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来了,三句话概括就是:
处罚金额更高!!!处罚手段更严!!!处罚对象更全!!!
一、背景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一百二十二条,新增8项法律制度,充实完善6项法律制度。新法加大了对海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强化了责任追究。本期就为你解读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新旧变化。
二、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新旧变化
01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30万元(是原来的10倍),新增对船长、责任船员的处罚。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情节严重的,暂扣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新增对伪造、变造的证书、文书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没收的规定。
3、案由合并。原先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独立设置,现合并为“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一项。
02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03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要求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情节严重的,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30万元。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情节严重对船员适任证书暂扣直至吊销的规定。
3、处罚对象调整。原先的处罚对象为聘用单位,需要判定船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新《海安法》生效后,处罚对象调整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04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变化解读:
新增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规定。
05未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06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10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时限增加(12个月至24个月),新增了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的规定。
07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航行数据记录、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船舶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08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
09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变化解读:
处罚金额大幅上升。责任船员罚款上限提高至3万元(是原来的3倍),情节严重的,罚款上限提高到10万元(是原来的10倍)。
10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变化解读:
1、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款上限提高至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至2万(是原来的2倍)。
2、惩戒手段更加严厉。新增一般情节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