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0日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能源消纳原则(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发电量交易、发电权交易等方式促进清洁能源的充分利用,引导市场交易结果逐步趋近清洁能源最大化消纳目标。
风电、光伏超过等效上网电量的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
充分运用并进一步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继续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启停调峰,引导火电企业进行热电解耦灵活性改造。
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能源消纳原则(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最大限度促进我区清洁能源安全生产和消纳,加快广西能源低碳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能源消纳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在线征集或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馈,电子邮箱:fgwyxc@gxi.gov.cn。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用于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公告期: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能源消纳原则(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能源消纳原则
(试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最大限度促进广西清洁能源的生产、消纳,全力服务广西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本原则所称清洁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循环再生能源。
第三条 本原则适用于指导区内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独立储能企业解决电网运行的清洁能源消纳问题。
第四条 坚持“安全可靠、绿色低碳、市场导向、统筹实施”的原则,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加强关键重点设备运维,优化发输变电设备检修安排,保障清洁能源安全可靠送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协调开展大型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提升系统负荷预测及新能源功率预测水平,大力实施绿色低碳调度,确保清洁能源机组优先发电;深挖煤电(含燃煤自备机组)的调峰潜力,充分利用煤电(含燃煤自备机组)、核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充分运用并进一步规范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区能源运行主管部门根据本原则统筹协调指导区内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独立储能企业解决电网运行中的清洁能源消纳问题。
第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全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根据本原则协调指导区内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独立储能企业解决电网运行中涉及清洁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相关问题。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实施清洁能源发电调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确保电网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对清洁能源消纳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涉及清洁能源市场化消纳的交易结算。发电企业、独立储能企业负责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开展电力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功率预测、统计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力交易机构应在能源运行主管部门与电力市场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做好清洁能源消纳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衔接工作,当市场交易已出清但一次能源供应、电网运行、电力市场需求等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并可能导致弃风、弃光、弃水大幅增加时,电力调度机构应以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为目标调整发电调度计划,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以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底线进行处置。
第十条 有关各方在清洁能源调度中,应坚持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兼顾、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社会整体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章 优先发电序位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节能调度原则和有关优先发电的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优先发用电计划安排相关要求,确定各类型机组发电序位如下:
(一)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二)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三)核能发电机组。
(四)余热、余气、余压等非燃煤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五)燃气发电机组。
(六)燃煤发电机组。
第三章 调度计划编制与执行
第十二条 做好非水可再生能源中长期电力电量预测,在编制中长期发电计划时充分预留其发电空间,各类电源中长期(年、月)发电调度计划编制原则如下:
(一)规划内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原则上按照资源条件最大限度安排发电;
(二)水电发电机组原则上按照资源条件最大限度安排发电,有调节能力水电按照水库水位控制目标安排发电,原则上入汛前主力水库消落到汛前腾库目标水位;
(三)跨省区优先发电计划按照国家计划以及省区政府间送受电协议执行;
(四)核电机组根据所签订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安排发电。
(五)煤电、气电等其他机组在充分消纳清洁能源电量、跨省区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化交易结果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各类电源日前调度计划编制原则:
(一)风电、光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提高功率预测水平,按相关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发电预测结果。
(二)对于非水可再生能源、无调节能力水电原则上按照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
(三)有调节能力水电按照月度水库水位控制目标安排发电;
(四)核电按照月度计划安排发电。
(五)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次日负荷预测、可再生能源发电预测、跨省区送受电计划,按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各类机组的日前发电计划。
第十四条 各类电源日内及实时发电调度计划编制原则如下:
日内及实时运行中,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风电、光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滚动预测结果、实际负荷水平以及系统运行情况,按照优先发电序位表,及时调整各类机组发电计划。
第十五条 当全区电力电量平衡出现调峰缺口时,在确保电网安全与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水库调度、调整省间送受电计划、运用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等手段挖掘清洁能源消纳空间,各类电源机组按以下顺序参与调峰:
(一)水电机组在不影响防汛安全和不弃水情况下参与调峰;
(二)独立储能参与调峰;
(三)火电机组通过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参与深度调峰;
(四)协调南方电网优化天一、天二、龙滩送广西份额曲线调峰;
(五)协调南方电网优化云电送广西份额曲线调峰;
(六)协调南方电网安排广西临时增送广东调峰;
(七)协调南方电网安排核电机组降功率调峰;
(八)安排火电机组启停调峰;
(九)协调南方电网安排核电机组停机调峰;
(十)当省间送受电计划已尽可能优化、核电机组已尽可能协调安排调峰,火电机组已按照保障电网安全、保障电力高峰供应、保障供热的最小开机方式运行仍无法完全消纳所有可再生能源时,首先安排未按期建成配套储能设施或完成购买共享储能租赁服务的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参与调峰,剩余不足部分安排风电、光伏及失去调节能力的水电按日前上报的可发能力等比例参与调峰。
第四章 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做好电网运行及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安全校核内容包括有功平衡、无功平衡、电力系统稳定、水库调度、清洁能源消纳相关能源政策执行的安全保障等五大部分。电力调度机构应定期开展计算分析,明确关键输电通道的网络约束及机组运行约束,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因网架原因导致清洁能源送出受限,依据清洁能源最大化消纳的原则,按断面灵敏度从高到低调减机组出力。各清洁能源机组严格根据调度员控制指令执行发电计划。
第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做好稳定计算及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按照满足系统安全稳定约束及运行备用要求,合理确定保障安全机组的开机方式及出力要求。为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保障安全机组的开机方式及出力要求应根据地区负荷、运行方式等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水库电力调度机构应在确保电网安全、电力供应及水库安全的基础上做好水库电力调度,尽可能满足水库及流域梯级防洪、抗旱、通航等综合用水要求。梯级水电厂电力调度应根据流域梯级优化调度原则做好统筹安排,满足梯级上下游水库用水匹配要求,避免导致上下游水电厂非正常弃水。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结合系统运行情况和发电机组容量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清洁低碳要求,合理安排备用容量。在清洁能源消纳困难时期,可向南方电网申请备用支援或启用特殊时期运行备用。
第二十一条 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系统故障时,电力调度机构应以确保电网安全可靠、最大限度减少负荷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为目的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章 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发电量交易、发电权交易等方式促进清洁能源的充分利用,引导市场交易结果逐步趋近清洁能源最大化消纳目标。
第二十三条 风电、光伏超过等效上网电量的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充分运用并进一步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继续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启停调峰,引导火电企业进行热电解耦灵活性改造。
第六章 信息报送与披露
第二十五条 清洁能源调度的全过程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对能源运行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相关主体、社会公众等做好信息报送和披露工作,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清洁能源调度所需的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原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及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能源消纳原则(试行)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1〕9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