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通知》要求供电公司要同建设单位明确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及建设职责界面,及时制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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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住建厅与陕西电力发布通知 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

2023-06-28 08:40 来源:国家电网报 作者: 薛宝弟

近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

《通知》要求供电公司要同建设单位明确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及建设职责界面,及时制订供电方案,组织竣工验收、投运送电;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以及住建主管部门和供电公司共同建设电力专家库,协助开展执法活动等。《通知》的发布可解决开发商为减少成本降低户均容量标准造成的小区用电容量不足等问题,满足新能源汽车数量增加带来的新增充电需求。

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3〕109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图审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为加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消防用电运行可靠,依据《关于进一步提升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陕发改能电力〔2022〕2021号)、《陕西省开展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方案(试行)》(陕建发〔2018〕400号)等相关要求,现就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做好供需对接

建设单位要结合建设进度,及时办理正式用电申请,不得将新建住宅小区临时施工用电用于小区居民生活正式供电和消防用电。各供电公司要同建设单位明确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及建设职责界面,及时制定供电方案、组织竣工检验、投运送电。建设单位要确保供配电设施建设与住宅小区整体工程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监管、同验收、同使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工程及设备质量等应符合现行《城市配电网设计规范》GB506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相关国家规范及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含消防)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供配电设施的选型应优先采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便利、节能环保的通用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品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二)新建住宅小区所需电源回路数须符合国家规定和供配电设施规划要求,宜采取多回路电源供电确保居民用电可靠性;新建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新建居住社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三)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用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应参照《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 36040-2018执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图审单位应将强化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内容作为施工图审查重要内容。对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设计深度不满足工程需要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消防电源未接通,备用消防电源不能实现末端强制切换,以及使用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备用电源其供电线路未与配电室连接或不能实现自动切换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不得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住建主管部门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现场评定时,可通过查阅工程项目高压供用电合同中载明的消防用电来源、用电容量、供用电时间、自备应急电源(柴油发电机房)电量和供电部门《施工质量技术资料通用表》,同步检查消防用电设置、安全可靠。

四、严格竣工验收

(一)对生活用电、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含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等供配电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按移交协议与供电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文件一并移交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运行维护管理(供配电设施移交范围为住宅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电梯、消防、充电桩等公变部分)。

五、加强工作联动

(一)定期会商。住建主管部门在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及时同项目所在地供电公司联系,由供电公司提供供配电设施建设情况,并进行核查处理;对于存在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交房的小区,住建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并积极参与、组织有关协调会。

(二)加强专家资源共享。电力部门向住建主管部门开放电力专家库,住建主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根据实际要求,邀请相关电力专家参加。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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