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河南省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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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月25日前反馈

2017-02-21 13:58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作者: 本站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河南省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组织研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月25日前加盖公章,反馈我办。以下为意见函及实施细则原文:

关于征求《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河南省能源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河南省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办起草了《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电子版请在我办网站通知栏下载http://henb.nea.gov.cn),现印送你们,请组织研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月25日前加盖公章,反馈我办。

联系人:市场监管处 郭芳云

联系电话:0371-65683719 65836663(传真)

电子邮箱:

schenb@nea.gov.cn

附件:

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17年2月14日

河南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河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河南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2011)、《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2012)、《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风电功率预测功能规范》(NB/T31046-2013)、《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

新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扩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置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第三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能监办”)负责监管电力调度机构、风电场及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的情况。河南电力调控中心在河南能监办授权下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新建或扩改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内应提交接入系统检测报告,主要包括电能质量测试、有功功率性能测试、无功功率性能测试、动态无功补偿性能测试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五项,每项缺失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次。若当月考核电量不足2万度,则按2万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时,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5%考核,若考核电量不足20万度,则按20万度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涉网参数或电力调度机构下达要求的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不具备与相关调度机构业务联系资格,或不满24小时值班要求;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5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方案;

(九)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延期申请;

(十)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七条 新能源场站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错误信息,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次,若当月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则按10万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因安全自动装置动作,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风电机组或光伏逆变器解列时,不得擅自启动并网。风电机组或光伏逆变器再次并网前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值班调度员下令同意并网后方可进行并网。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5%考核,考核电量不足20万度,则按20万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含正常停机过程)。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小于30兆瓦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0兆瓦,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3兆瓦;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在30-150兆瓦(含)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1/3,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1/10;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大于150兆瓦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50兆瓦,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5兆瓦;其中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取固定间隔方式进行统计。此项按日进行考核,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按照时间区间内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进行统计。风电场因风速降低或风速超出切出风速而引起的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不予考核.光伏电站因为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不予考核。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率被考核后将不再考核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率。

第十条 当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其电站装机容量的30%,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则按10万度进行考核。

配有已投运的规模化储能装置(兆瓦级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以风电场、光伏电站上网出口为脱网容量的考核点。

第十一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含日内滚动计划调整调令),超出调令曲线部分的电量列入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TMR采集装置实时采集风电场、光伏电站的上网电力,要求上网电力不超计划电力的2%。上网电力超出计划电力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力的积分电量按2倍统计为考核电量。

配有已投运的规模化储能装置(兆瓦级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取风电场、光伏电站与储能装置实发(受)电力的代数和为限电时段内计划电力的考核值。

第十二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开展功率预测工作,保证功率预测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可靠地向电网调度机构传送风电场、光伏电站现场气象信息、发电设备运行信息和预测信息。

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一)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调度侧功率预测建模所需的历史数据,并保证数据准确性.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完成历史数据报送工作的,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安装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测风塔与光伏气象站及其配套设备,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气象信息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计算每项数据五分钟平均值,按月统计数据合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数据合格率=(1-M/N*24*12)*100%

M为异常数据的个数,包括空数据、死数据、负数据、超过额定值数据、跳跃幅度超过规定范围数据等,N为当月天数。

全场站数据合格率=

全场站数据合格率未达到99%的,按每降低1%(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合计月度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以下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下列数据:

1.运行数据

每日9:00前报送昨日总装机容量、平均可用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及时间分辨率为15min的昨日96点理论上网功率。

2.日前功率预测

每日9:00前报送次日0-24h发电功率预测曲线,预测值的时间分辨率为15min,遇节假日需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测,用于节日方式安排。

节日期间风电场、光伏电站仍需每日按时报送。

3.超短期功率预测

每15min自动向电网调度机构滚动上报未来15min-4h的发电功率预测曲线,预测值的时间分辨率为15min。

(四)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光伏电站昨日运行数据及功率预测结果进行考核,发电受限时段功率预测结果不计入考核统计。

1.运行数据及日前功率预测

1)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运行数据及日前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漏报(含迟报、错报)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2)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次日0-24h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进行考核。准确率应大于等于80%,小于80%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风电场次日0-24小时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3)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次日0-24h日前预测与实际功率相关性进行考核。风功率预测相关性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功率预测与实际功率的日相关性系数应大于0.68,小于0.68记为一次不合格,每次按照风电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风电场次日0-24小时短期功率预测相关性系数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4)电力调度机构对光伏电站次日0-24小时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进行考核。准确率应大于或等于85%,小于85%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光伏电站次日0-24小时日前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2.超短期功率预测

1)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超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漏报(含迟报、错报)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超短期功率预测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全月累计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1%。

2)风电场超短期功率预测第4小时的准确率应大于或等于85%,小于85%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风电场超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3)光伏电站超短期功率预测第4小时的准确率应大于或等于90%,小于90%时,按以下公式考核:

