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公布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共有19省市23个市区入选。
据了解,2021年12月24日,国家生态环境部联合八部门发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指出:
试点地方须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地方投资和产业政策制定,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指导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研究和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对接。鼓励试点地方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探索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
指导试点地方强化企业碳排放核算的监督与管理,探索开展企业碳会计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碳审计,严防企业碳数据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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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和《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省份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其他管理部门按照《通知》中涉及的重点任务分工做好指导工作。各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高质量建设气候投融资试点。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如涉及金融改革创新事项,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按程序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附件: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国管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年8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城市和地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附件
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
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辽宁省阜新市、金普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浙江省丽水市,
安徽省滁州市,
福建省三明市,
山东省西海岸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湖南省湘潭市,
广东省南沙新区、深圳市福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重庆市两江新区,
四川省天府新区,
陕西省西咸新区,
甘肃省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