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市场监管半月沙龙近日发布山西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包含12大案例,其中有两例电价、电费案例。
详情如下:
太原某物业公司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案情简介:2021年,省价监局根据相关线索,核实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售电过程中,对向终端用户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向某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对502家终端用户按单一制电价收取电费,执行的电价中包含用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费用。当事人与终端用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费中包含变、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冷系统设施、设备公共部位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费用。期间,当事人未按照销售电价降价的规定时点和额度降低电价,对502家终端用户在物业服务费中已包含用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费用的情况下,又在电价中加收相关费用,共计获取电价差价款4941384.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将多收电价差价款4941384.24元已全部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47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办案单位在收到线索后依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办案单位通过调取当事人业务明细账、电量电费情况统计表、电费收据、商户购电明细及期间购电总度数和购电总金额、一般工商业计费清单、小区居民计费清单、“步行街循环泵”电度表、“空调循环泵”电度表、物业自用电量表、“降价通知”“公示”、“关于支持复工复产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疫情期间优惠5%电费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18年12月退电费明细、2020年8月商户收到退还电费确认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检查期间与用户的退款协议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大量证据材料,分析当事人行为的性质,从而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中锁定当事人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阳泉某充电桩公司超收消费者价款案
2020年12月16日,阳泉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阳泉市某充电桩公司多收电费问题后,当即向市发改委就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咨询,并在第一时间向该企业进行了情况核实。
经过调查,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该企业在电动汽车充电经营中,谷段收费均为0.75元/千瓦时。对照规定执行的电价和服务费核算,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谷段充电最高收费应为0.7461元/千瓦时,超收0.0039元/千瓦时,此期间售电2459268.83千瓦时,超收9591.148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谷段充电最高收费为0.7453元/千瓦时,超收0.0047元/千瓦时,此期间售电2347755.54千瓦时,超收11034.451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谷段充电最高收费为0.7444元/千瓦时,超收0.0056元/千瓦时,此期间售电3125237.66千瓦时,超收17501.330元。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超收电价合计38126.93元。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价款525.84元;2、罚款114380元。
案件评析:从本次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市场中仍存在部分不法商家的违规价格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小的损害。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应立足职能,督促、监督经营者在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当主动学习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以各种理由多收消费者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