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6月28日,海安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文件提出,推动产业加快发展。围绕产业强链,加快推动电工电气、新能源、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产业迈向中高端,按照《关于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落实。支持家具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家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1〕51号)落实。采用拨改投、奖改投等市场化方式,优选重点企业将部分奖励资金注入“科创投”基金,投资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龙头企业扩链或新上技术改造项目。
(二)实施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工业条线人员专项培训计划。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经费,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企业家提升工程、企业高管和工业条线人员专题培训、“创二代”观摩研修活动。
(三)市发改委会同工商联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专项考评。年终评出10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商会),一等奖1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3个,奖励4万元;三等奖6个,奖励3万元。
(四)对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各类基地、特色园区、产业集群等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五)对通过南通市信用管理培训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级、南通市级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参展费部分按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省政府组织的展会按80%给予补助。
原文如下:
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提质增效,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跨越式发展
(一)对开票规模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进入综合贡献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60万元、80万元、120万元的奖励。
(二)对首次入选国家、省级制造业领航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三)一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票规模增幅超过全市规上工业开票规模平均增幅后,每净增5000万元奖励8万元,超过部分以此为标准按比例进行奖励。当年新投产企业(不受是否规模企业限制)按此标准减半实施。该条款与本大项第一条按就高原则享受。
(四)鼓励更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按照《市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扶持上市挂牌企业的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17号)落实相关政策。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引导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凡属于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纺织业(含丝绸、化纤产业、印染产业进口节能节水印染设备),通过节能评估审查且经专家认定不属于高耗能的技改项目,对当年购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设备,并经有权机构认定为先进性生产设备(含设备与软件)的,按投资额分档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经核实确认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2500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按4%、5%、6%、8%、10%分档给予奖励。技改投入奖励以单个企业计算。单台价值小于1万元的设备不予奖励。新招引项目、新增用地项目自实施以来累计设备投入达到投资协议要求且不低于100万元/亩后,新增技改设备投入部分亦享受此项奖励。
(二)鼓励建设智能车间(工厂)。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三)建立在线技改项目保险补偿机制。对当年200万以上在线技改项目,投保机器损坏险的,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激励企业数字化转型
(一)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5G+工业互联网数字赋能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14号)落实相关政策。
(二)鼓励企业深化标识解析应用。促进相关行业、企业标识解析应用与发展,对接入南通本地二级节点,标识注册量和解析量均超过50万次,且解析量排名全市前5名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支持“5G”全连接工厂建设。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打造新型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实施“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建设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5G全连接工厂。对获评国家级、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15万元。
四、鼓励企业“向存量要增量”
(一)实施差别化资源配置。按照《海安市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亩产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海政发〔2021〕52号)执行,附则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鼓励存量企业兼并重组、靠大引强。支持企业“围墙”内新上项目、改建厂房、提高资源利用综合产出率,并将相关奖励资金用于技改投入扩能提质。按照《市政府关于增强制造业内生动能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43号)执行。
(三)鼓励盘活闲置土地。对通过技改投入、自主招商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或厂房从而达到全市行业平均产出水平的,对当年综合贡献超过行业平均增幅以外的部分,每净增300万元奖励50万元,超过部分以此为标准按比例进行奖励。新招引项目原则上必须与企业原行业相同或相近,严禁土地开发后出现“厂中厂”等现象。
(四)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情况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引导企业创新提升
(一)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新技术新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三星级以上等平台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卡脖子”“短板”等有关目录或清单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产业链协同创新等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三)支持行业标杆企业培育。对获评“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迁入我市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迁入当年视作首次获评进行奖励。具体按照《海安县开展创新型行业单打冠军企业培育实施意见》(海办发〔2016〕31号)落实相关政策。
(四)鼓励企业模式创新。鼓励工业企业探索“制造+服务”的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南通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40万元、15万元、5万元。
(五)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当年被认定为工业设计、工业软件、研发创新、供应链管理、咨询管理、服务外包等独立法人的专业服务机构,按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促进企业节能降碳增效
(一)支持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对企业当年采取节能或循环经济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重点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年节能量达300吨标煤(等价值)以上并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的,每100吨标煤奖励2万元,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当年获省级以上专项奖励的项目,市级不再奖励)。
