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强化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国家能源局。
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以下简称“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是指以电力企业为评估主体,以应急能力建设和提升为目标,对突发事件综合应对能力进行评估,查找应急能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电力企业建设完善应急体系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区域发电集团公司、30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50兆瓦及以上水力发电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网)公司、各市(地、州、盟)供电公司以及电力建设企业。其他电力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估。
第四条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遵循行业指导、企业自主、分类量化、持续改进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制修订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标准规范,对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完善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章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和目标考核要求,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滚动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原则上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评估。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内容参照现行有效的《电网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电力建设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涉及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有变更的,在评估工作中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应当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为核心,围绕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方面全面开展。
第九条 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包括法规制度、规划实施、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培训演练、应急队伍、指挥中心等。监测与预警方面包括事件监测、预警管理等。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包括先期处置、应急指挥、现场救援、信息报送和发布、舆情应对等。事后恢复与重建方面包括后期处置、处置评估、恢复重建等。
第十条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应当以静态评估和动态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静态评估应当对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物资装备等体系建设方面佐证资料进行评估,主要方式包括检查资料、现场勘查等。动态评估应当重点考察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对本岗位职责、应急基本常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的掌握程度,主要方式包括访谈、考问、考试、演练等。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评估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评估内容、评估组专家信息、评估期间日程安排、电力企业参与评估及配合人员安排等。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估工作组,工作组由不少于5名评估人员(含1名组长)组成。评估工作组中应当至少包含1名电力安全应急专家库中的专家,且选用专家须为非被评估单位人员。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应当严格依据评分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逐级汇总并转化为得分率。评估工作组应当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应当根据评估得分率确定评估等次。评估得分率在90%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得分率在80%以上至90%的为良好等次,得分率在70%以上至80%的为合格等次,得分率在70%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报告和整改计划,并在30日内将评估报告和整改计划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第四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系统、本地区前一年度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总体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研究推进应急能力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及数据共享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评估工作情况,适时选择应急能力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电力企业推广交流经验,促进提高应急能力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总结评估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闭环管理,完善制度体系,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与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有机结合,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考核,重点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等次电力企业的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电力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可将其他电力企业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报告进行抽查与复核。经抽查与复核发现评估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相关电力企业应当限期改正或者重新评估,并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弄虚作假、评估工作不按规定开展的电力企业,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