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强化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管控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管控采掘接续紧张情形、矿井生产衔接规划、“三量”管理、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掘进工艺、企业责任落实、监管执法等8方面推出15条具体措施,从严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
当前,山西省部分煤矿存在采掘接续布置不够合理、“三量”管理不够有力、灾害治理滞后、生产组织不科学等问题,造成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剧,《若干措施》是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化解煤矿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
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基础上,《若干措施》另外增加5种从严管控情形并强调,要重点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保护层开采、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和采区划分、生产安全系统、采掘工作面个数等方面计算分析“三量”,加强煤矿“三量”管理,严禁“三量”数据造假。要强化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严格落实“一规程四细则”,严禁擅自减少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钻孔等工程,严禁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等行为。鼓励煤矿积极引进智能化掘进系统,优先选用安全高效的支护技术和装备,提升掘进效率。
《若干措施》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辖区内所监管煤矿采掘接续风险研判,对可能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及时发布风险警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要将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严格落实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对资源枯竭即将关闭退出的煤矿,要明确专人盯守,确保安全退出。
对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发现煤矿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或可能出现采掘接续紧张有关情形时,未采取措施仍然下达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的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经营考核指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因采掘接续紧张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