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以《通知》和会议等多种形式,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全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各地相继行动,目的都是打通降电价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但是,转供电的电费截留加价现象依然存在。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对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的违规加价现象予以处罚。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收取的电费中包含加收费用70625061.20元,扣除截至2018年12月19日未收电费149069705.29元中包含的加收费用29813941.06元后,实际加收费用40811120.14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40811120.14元的0.2倍罚款计8162224.03元。
详情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10号
当事人: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204578F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朱运志
本机关依法于2018年12月对当事人涉嫌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一、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根据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1日起分两批实施了10项降价措施,其中包括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
当事人向一般工商业户收取电费时,以北京市目录销售电价和峰谷平比率测算的综合比例电价为基础加收25%的费用,在电价中合并收取。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收取的电费中包含加收费用70625061.20元,扣除截至2018年12月19日未收电费149069705.29元中包含的加收费用29813941.06元后,实际加收费用40811120.14元。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2018年4月-11月非居民转供电收入情况汇总表、2018年4月-11月非居民转供电收入情况明细表、2018年4月-11月非居民用户转供电应收、未收、实收电费明细表(未收回截至2018年12月19日)、电价文件、供电服务协议、电费收据、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当事人在电价中加收费用的行为,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截至2019年4月12日,当事人已全部退还或抵扣加收费用40811120.14元;对电价和用电管理服务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从2018年12月1日起降低收费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列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监价竞告〔2019〕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恳请考虑我司实际困难的报告》作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确实存在对政策法规学习不够、操作上违规的情况,决定对开航后的大兴机场的用电管理服务费用采取降价让利措施,恳请综合考虑其整改措施及实际困难,减免处罚。本机关对该意见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对大兴机场一般工商业户的降价让利行为将具有长期持续的效果,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现行电价执行情况,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40811120.14元的0.2倍罚款计8162224.03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壹拾陆万贰仟贰佰贰拾肆元零叁分)。
三、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没款。缴款码:***。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