(二)鼓励开展绿色低碳引领行动。对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并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制造行业标准、绿色供应链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清洁生产通过南通市及本市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鼓励企业通过绿色金融实施节能降碳改造。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其通过绿色信贷产生的担保费用,按50%给予补贴;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并投保机器损坏险的,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
七、激励企业自主招商
企业通过自主招商引进新办的企业,经市审核认定后,引进企业可将新办企业投产后所形成的开票销售、综合贡献合并计入,自投产或开业年度起5年内合并统计作为引进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入围数据。
八、鼓励企业家比学赶超争先进
(一)星级企业家评选申报条件
个人品德修养好,公众信誉度较高,企业和谐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相关行业、块状经济(区域经济)带动性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在人才引培、技术利用、品牌经营、资本运作及其他优势互补方面有较强的意识并有突破;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额的3%,且两年内有产学研项目;企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评审标准且发展速度较快、发展质量较好并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等;获得南通市以上表彰者优先。
(二)评审标准
1.一星级:企业当年销售规模5亿元或综合贡献1500万元以上;有南通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南通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海安市质量标兵企业。
2.二星级:企业当年销售规模8亿元或综合贡献2500万元以上;有南通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殊行业的企业经认定后须有独立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海安市质量标兵企业。
3.三星级:企业当年销售规模10亿元或综合贡献3000万元以上;有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特殊行业经认定的除外);有南通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认定为海安市质量标兵企业。
4.四星级:企业当年销售规模15亿元或综合贡献4500万元以上或上市企业;有驰名商标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或免验产品等(特殊行业企业经认定,须有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有南通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认定为海安市质量标兵企业。
5.五星级:企业当年销售规模35亿元或综合贡献8000万元以上。有驰名商标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或免验产品等(特殊行业企业经认定须有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它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被认定为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
6.六星级:企业当年销售规模65亿元或综合贡献1.2亿元以上。被认定为海安市市长质量奖企业。
凡当年企业销售规模和综合贡献增幅均低于全市规模工业平均水平或在工业绩效评价分类中非A类的,原则上不得作为“星级企业家”的评选对象。一至二星级企业家企业当年综合贡献不得低于300万元,三至四星级企业家企业当年综合贡献不得低于1000万元,五星级企业家企业当年综合贡献不得低于1500万元,六星级企业家企业当年综合贡献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某一级别经济指标达标的前提下,缺少本级附加条件,但又具有高一级附加条件的,可视同符合本级标准;不具备本级附加条件的,视情况可降级享受;不具备附加条件,但总部具备的企业,视同具备附加条件;当年上市挂牌企业、“5123”领航大企业不受附加条件限制。综合贡献、技改投入突出的企业视具体情况由市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确定。
(三)荣誉表彰
“星级企业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金质荣誉奖品。一星级50克、二星级60克、三星级80克、四星级100克、五星级140克、六星级200克。
九、其他奖励政策
(一)推动产业加快发展。围绕产业强链,加快推动电工电气、新能源、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产业迈向中高端,按照《关于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落实。支持家具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家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1〕51号)落实。采用拨改投、奖改投等市场化方式,优选重点企业将部分奖励资金注入“科创投”基金,投资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龙头企业扩链或新上技术改造项目。
(二)实施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工业条线人员专项培训计划。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经费,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企业家提升工程、企业高管和工业条线人员专题培训、“创二代”观摩研修活动。
(三)市发改委会同工商联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专项考评。年终评出10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商会),一等奖1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3个,奖励4万元;三等奖6个,奖励3万元。
(四)对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各类基地、特色园区、产业集群等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五)对通过南通市信用管理培训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级、南通市级信用管理贯标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参展费部分按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省政府组织的展会按80%给予补助。
十、附则
(一)政策兑现工作由市新型工业化领导组办公室扎口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资源规划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并负责提供相关数据。企业对照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并经所在区镇签署意见后报市发改委;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形成兑现方案,在海安政务网上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对弄虚作假套取优惠政策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并由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实施“一企一策”且财力封闭运行的企业每年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绩效目标和奖励政策进行目标考核兑现,企业可按照本政策意见申请奖励,不享受“一企一策”时,可享受本意见的单项奖励政策,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其当年综合贡献额,技改设备投入奖励差额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内给予补贴,仍然不足部分不再给予补贴。
(三)基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对符合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的A、B类企业,根据补助标准全额兑现;对C、D类企业,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
(四)企业当年发生死亡2人以上或负面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凡当年无研发活动的企业,按奖励政策的50%兑现。
(五)本意见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适用纳税关系在本市的各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涉及专项政策意见的奖励事项按相应专项文件执行,兑现所需资金由市政府与区镇按现行财力分成体制分别负担。
(七)各区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鼓励销售收入相关补充政策,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八)本意见自2023年7月9日实施(公布之日后30日),有效期至2024年7月9日。实施后,《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15号)《海安县关于支持锦纶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2015〕37号)《市政府关于支持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9〕48号)不再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