电分离,国外买方的认可需要一定时间磨合,目前国外普遍还不太接受单独购买绿证。

再者绿证价格,很多观点认为有3~5分钱收益,但从市场需求来讲,远远达不到这个强度。目前的绿证交易以小批次为主,也没有引入全部交易方。从买方市场看,加购绿证实质属于“环境捐助”,而且没有实质性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预计价格会在一分钱以下。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3年08期,作者系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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