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根治煤矿企业频繁瓦斯超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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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采取停产累加模式根治瓦斯超限

2021-12-30 10:22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 罗雄鹰 张岳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根治煤矿企业频繁瓦斯超限问题。

《通知》对煤矿及上级企业严格通风管理、通风系统调整、瓦斯异常预警管控、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煤矿及其上级企业参照建立完善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通知》要求,煤矿要建立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因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煤矿,以2个月为一个周期,采取停产累加模式,第一次发生瓦斯超限停产不低于3天,第二次发生瓦斯超限停产不低于6天,第三次发生瓦斯超限停产不低于9天;停产整改期间,煤矿要深入分析瓦斯超限原因,采取针对性治理瓦斯措施,并按复工复产要求重新组织验收,凡瓦斯治理不到位不达标煤矿严禁复工复产。凡因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被停产整改的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作业。

《通知》强调,对煤矿发生瓦斯超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分析瓦斯超限原因,严格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对煤矿出现瓦斯治理不达标擅自复工复产、故意删除瓦斯超限报警监控测点、停用监控系统,擅自移动、故意弃用、人为封堵、人为损毁甲烷传感器或擅自改变瓦斯监控设施、设置,擅自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造成瓦斯监控数据失真或数据上传终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形的,查实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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