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指出,遵循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电量分开解耦结算的原则,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同偏差分开计算。批发交易中售电公司整体计算合同偏差;零售交易中按照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约定计算零售用户合同偏差(费用)。
电力用户拥有储能,或者电力用户参加特定时段的需求侧响应,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 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 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参加批发交易的用户按照本方案进行偏差结算。参加零售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价格的 1.5 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如当月无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价格,按上月电网代理购电交易价格执行。
常规交易结算
批发交易用户偏差电量=用户实际用电量-(各类交易合同购入电量-各类交易合同售出电量)。
超用电量的结算价格=火电企业上调电价×U1。U1 为用户侧超用电量惩罚系数,U1≥1。U1 按照三段设置,其中当月交易合同 0 至 5%(含 5%)超用偏差,暂定 U1=1.1;当月交易合同 5% 至 10%(含10%)超用偏差,暂定 U1=1.3;当月交易合同 10%以外超用偏差,暂定 U1=1.5。如批发用户当月合同电量为 0,则批发用户实际用电量视为 100%超用。
少用电量的结算价格=火电企业下调电价×U2。U2 为用户侧少用电量惩罚系数,U2≤1。U2 按照三段设置,其中当月交易合同 0 至-5%(含-5%)少用偏差,暂定 U2=1;当月交易合同-5%至-10%(含-10%)少用偏差,暂定 U2=0.8;当月交易合同-10% 以外少用偏差,暂定 U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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