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海阳核电厂经验反馈专项检查报告》,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海阳核电厂经验反馈专项检查报告》的函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8月29日至31日对你公司海阳核电厂开展了经验反馈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和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国家核安全局
2022年9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海阳核电厂经验反馈专项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2年8月29日至31日
一、检查目的
检查海阳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的建立情况及运转有效性,核查海阳核电厂对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发文的处理与落实情况。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及配套指南;
(三)《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四)《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五)《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六)《关于开展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经验反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核安发〔2022〕35号);
(七)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或批准的其他文件。
三、检查活动
2022年8月29日至31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名单见附件1)对海阳核电厂开展了经验反馈专项检查。
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报告审查、人员访谈、查阅文件、观察经验反馈活动和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2)参加了检查。营运单位在检查中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内容
(一)运行经验反馈体系建立情况及运转有效性
检查组听取了营运单位运行经验反馈管理工作汇报、检查了《运行经验大纲》和《纠正行动大纲》等经验反馈程序、现场观察了2号机汽轮机轴承润滑油低压跳机试验工前会,并按照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工作流程分别对营运单位经验反馈体系的组织机构、管理程序、经验反馈信息系统、经验反馈人员的资质和授权、信息识别和收集、筛选和分级、调查和分析、趋势分析、纠正行动、信息的使用和交流、文件记录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检查。
(二)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发文处理与落实情况
检查组核查了营运单位针对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发文的处理与落实情况,重点核查了对国核安函〔2019〕56号、国核安函〔2021〕77号、国核安函〔2021〕94号、国核安函〔2022〕1号和核电函〔2021〕6号发文的经验反馈相关工作情况,并对发文相关的部分纠正行动改造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
五、检查发现问题
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对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通告中个别管理要求未落实到位,部分通告未按要求及时反馈。国家核安全局所发的20份经验反馈通告中,8份通告要求营运单位反馈排查或改进情况,尽管营运单位开展了相关经验反馈行动,但仅对其中3份正式回文反馈。
(二)经验反馈相关工作程序存在缺项,部分程序未及时按照新版《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进行修订。如:《运行经验筛选导则》《纠正行动大纲工作导则》未将其他相关工业和网络安全信息纳入经验反馈范围,经验反馈体系有效性评估缺少支持程序等。
(三)部分经验反馈工作程序未严格执行。如:经验反馈相关人员的资质培训和授权实际未按《纠正行动管理体系人员培训与授权》程序实施,部分人员授权超期;部分业务处室未按照《纠正行动大纲工作导则》的要求开展经验反馈趋势分析。
(四)对部分特定外部反馈信息的纠正行动等级设置不合理,纠正行动关闭、修改管理不完善。如:个别纠正行动等级与状态报告筛选等级不匹配,纠正行动开发的批准层级与修改、关闭的批准层级不一致。
六、检查结论和管理要求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针对海阳核电厂建立了经验反馈体系,相关经验反馈工作开展总体有序,但在体系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依照程序执行等方面存在弱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对营运单位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应进一步重视经验反馈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核安全局管理要求。对要求营运单位反馈却未回复的5份通告,在收到本检查报告后的一周内以正式函件反馈国家核安全局。
(二)应参照现行有效法规和导则,对海阳核电厂经验反馈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对照梳理和适应性修改。应补充经验反馈体系相关程序缺项,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增强相关程序的可操作性。
(三)经验反馈工作的执行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确保经验反馈体系实施有据、运转有效。
(四)应加强对经验反馈纠正行动修改和关闭的管理,优化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对于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信息通告相关的纠正行动,应合理确定行动级别,并将相关纠正行动的修改和关闭有关情况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营运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上述管理要求,并在收到本报告后1个月内将整改计划书面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在所有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最终整改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