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初的鼓励引导到成为新能源发电并网前置条件,再到目前部分地区出台惩罚性措施,近年来,新能源配储政策要求愈发严格。但在实践中,储能利用率不高、低质量储能设施泛滥、新能源企业成本难以消化等问题逐渐凸显。对此,应充分认识影响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的各种因素,深刻理解电力辅助服务特性,明确灵活调节资源种类,及时调整完善新能源强制配储政策,建立健全成本补偿机制,激发各类灵活调节资源参与系统调节的积极性,筑牢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基石。
■■新能源强制配储政策
负面作用日渐凸显
首先,新能源强制配置储能利用率较低,“建而不用”问题较为突出。目前,已有28个省(区、市)将配置储能作为新能源发电并网的前置条件,但对储能技术如何与新能源发电协调优化运行重视不足,叠加商业运营模式、功能定位不明确等因素影响,导致新能源配储利用水平普遍较低。相关行业协会的调研显示,新能源配置电化学储能等效利用系数仅为6.1%,远低于12.2%的各应用场景下电化学储能平均等效利用系数。新能源电站纷纷配建储能却建而不用,无疑是一种全社会的投资浪费。
其次,新能源强制配置储能质量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断加剧。当前,各地新能源配储政策大都仅规定了配置比例、调节时长等基本要求,未出台配套的具体使用和考核标准,特别是储能参与电力调度的方式、调用频次、补偿机制等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储能系统实际使用效果和收益难以保证。叠加储能设施建设运营成本较高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往往选择质量较差、投资成本较低的储能产品。“劣币驱逐良币”加剧,储能电站安全隐患势必增加,应引起高度重视。
再次,新能源强制配置储能成本较高,企业普遍苦不堪言。目前,新能源强制配储往往以电化学储能等新型储能为主,其建设运营成本较高且全部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承担,在成本补偿机制缺失的情况下,较高的配储比例无疑会加重企业负担。据部分企业反映,如果1座100兆瓦光伏电站配置10%—25%、2—4小时储能项目,初始投资成本将增加7.5%—32.5%。叠加新能源发电企业分摊大量辅助服务市场费用、新能源电价补贴取消、锂材料涨价引发储能建设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新能源发电企业经营压力进一步加大。
■■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不能单纯依赖新能源强制配储
影响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因素纷繁复杂,不能简单地把所有责任都归咎于新能源。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全社会为实现“双碳”目标做出的共同选择。在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过程中,如何应对电力系统运行风险已成为必需直面的现实问题。虽然新能源天然具有的间歇性、随机性、波动性特点对电力系统稳定运行造成较大影响,但也要看到,近年来气候变化导致自然灾害明显增加、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量大幅增长导致电力负荷峰谷差持续拉大、全社会数字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对用电质量要求不断提高,以及电力系统固有的技术问题等,都给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严峻挑战。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系统统一调节,不能仅仅依靠新能源电源侧配置储能自行调节。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只有通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类灵活调节资源,才能保证安全调节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仅靠强化电源侧自我调节无法保证电网的安全性,也无法推动系统安全调节更加经济高效。
充分调动各类灵活调节资源的积极性,才能筑牢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石。灵活调节资源种类多样,储能仅是其中一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的灵活调节资源不仅包括储能,还包括灵活性煤电、水电、气电以及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可调节负荷以及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灵活调节资源参与系统安全调节(即电力辅助服务)的应用场景也不只限于发电侧,还有其在电网侧、用户侧的应用。
■■新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
需要更好的政策环境
新能源配储政策应以新能源企业履行基本辅助服务义务为准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新能源发电并网运行技术标准。新能源发电达到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基本辅助服务要求是其应尽义务。因此,对于新建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电站,应以新能源发电履行基本辅助服务义务为准则制定其并网发电的具体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新能源企业自主选择自建或租赁能够满足这些并网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不同技术种类和规模的储能也是可行方案。
同时,明确新能源配置储能的成本补偿机制,减轻新能源企业负担,将有利于行业发展。服务于新能源发电侧的储能,在未被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参与系统安全调节时,主要以提升发电电源涉网性能、增加发电量为主,其建设运营维护成本或租赁成本应通过上网电价得到补偿。当新能源配置储能被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参与电力辅助服务时,由于电力辅助服务具有消费非竞争性、供给非排他性、使用效用不可分割性的公共品经济学属性,其成本应由全体电力用户共同负担。也就是说,电力辅助服务费由电力用户按用电量公平负担,这样更加合理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