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用电线路计量装置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首页 > 配售电 > 售电服务 > 政策 > 正文

广西发改委关于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用电线路计量装置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12-17 15:21 来源: 广西发改委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用电线路计量装置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装置与其他装置使用同一用电线路及电量计量装置的,暂按该企业抄见生产用电量计收差别电价加价电费。相关企业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用电线路及计量装置改造,实现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生产用电单独计量,并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加封,接入远程抄表系统,自下一抄表周期起按单独计量的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装置电量收取加价电费。

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用电线路计量装置改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发改价格〔2021〕1156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各相关企业:

近日,我委收到电网企业反映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执行中存在线路、计量、自备电厂等问题,为确保国家有关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差别电价加价电费按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生产用电电量计收。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装置与其他装置使用同一用电线路及电量计量装置的,暂按该企业抄见生产用电量计收差别电价加价电费。相关企业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用电线路及计量装置改造,实现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生产用电单独计量,并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加封,接入远程抄表系统,自下一抄表周期起按单独计量的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装置电量收取加价电费。2021年12月1日起至单独计量收取加价电费前,已经按企业抄见生产用电量收取的加价电费,根据单独计量收取加价电费的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装置实际用电量占当月该企业生产用电量的比例,由供用电双方计算后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算,退回多收加价电费。有自备电厂供电的高耗能企业也应按上述时间完成用电线路及加装计量装置改造,将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生产用电计量装置接入电网企业远程抄表系统,确保可单独计量并计收加价电费。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将我委《关于我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973号)、《关于动态调整我区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104号)和本通知送达所在地相关高耗能企业。各电网企业要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入户对接,主动服务,积极配合相关企业进行线路及电量计量装置改造,做好验收及接入远程抄表系统,2022年5月31日前,暂不将差别电价加价电费上缴。因相关企业原因造成线路及计量装置无法按时完成改造、验收及接入远程抄表系统,导致逾期未进行加价电费清算而加价电费已上缴的,不再退费,并继续按抄见生产用电量计收差别电价加价电费。企业后续如完成线路及计量装置改造的,自改造完成后的下一抄表周期起按单独计量的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装置生产用电电量计收加价电费,不再清算之前已缴纳的差别电价加价电费。

三、为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地见效,严禁企业通过更名、租赁等方式逃避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发生变更、转租的,由实际使用者缴纳变更、转租后该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生产用电量加价电费。

执行过程中国家政策有调整的,我委另行通知。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