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精神,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有一定幅度的下调,加上非供暖季我省天然气采购价格将有所回落,需同步调整省内门站价格。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4月9日至4月11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77036194@qq.com。
联系人:孙涛;电话:0571-87055405;传真:0571-8705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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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结合我省非供暖季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化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实现并轨,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58元,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85元调整为2.58元,下浮不限。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97元调整为2.70元,其中: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2.61元。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二、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工商业企业负担及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严控制购销差价,切实将门站价格下调及增值税率降低的好处全部让利于用户。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