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了高速发展新阶段,呈现出大规模发展、高比例接入、市场化运营的特征,截至2021年底,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已突破10亿千瓦,占总发电装机容量的44.8%,发电量达2.48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23%,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9.8%。然而,由于我国风、光资源富集地与电力消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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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双碳”目标亟需完善绿证交易机制

2022-07-29 13:04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 松楠

“双碳”目标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了高速发展新阶段,呈现出大规模发展、高比例接入、市场化运营的特征,截至2021年底,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已突破10亿千瓦,占总发电装机容量的44.8%,发电量达2.48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23%,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9.8%。然而,由于我国风、光资源富集地与电力消费中心的不匹配,传统计划消纳机制负边际效用明显,市场消纳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新能源消纳难、并网难、收益水平保障难仍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难题。当前,一方面政府大力扶持新能源建设,另一方面补贴(含财政补贴和电价补贴[1])缺口逐年扩大以及大量弃风弃光仍然客观存在。可见,传统保障收购加补贴的方式已难以满足新能源消纳和可持续发展需求,全面参与市场是新能源发展的最终必然选择。必须看到,新能源参与市场后往往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存在“有量无价、有价无量”的突出矛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成熟电力市场中,可以探索出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 作者:松楠)

成熟市场的解决方案

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先后采用政府定价、招标定价、投资补贴政策、价格补贴政策、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随着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上述措施在各国都引发了财政压力和终端用能价格水平快速上升。为缓解逐年上升的消纳压力,并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与电力市场建设的有效衔接,最终大部分成熟电力市场选择了“配额制+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的方式激励可再生能源消纳与发展。

以配额制为驱动,促进新能源市场化消纳,通过可交易的绿证能够缓解国家为促进新能源发展带来的财政补贴负担。“配额制+绿证”方式又分为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可以大范围转移的绿证交易,完全与电力解耦,即“证电分离”方式[2];一种是需在同一阻塞区内签订实物合同,同步移交对应绿证的PPA方式,可再生能源必须就近就地消纳,即“证电合一”方式,不得跨越电网阻塞断面。2016年开始,我国陆续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机制,但均处于初期阶段,绿证交易与电力市场的衔接机制仍有待完善。

我国绿证机制应时而出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升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消纳比例,缓解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压力,我国出台了系列文件探索绿证推动能源转型经验。2016年2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配额制及绿证交易机制;2017年1月,《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中建议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证制度;2020年10月,《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超出补贴范围电量可参与绿证交易。

目前我国的绿证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但以“配额制+绿色证书”的政策体系已经明确并在逐步完善。

其中,绿证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是由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清洁属性的身份证明,用于证明与核算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和使用。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平台按月填报项目结算信息,信息中心负责复核结算电量,按照1个证书对应1兆瓦时清洁能源电量的标准向企业核发相应证书。

可再生能源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市场价格结算获得电能量收入的同时获得绿证,通过在绿证交易平台出售绿证获得额外收入(绿色证书的经济权益完全归属于可再生能源企业),实现可再生能源的电能量价值与绿色环境价值分别定价、分别成交,从而推动整个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绿证市场与电力市场交互

市场配置是能源资源配置的最优手段,是气候治理的必须手段,以电力市场、绿证市场为主要手段的市场配置,都可以促进我国电力行业向更清洁、高效、低碳的方向发展,必须要指出技术中立原则和市场不可割原则是市场设计的基石,一旦违悖会造成市场机制效率下降乃至功能丧失,损害消费者利益。不论一次能源是什么类型,价格如何波动,只要使用电网传输,电能商品的同质性就需要各类型电源同台竞价,市场才能够发现电力商品的真实价格。如果部分电力商品以拥有绿色属性提出需要优先安排、优先出清、优先执行、优先结算,那么拥有民生(供热)、交通(枢纽水电站的航运功能)等属性的电力商品是否也可以要求优先处理?这样就形成了电力市场“碎片化”的局面,资源优化配置和发现价格功能被各种“特权电源”制约,并且随着新能源装机的继续上升,电力市场可以优化配置的资源将越来越少,届时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将大幅下降,市场逐步走向原有计划体制。

“证电分离”的绿证交易能够将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属性及其价值实现途径从电力市场中脱离出来,让电力市场专注于电能量商品的优化配置,可再生能源以纯粹的电力商品属性参与电力市场,大大提升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的合理性,解决绿色电力属性与电力市场的衔接问题。同时绿证交易不受物理输电线路约束,与配额制结合将有效提升绿证市场的流通动力,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绿色价值配置。

