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碳配额方面,未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确定配额的,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配额计算错误的、或收到重点排放单位合理的复核申请、未如期做出复核决定等,情形造成国家、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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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碳排放权配额分配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四种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

2021-12-27 10:04 来源: 北极星碳管家网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12月2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其中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和《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权配额分配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权配额相关事项进行监管。在碳配额方面,未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确定配额的,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配额计算错误的、或收到重点排放单位合理的复核申请、未如期做出复核决定等,情形造成国家、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满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确认。

二、事中监管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按照生态环境部给定的规则选取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标准的单位,制定本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单位名录,经处务会审议,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印发。

具体程序和措施如下:

(一)收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从省统计局获取上一年度全省重点能耗单位能源消费情况等相关数据。

(二)选取重点排放企业。

按照生态环境部给定行业类别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标准,选取本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单位。

(三)处务会审议。

开展集体讨论,对达到温室气体排放量标准的单位再次梳理,确保筛选出所有满足列入条件的单位。

(四)厅领导审定。

按照发文流程将拟定的本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报厅领导审定后印发,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生态环境部。

(五)名录移出。

对存在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生态环境部给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标准,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单位,主动向我厅申请移出的,由我厅出具书面告知材料,并在下一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认时予以移出;未主动向我厅申请移出的,在下一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认时予以移出。

三、事后监管

按照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督促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出具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人员在实行名录确认时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满足列入条件的单位认定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或者对满足列入条件的单位不认定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或者对符合移出条件的单位未予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从而造成国家、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及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

(二)加强政策宣贯。对新出台的温室气体排放法律、规章、标准,及时向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宣贯。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权配额分配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权配额分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省生态环境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权配额。

二、事中监管

根据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按照生态环境部给定的分配原则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结果,核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交易配额量以及应清缴配额量,报厅领导审批后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具体程序和措施如下:

(一)核定配额量

获取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结果,按照生态环境部给定的分配原则,计算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配额量、应清缴配额量。

(二)制发告知函

报经厅领导审批后,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配额量、应清缴配额量书面函告重点排放单位。

(三)审核变更申请

对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由重点排放单位提出申请,我厅审核后出具书面反馈,并将申请转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三、事后监管

按照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督促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按照配额分配核定及清缴量,按时完成本年度配额履约清缴工作。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人员在实行名录确认时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未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确定配额的;因人为原因造成配额计算错误的;收到重点排放单位合理的复核申请,未如期做出复核决定的;收到重点排放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等事项申请,未如期审核答复的;以上4种情形造成国家、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及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

(二)加强政策宣贯。对新出台的温室气体排放法律、规章、标准,及时向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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