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增强相关制度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简称“2023年版《发电核算指南》”),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来源: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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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设施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最新要求解读

2023-02-23 18:06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 夏磊

为切实提高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增强相关制度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简称“2023年版《发电核算指南》”),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夏 磊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上旬)2023年第1期,作者供职于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背景

数据质量是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生命线,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影响当前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控制成效的突出问题。全国碳市场扩容、增加市场活力都需要建立在全面准确真实的碳排放数据基础上。碳排放数据核算与核查是决定碳市场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技术性强,需要进一步加强核算与核查规范,增强透明度,接受各方监督。

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组织工作专班开展全国发电企业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专项监督帮扶,结合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查以及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情况评估,发现发电企业数据质量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在碳排放核算与排放报告核查方面问题较多,例如,核算技术规范繁琐,部分参数计算复杂,核算边界不清晰,核查难度大,核算报告核查(MRV)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提高,碳排放核算质量控制体系亟待健全。

因此,生态环境部对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增强了排放报告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透明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日常监管,全方位、全链条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了碳市场数据管理长效机制。

主要修订内容

2023年版《发电核算指南》分为正文和附录。正文包括十四章,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和内容、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月度信息化存证支撑材料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附录包括5项内容,明确了常用化石燃料相关参数缺省值、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要求、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表、其他报告项相关参数计算方法。

提出信息化存证要求

从2022年度数据报送开始,生态环境部要求企业做好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此项要求在原指南中并未明确。本次修订对此做出了明确要求,在工作程序和内容中即明确要求定期在报送平台存证必要的支撑材料,同时在第13章月度信息化存证支撑材料要求中归纳了应在报送平台月度存证的有关排放与生产数据参数的核查项内容,包括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含碳量、购入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等,以及应在报送平台月度存证的有关日常监管关注的报告项内容,包括供热比、供热煤(气)耗、供电煤(气)耗、供热碳排放强度、供电碳排放强度和上网电量等。目前平台已经支持并有详细各项数据对应的存证要求,企业需按要求在平台各项数据处上传对应的支撑材料,这也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的直接体现,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压缩企业造假空间。

明确元素碳换算参数选取

在此之前,关于元素碳换算过程中水分的选取,尤其是空干基水分的选取一直比较模糊。原指南也仅是提到可采用企业每日测量值的月度加权平均值,但并未对是否可采用月度缩分样的检测数据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的核算和核查工作中,企业与核查机构在这个问题上往往产生争议。本次修订首次明确了在元素碳的换算中,空干基水分采用检测样品数值,既明确了数据来源,又减轻了企业以及核查机构的工作量。

增加掺烧机组热量占比算法

本次修订在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中增加了掺烧生物质热量占比的计算方法,并在附表中增加了对机组掺烧生物质的参数报告内容。考虑到该参数仅用于判定比例,不影响排放量计算,为简化核算、核查与监管工作,可按照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30727《固体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定方法》等标准进行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可采用供应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献中的数据。这主要为了更好满足配额分配的需求,因为在掺烧生物质热量占比达到一定要求后,该机组不纳入配额分配范围。

优化入炉煤皮带秤校验要求

皮带秤作为发电企业燃煤消耗量重要计量设备,原指南要求皮带秤须皮带秤实煤或循环链码校验每旬一次,无实煤校验装置的应利用其他已检定合格的衡器至少每季度对皮带秤进行实煤计量比对。本次修订为皮带秤须实煤或循环链码校验每季度一次,或至少每季度对皮带秤进行实煤计量比对。这主要是考虑很多发电企业每旬进行校验较为困难,且工作量较大,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工作量。

更新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

燃煤未开展元素碳实测或实测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取0.03085tC/GJ(不含非常规燃煤机组)。未开展元素碳实测的非常规燃煤机组,单位热值含碳量取0.02858tC/GJ。首先是根据《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调整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将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由0.03356tC/GJ下调为0.03085tC/GJ,充分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为企业纾困。其次针对非常规燃煤机组给出专门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一方面,非常规燃煤机组规模和排放量普遍偏小,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的难度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现行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明显高于非常规燃煤机组实际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使得部分非常规燃煤机组碳排放量核算结果“虚高”。因此,对非常规燃煤机组给出专门的、合理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既可以确保数据质量,又可以简化核算环节,减轻企业技术和管理压力。

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

将“生产数据核算要求”中供热比、供电量、供热煤(气)耗、供电煤(气)耗、供热碳排放强度、供电碳排放强度等参数从核算要求中删除,仅作为报告项用于数据交叉验证。例如供热比的核算,修订前应依据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蒸汽、热水的流量、温度、压力、焓值等多项参数进行计量、计算得出;修订后,供热比仅按照附件“其他报告项相关参数计算方法”报告数值,不要求进行核查。修订后将原指南中核查涉及的公式从27个减少至12个,上述变化不涉及排放量计算,也无新增参数,在减轻企业工作量的同时,大大减少了核算、核查与监管节点,同时为了便于后续条件成熟时开展日常监管、对比和分析数据。

强化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要求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重点排放单位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将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指南转化为符合本企业碳排放管理实际情况的重要操作手册,有利于企业规范开展碳排放相关参数获取、减少核算与报告的随意性、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内容,对企业的数据确定方式进行了补充,包括对关键参数、测量设备、负责部门和数据缺失处理等细化要求。结合进一步完善管理要求的需要,对企业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内容进行细化,包括对建立制度、明确职责、指导监测和健全记录等细化要求。

修订煤样保存期限

原指南中要求“所有涉及本指南中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检测的煤样,应留存日综合煤样和月缩分煤样1年备查”的规定,需要使用额外大量空间留存煤样,且留存1年的煤样可能造成煤质的部分参数发生变化。本次修订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所有涉及本指南中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检测的煤样,应留存每日或每班的一般分析试验煤样,以及月缩分煤样,从报出结果之日起保存2个月备查;月缩分煤样应从报出结果之日起保存一年备查。煤样的保存应符合GB/T 474或GB/T19494.2中的相关要求”。在简化企业日常工作量的基础上,同时也确保了留存煤样用于复核的可操作性。

总体而言,本次指南的修订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核算方法,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降低企业核算难度;二是提出细化信息化存证相关要求,通过提升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强化数据质量管理要求;三是考虑结合发电企业生产特点和管理流程,统筹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减轻企业工作量。通过持续完善核算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碳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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