“证电分离”方式的优势

绿证是市场主体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凭证,承载着可再生能源正外部性的经济价值,是一种二次分配手段,每笔绿证交易并不与物理的绿色电力运输或使用一一对应,即购买绿证宣称使用绿电并不意味着企业实际消纳了对应绿电,绿证作为一种资产性凭证,更多表现的是政府机关、企业或个人对新能源发电在态度上的支持。欧洲的PPA(不含金融属性的VPPA)是为了实现可再生能源尽量就地消纳,尽量减少输电费用,增强绿电的竞争力,而我国国土辽阔,用电规模相当于美国+欧洲,在完善绿色交易体制机制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的资源禀赋和基本国情。总体上看,相比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在形成统一大市场、推动共同富裕、减少资金外流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一是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有效引导可再生能源投资。各省的绿电价格差异巨大,价格波动影响因素较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无法实现跨省跨区直接交易,而绿证交易机制统一,能够不受网络建设限制,在全国范围,甚至跨国实现资源配置,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绿证的流通性,激发绿证市场的活力,可以让投资者根据全国绿证市场交易情况和当地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情况,合理评估项目收益,进行投资。

二是适应中国国情,有效助推共同富裕。绿证交易能够解决电力输送能力对绿电交易的限制,减少建设绿电传输通道的成本,解决我国风、光资源与绿色消费中心不匹配的问题,与配额制相结合,充分鼓励电价承受能力更强的企业和地区提高绿色电力消费,而对于新能源资源富裕、装机大、绿电需求少的地区,通过出售绿证用于抵消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降低本地用户为新能源环境价值买单的压力,全面扩大我国可再生能源企业环境价值的配置范围,有效助推共同富裕目标。

三是树立中国绿证国际信用,减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资金外流。全面推动绿证交易,将大幅提升我国绿证的国际公信力,充分发挥绿证在环境价值方面的证明属性,推动我国绿证与国际市场接轨,通过绿证为我国新能源企业投融资提供支持,助推新能源快速发展,有效避免国内有绿色消费需求的企业购买国外绿证,减少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资金外流的情况。

四是完善绿证和电力市场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作用。“证电分离”既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实现对绿证市场的调节作用,同时还可以避免这些政策对于电能量市场的扭曲效果,充分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作用,帮助国家能源发展相关战略和规划的落实。

推动我国绿证交易机制的建议

用户强制配额制度和绿色证书交易能够有效促进新能源发展,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建议加快落实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规范绿证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统筹完善绿证、绿电、电能量市场间的衔接机制,形成以绿证为主、绿电为辅,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价值属性体系。全面提高绿证的流动性和国际公信力,满足用户参与国际市场、为绿色环境做贡献的需求,满足新能源企业差异化的资金需求,实现全社会效益最大化。

一是统筹制定各省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目前,经济发达地区消纳责任少,西北等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本就消纳困难,权重还更高,出现了风光富裕地区为完成消纳权重,对新能源交易“惜售”的情况,造成局部限电加重。建议改变现有“鞭打快牛”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分配方式,根据各省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情况来制定配额,在全国配额水平确定后,按照各地区GDP总量确定其消纳比例,形成经济发达省份相对较高配额、经济欠发达省份相对较低配额的分配方式,推动富裕地区通过消纳绿证带动经济欠发达省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二是明确各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核算及考核方式。各地区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新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合理制定省内各类用户的消纳责任权重,建立起对终端用户、售电公司绿色电量的考核机制,以配额制的强制罚款作为绿证的影子价格,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与绿证有效结合,提高绿证交易的动力与活力,全面实现可再生能源从政府补贴转化为市场补贴,以市场代替计划确定可再生能源的真实环境价值。

三是确定绿证的主体地位。绿证是市场主体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凭证,承载着可再生能源正外部性的经济价值,应明确绿色是新能源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鼓励电价承受能力更强的企业和地区提高绿色电力消费,电价承受能力较差的企业和地区通过出售绿证抵消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扩大可再生能源企业环境价值的配置范围。

四是进一步完善绿证交易平台。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适应市场机制在配置电力资源中决定性作用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国有发电企业装机规模大、发展潜力大、数据软硬件设施较为完善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各企业共同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绿证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配合依法依规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绿证认证、核发、交易和核销服务,将上网电量交易和电费结算的数据信息接入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并应用到证书交易中,促进交易达成,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加快电力领域绿色转型。

五是全面提升我国绿证的国际认可度。政府为国内平价绿证背书,统一国内绿色电力消费凭证发放,明确绿证的权威性和环境权益的唯一性,做好绿证与国外碳市场(机制)的对接,加强认证监督及国际互认机制建设,提升我国绿证的国际认可度和公信力,使得绿电赋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具备更大的竞争力。

六是进一步扩大绿证的核发范围。优化现有绿证核发制度,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将分布式项目、海上风电、生物质发电、未在公布清单内的平价项目等可再生能源纳入绿证核发范围,增加绿证市场的产品供应,从价格上提升国内绿证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助力我国能源结构转型、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大意义。绿证交易能够有效代替补贴机制,帮助可再生能源健康有序发展,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共同富裕、提升“双碳”资金的利用率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们应当尽快形成以绿证为主、绿电为辅,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价值属性体系,在绿色价值方面加快实现各地区间、各企业间的深度交流互动,引导各类型资源在电力市场、绿证市场高效配置,又快又好地推动“双碳”工作。

[1] 这里的电价补贴是指可再生能源大量免费使用传统电源提供的平衡服务引发的不同发电主体之间的交叉补贴。

[2] 国外的VPPA本质也是证电分离的交易。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系本刊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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