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市场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场主体实际消纳(含购买、电网分配)可再生 能源电量后,获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分为水电消纳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每 1 兆瓦时(MWh)超额消纳量生成 1 个可再生能源电力 超额消纳凭证,作为超额消纳量交易的标的物和消纳责任权重的 核算依据,具有唯一编码,对应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电量类型、消 纳时间、生产省份、消纳省份、消纳主体等信息。 不足 1 兆瓦时(MWh)部分的超额消纳量不再生成可再生能 源电力超额消纳凭证。
详情如下: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市场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及新疆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市场化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