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沿海海上风电项目正在“抢装”并网的生产“冲刺期”,但近期,泉州海事部门在现场执法中发现,部分载运塔筒运输船舶存在载运直立塔筒遮挡驾驶台视域的风险隐患,直立塔筒高度超过船舶驾驶台高度,大角度遮蔽了驾驶台视域,甚至一些船舶载运双直立塔筒,驾驶台航行视域极窄,严重影响船舶海上航行安全,存在突出风险隐患。
案例:
2021年7月16日,泉州泉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湄洲湾开展海上巡航和船舶现场检查时,发现靠泊在泉州船厂舾装码头的甲板货船“**5”轮,正在进行海上风电管桩大件设备吊装装船作业,拟运往福建沿海海上风电平台进行安装。
整改前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轮已装船的三根大型管桩设备直立装船高度超过驾驶台高度,严重遮挡驾驶台视线范围,驾驶台仅能在“夹缝”视域中瞭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轮立即停止作业、禁止离港,通知项目部和码头负责人会同船舶重新制定装船方案并进行稳性计算,对已装船的大件设备予拆卸重装,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轮船长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对项目部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约谈,并全程跟踪监督后续整改过程。
整改后
7月17日,经过船岸双方彻底整改和安全自查,管桩大件设备采取平置装载并焊接固定在主甲板,驾驶台视域大大改观,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满足船舶开航安全条件。
存在的安全隐患:
驾驶员无法保持正常瞭望。驾驶台可视范围过窄,如同“闭着眼睛开船”, 把安全交给“感觉”和“运气”。驾驶员无法有效观察周围环境,在船舶航行、靠离泊、海上会遇等情况下极易发生碰撞事故。
极易发生商渔船碰撞等事故。驾驶台可视范围过窄产生了较大的视域盲区,在视域盲区中,无法及时发现沿海作业小渔船,极易发生商渔船碰撞等事故。
给驾驶员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尽管有雷达、AIS设备和船员辅助瞭望等措施,但驾驶员对船舶的航行、操纵等安全信息无法有效掌控,心理压力巨大。
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稳性,超高超大件设备不合理装船,会导致船舶重心升高,稳性降低,在海上遇风浪和大角度转向时,较易发生船舶倾覆翻扣事故。
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出发,从六个方面跟大家谈一谈船舶驾驶视线!
相关安全管理建议:
针对海上风电建设项目塔筒等大件设备运输船舶遮挡驾驶台视域的风险隐患,海事部门通过与施工企业、塔筒运输船舶共同研讨,探索相关措施保障海上风电建设塔筒运输船舶安全。
推荐使用艏楼船型运输塔筒
艏楼船型指上层建筑主要在船首部的船型,即驾驶台前置船舶。使用该型船舶,可直接规避塔筒遮挡驾驶台视域的风险隐患,塔筒放置在后主甲板,对船舶航行、靠离泊影响较小。但该类船型船舶市面上数量较少,难以满足目前海上风电快速建设的需要。
合理制定大件设备装船计划
目前市场上主要以尾楼船型甲板货船为主,施工企业能租用的船舶大部分是该类船型,但直立塔筒装载后将直接遮挡驾驶台视域。船/岸双方应采取合理装载计划和装船方案,尽量采取平置装载方式,满足船舶驾驶台视线和稳性要求。
严格落实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应切实落实开航前安全自查措施,法规明确规定公司赋予船长绝对权利,对因货物不合规装载,导致影响船舶驾驶台视域或降低船舶稳性,严重影响船舶海上航行安全时,船长有权拒绝开航指令。
增加有效辅助安全保障措施
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7条:“超长、超高、超宽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进出港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并可以要求船舶采取加配拖轮、乘潮进港等相应安全措施。必要时,可采用 “拖轮辅助航行”+“监控视频辅助瞭望”+“水手辅助瞭头”等形式协助船舶安全航行。但非必要不建议采取此种方式,且需限制该类运输船舶夜航。
加强海事现场安全监管
对辖区有此类大件设备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海事部门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海上风电作业船舶安全监管,通过远程监管、现场巡航加大载运塔筒等大件风电设备运输船舶检查频率,严厉打击违法装载冒险航行的施工船舶,确保海上风电塔筒等大件运输船舶航行安全。
结语:
随着我国沿海海上风电建设快速发展,直面新业态带来新问题,目前普通运输船舶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到海上风电配套塔筒等重大件设备运输问题,该类安全隐患或将频繁出现。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隐患,需要海上风电建设企业、航运公司、船舶设计、建造和检验机构和海事部门等共同研究解决。海上风电建设企业、施工企业、作业船舶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保障海上风电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