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文中简称《管理办法》),是基于新型电力系统及分布式光伏新变化、新特征、新趋势、新发展而作出的调整,体现了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规范治理的原则,有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鄂电价格”将通过系列学习报告,分析政策的核心、要点,提出思考和建议,推动分布式光伏新政走深走实,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量增”“质升”。本文是学习报告之五:专线供电,责任权利,仍须捋顺。
(来源:微信公众号“鄂电价格”)
系统运行成本增加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社记者赵紫原坦言:分布式光伏的“岁月静好”,背后是整个电力系统为其“负重前行”。
蒋江也指出,分布式光伏虽然是建设在用户用电红线内的发电设施,但其出力时段一致,导致白天午间整个电力系统的供需严重失衡,继而需要建设大量调节性资源来进行平衡。当前的计划模式仍在激励分布式光伏建设,继而加重供需失衡,形成恶性循环。
以分布式光伏大省山东为例,由于午间光伏大发,为促进消纳迫使火电机组日内频繁启停,次数大幅攀升。据统计,年平均启动次数由2020年的5次左右,提高到了2022年的近14次,年平均启停次数史无前例,系统成本大幅度上升。
从国家能源局公布数据来看,并网容量超过3.7亿千瓦的海量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后,其“只受益、不负责”,被减免的社会责任及调节责任被分摊至其他工商业用户,不仅抬高了用能成本还影响电网安全。
分布式光伏作为一种规模日益壮大的电源类别,理应与集中式光伏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公平承担市场运行费用、调节性费用等。
专线供电政策首次界定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俗称”隔墙售电“)抱有各种各样的期待,希望给予特殊电价政策。
2024年11月2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提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如果说”国能发法改〔2024〕93号“仅仅只从大的原则上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入市提出要求——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此次《管理办法》第34条则明确了具体规定,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市场化,即由市场供需决定电力价格,以实现资源要素的一次分配。而一次分配中效率为大,不应该有任何经营主体受到特殊对待(其实四类分布式光伏,消纳模式上已经有优待政策上的区别)。
思考和建议
护航分布式光伏可持续发展,不能简单依靠政策倾斜,要维护公平性、完整性市场体系,逐步降低分布式光伏的优惠政策,促进各类型电源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再权衡并捋顺后续配套政策体系:
首先,要权衡社会责任和公平负担。对于拥有分布式光伏的工商业用户,如果允许其自发自用电量部分不承担交叉补贴和基金及附加,造成应由全体工商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成本未能公平分摊;而对于拥有分布式光伏的居民农业,其在交易光伏发电量获得收益时,已发生了工商业性质的经营行为,理论上也需要承担工商业的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其次,要权衡承担完整的输配电费用。当前电网投资是按照所有接入用户的最大负荷加合理备用而设计的,“所涉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差”形成的过网费是无法覆盖电网成本。由于分布式发电项目多为风电、光伏等具有间歇性的发电类型,不能实现对用电客户的平稳、永久不间断供电,电网则始终全天候、全业务环节提供供电服务,承担输电容量备用和兜底供电保障。即使用户有可能依靠分布式光伏实现几乎不从电网购电,但由于电网仍然要为其保留备用,其输配电的投资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再次,要权衡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衔接一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提出要“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促使高耗能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碳排,发挥价格杠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作用,避免因政策类型繁多形成的地方自行制定优惠电价问题。如果分布式光伏项目通过“专线供电”方式给高耗能企业,则与国家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相矛盾。
按照输配电价核定制度,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是根据准许成本与对应售电量核定的,若向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少收取输电价收入,此部分缺额将转嫁给没有享受分布式电量优惠政策的用户承担,他们将要支付更多的输配电成本,这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建议参考借鉴国外分布式直接交易项目的成熟经验(美国TransActive Grid、德国Sonnen、英国Piclo等),在后续配套政策中,进一步明确分布式电源项目除承担基本的“过网费”,还应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型电力系统运行费等,确保电价体系的公平合理、逻辑自洽。
同时,建议对已出台政策统一梳理并保持有效衔接,避免高耗能用户通过分布式光伏“专线供电”方式获得电价优惠,与国家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政策冲突。
原标题:学习之五|分布式光伏新政:专线供电,责任权利,仍须捋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