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宝鸡市发布关于印发《宝鸡市秦岭区域和全市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宝鸡市水利局、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宝鸡市环保局、宝鸡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宝鸡市秦岭区域和全市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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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市印发《宝鸡市秦岭区域和全市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2018-12-12 11:13 来源:宝鸡市水利局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发布关于印发《宝鸡市秦岭区域和全市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宝鸡市水利局、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宝鸡市环保局、宝鸡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秦岭区域和全市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环保部等七部委《“绿盾2017”专项行动方案》、省政府《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治工作方案》,省水利厅、发改委、环保厅、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区域和全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小水电开发管理实际,制定了《宝鸡市秦岭区域和全市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市水利局备案。

宝鸡市水利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环保局 宝鸡市林业局

2018年11月29日

抄送:宝鸡市供电局,宝鸡市供电分公司。

宝鸡市水利局 2018年11月29日印发

宝鸡市秦岭区域和全市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市秦岭区域及全市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整治,根据省水利厅、发改委、环保厅、林业厅等四厅局《陕西省秦岭区域和全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小水电(含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附属小水电站)开发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内全面禁止新的小水电开发。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已建成小水电站,原则上三年内完成退出拆除和生态恢复。

秦岭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保留运行的小水电站,2019年6月底全面完成生态改造,保障生态流量下泄,促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环保先行。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及“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理念,坚持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减少小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避免小水电站改造、关停退出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破坏。

(二)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环保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为依据,尊重合法小水电站依规建设运行现实,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论证评估,科学依法定性问题,逐站制定整改退出方案,严格处置程序,合理确定整改方案或退出小水电站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保护小水电站业主合法权益,坚决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三)坚持科学论证、分类处置。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生态整改和自然保护区内须关停退出的小水电站,按照树立标杆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规范运行一批、关停退出一批的原则,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站一策,实事求是、因站施策,科学合理确定小水电站分类处置办法,树立典型、生态改造、规范运行,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退出的坚决关停退出。

(四)坚持稳妥推进、维护稳定。以现有法律法规为支撑,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公开透明、依法行政,注重防范和化解小水电站存在问题整改、关停退出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矛盾,积极稳妥推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责任分工

按照事权划分标准和属地负责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整改、退出、生态恢复工作的具体落实。

市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结合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四、分类处置方案

(一)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及报废的小水电站。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无论是否处在生态敏感区,要立即予以关停,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各类年久失修,已多年未运行的小水电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报废、拆除相关工作。

(二)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

1、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对于在保护区建立之前已建设运行的具有合法审批手续,以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小水电站,要加强引导,逐步予以关停退出和拆除,进行生态恢复。

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附属小水电站、灌溉渠道电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程序和相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适当调整,不能进行调整的,提出严格的改造方案及有利于生态的运行方式,并整改到位。

2、实验区内小水电站。实验区内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改造方案,经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同意后完成生态改造,经验收后继续运行。

实验区内在建、新建水电站,凡未经省级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需向省级保护区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建设;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实验区内有主动退出意愿的小水电站,按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处理办法执行。

(三)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在《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发前合法建设运行,位于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的小水电站按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小水电站整改处理办法执行。秦岭区域其他小水电站,按照“一站一策”的原则,必须完成生态流量泄放、环境整治工作。

五、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全面核查。全面深入核查全市自然保护区及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重点核查项目所处的功能区、核准、初设、环评、土地规划、水保方案、取水许可等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是否设置生态放流设施,下泄流量是否符合规定。摸清问题底数,形成问题清单、台账。

在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区)制定出台秦岭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分类分步整改方案,形成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退出电站的拆除。对于停止建设或停止运行的小水电站,解除并网,按照“一站一方案”制定拆除及生态恢复方案。大坝枢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拆除及拆除方案,不拆除的必须保持畅泄,并落实安全运行措施。电站引水隧洞进出口予以封堵,引水渠道进口予以封堵,保持出口畅通。发电厂房及升压站、上网线路、机电设备等予以拆除,上网线路若涉及有用户,应与电网部门协商处理,确保用电户用电。对设施功能齐全的电站宿办设施应与保护区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可作为保护区管理用房,做到既保护环境又有效利用。水电站拆除场地进行平整覆土,确保无残渣和垃圾堆放,水体及环境无污染。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恢复林草植被,确保生态恢复效果。

(三)保留整改水电站生态流量的下泄。小水电站建设期环评或现状评价批复、水资源论证等相关批复确定了生态基流的,坚持取大不取小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批复标准,足额下泄。原未明确下泄标准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河道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流域为单元,逐一完成每座水电站发电取水量、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标准的核定工作。

各小水电站要根据核定的生态流量下泄标准,通过建设生态机组、设置永久性无节制的工程措施(闸门限位卡垫、泄水底孔、虹吸管等)及限制运行等分类处置方式,确保生态流量按标准下泄。按照“电调服从水调”原则,统筹流域梯级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优化水电站运行方式。生态改造后上游来水小于核定下泄生态流量标准时,来水全部畅泄。各县(区)要制定生态流量泄放监控装置方案,并预留接入监管部门平台条件,由各小水电站落实。

六、整改及退出电站补偿费用

因省级财政已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区)通过转移支付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合法小水电站技术评估、关停拆除、退出整治、生态治理及合法补偿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自然保护区及秦岭禁止开发区评估后保留运行的小水电站,问题整改、生态流量泄放工程改造、技术提升及生态治理费用,由电站业主自行承担。

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不予补偿。

七、长效机制建设

(一)有序开发及行业升级。《陕西省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修编)》中,凡涉及秦岭区域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未开发的小水电站,一律不再开发。其他区域在保护环境、严守生态红线的前提下,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8〕4号)“积极有序开发水电”的要求,根据河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结合扶贫攻坚、旅游及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降低开发强度、适度开发,确保科学有序。设计中凡未留足河道生态流量的项目一律不开展技术审查和批复。经生态整改的小水电站,要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绿色小水电建设,全面达到绿色小水电标准。积极推进小水电站流域、区域集中监控,实现技术再升级,推进集约经营。

(二)建设生态下泄流量监控或监测系统。各小水电站下泄的生态流量不能低于核定的下泄标准,要建设监控或监测系统,按各县(区)环保、水利部门要求接入相关平台,并实时传输视频、数据,水利、环保信息实现对接共享。

(三)加强小水电建设监督管理。严格监管、依法处罚,加大对影响生态环境、不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小水电站的处罚力度,依法解决发电与生态、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的矛盾问题。

(四)建立激励机制。对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落实生态流量泄放及取得国家绿色小水电命名的小水电站,今后在安排增效扩容改造、小水电扶贫工程等国家财政投资项目方面予以倾斜。积极调研、探索和推动建立充分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机制。

八、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出任务要求。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整改时间表、实施方案和各阶段目标,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客观、辩证评价小水电站的积极作用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鼓励对资源利用效率高、不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小水电站进行整合提升,对容量小、生态影响大、用水矛盾突出的老旧水电站逐步报废退出。树立生态和谐的小水电典型,加强宣传,营造小水电加快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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