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八场,邀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同志等介绍“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碳排放减量替代和碳普惠相关政策措施”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社记者:2022年4月29日,山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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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上“两高”项目需碳排放减量替代 比例不低于1:1.1

2023-03-02 09:43 来源:山东发布 

3月1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八场,邀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同志等介绍“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碳排放减量替代和碳普惠相关政策措施”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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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2022年4月29日,山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请简要介绍一下文件中替代源的具体要求和碳排放量的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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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涛:“两高”行业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大,抓住了“两高”项目,就抓住了碳排放的“牛鼻子”。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减污降碳的源头管控,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替代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空白,使“五个减量替代”的拼图更为完整,必将有力推动我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替代办法》明确,替代源主要包括: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替代源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替代源原则上是“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中,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可不限于规上企业。第二,必须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

《替代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核算办法,核算公式为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的碳排放量之和减去项目回收的碳排放量。替代量核算公式为建设项目碳排放量乘以行业系数。其中,水泥、炼化、电解铝等项目行业系数为1.5;焦化、化肥、轮胎等项目行业系数为1.2。今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优化调整了“两高”项目范围和替代比例,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新上“两高”项目的碳排放减量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请简要介绍一下对“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进行收储调剂,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肖永涛:在《替代办法》实施过程中,省生态环境厅发现部分重大项目碳排放替代指标存在缺口,产能跨市整合转移造成项目转出地与转入地碳排放指标供需不平衡、难匹配等问题。为落实稳住经济大盘的相关要求,依据《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我省出台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确保国家和省布局重大项目顺利落地。《收储调剂管理办法》是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支撑重大项目要素保障的重要环节,也是助力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正向措施。

为保障《收储调剂管理办法》顺利落地实施,近期,省生态环境厅向各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部署。一方面,要求各市尽快对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替代源开展全面摸排,准确核算碳排放指标,争取尽快建立省级和市级碳排放指标管理台账,为省、市重大项目落地提供碳排放指标要素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加强碳排放指标的管理,确保碳排放指标数据真实准确、档案完整规范、使用合理合规,省生态环境厅也对市级碳排放指标的管理、使用、存档提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严格落实《收储调剂管理办法》,推动国家和省布局的重大项目落地。

中国环境报记者:

请简要介绍一下“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的收储比例、使用范围及程序?

肖永涛:根据《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全省核电发电增量替代煤电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80%,其余20%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收储。产能跨设区的市整合或向省外转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60%,其余40%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收储。

省级收储的碳排放指标使用范围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以及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参照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的审核程序,对于保障省重点项目碳排放指标存在缺口的设区的市,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碳排放指标调剂申请。使用省级统筹碳排放指标300万吨及以下的,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报送的碳排放指标调剂申请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核实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后下达;使用碳排放指标300万吨以上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关于碳排放减量替代和碳排放指标的收储调剂,在这里有三点需要解释一下。首先,根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目前只有新建“两高”建设项目才需要进行碳排放减量替代,如果不是“两高”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碳排放减量替代。其次,碳排放指标收储的范围必须是“两高”行业,如果不是“两高”行业就不能作为替代源,其形成的碳排放指标原则不能收储。再次,在碳排放指标的调剂使用方面,省级收储碳排放指标采用依申请免费使用的方式,后期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引入有偿收储调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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