光伏电站超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非计划停运以集电线路为单位进行统计和考核,非计划停运包括保护动作跳闸及站内设备被迫停运。每条集电线路全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次数为1次。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光伏电站非计划停运实施如下考核:

(一)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和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消缺时段免于考核;

(二)集电线路发生非计划停运后应立即汇报调度机构,调度机构核查清楚原因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未及时如实汇报的将按实际发生的集电线路停运条次的2倍进行计算;

(三)非计划停运次数按月度考核,以全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次数为基数,超过全年允许的非计划停运次数后开始进行考核,每超过允许次数1次,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第十四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非计划停运,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时出力X0.5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及光伏电站的检修管理进行如下考核:

由于风电场、光伏电站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一)未按调度规程规定报送年、月、日检修计划;

(二)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

(三)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四)擅自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五)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 风电机组应具备电网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要求。光伏逆变器应具备电网规定的零电压穿越能力要求。不具备该项能力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禁止并网。

若具备合格认证的风电机组和光伏逆变器在标准要求的低电压或零电压穿越范围内发生脱网,自脱网时刻起该风电场同型号机组、光伏电站同型号逆变器禁止并网,直至完成相关穿越改造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在此之前,当月按以下公式考核:

第十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配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并具备自动电压调节功能。

(一)若风电场、光伏电站未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主要包括MCR型、TCR型SVC或SVG),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安装投入运行前,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所配置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性能(包括容量配置和调节速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完成整改,在整改前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要求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VC)子站,AVC子站各项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未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AVC子站的装设和投运工作,每月按全场当月上网电量2%考核。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加强AVC子站的装置维护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对已安装AVC子站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进行投运率和调节合格率考核。

1.AVC投运率考核:

风电场、光伏电站AVC装置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各风电场、光伏电站AVC投运率。

AVC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

AVC投运率=(AVC子站投入闭环运行时间/风电场、光伏电站AVC应投入闭环运行时间)x100%

在计算AVC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或因新设备投运期间AVC子站配合调试原因造成的AVC装置退出时间。

AVC投运率以98%为合格标准,全月AVC投运率低于98%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2.AVC调节合格率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AVC主站无功电压指令下达后,AVC子站在2分钟内调整到位为合格。

AVC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AVC调节合格率=(子站执行合格点数/主站下发调节指令次数)x100%

AVC调节合格率96%为合格标准,全月AVC合格率低于96%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四)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确保并网点电压(升压站高压侧母线)运行在主站下发的电压曲线范围之内,电力调度机构按期印发各风电场、光伏电站的电压曲线,并按月统计各风电场、光伏电站的电压合格率,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如下:

电压合格率=升压站高压侧母线电压运行在电压曲线范围之内的时间/升压站高压侧母线带电运行时间X100%

电压合格率以99.9%为合格标准,全月电压合格率低于99.9%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若风电场、光伏电站已经按照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电压支撑,但升压站高压侧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第十八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指令(AGC功能),其有功功率及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与电力系统调度机构下达的给定值一致。风电场、光伏电站AGC子站上行信息应包含有效容量、超短期预测等关键数据。不具有功功率调节能力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对已安装AGC子站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进行投运率和调节合格率的考核;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加强机组AGC子站的装置维护工作。

1.AGC投运率考核:

在风电场、光伏电站AGC装置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GC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各风电场、光伏电站AGC投运率。AGC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

AGC投运率=(AGC子站投入闭环运行时间/风电场、光伏电站AGC应投入闭环运行时间)x100%

在计算AGC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或因新设备投运期间AGC子站配合调试原因造成的AGC装置退出时间。

AGC投运率以98%为合格标准,全月AGC投运率低于98%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2.AGC调节合格率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AGC系统按月统计考核风电场、光伏电站AGC装置调节合格率。电力调度机构AGC主站下达出力指令后,子站AGC装置在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时间定值内调整到位。AGC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AGC调节合格率=(子站执行主站调节指令合格点数/主站下发调节指令次数)X100%

AGC调节合格率以96%为合格标准,全月AGC调节合格率低于96%的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风电场、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对风电场、光伏电站进行如下考核:

(一)风电场、光伏电站线路、变压器、母线、风电机组、逆变器所配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该项总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的按10万度电量计算。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线路、变压器、母线、风电机组、逆变器所配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按调度要求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该项总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的按10万度电量计算。

(三)由于风电场、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异常,造成涉网一次设备被迫停运,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四)风电场、光伏电站故障录波器时钟不准确,装置及接入量命名不规范,故障录波器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数据连通中断,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影响电网故障分析,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五)风电场、光伏电站涉网保护应按照电网有关规定和要求配置,不满足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进行整改。在涉网保护配置及定值整定满足电网要求之前,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

(六)风电场、光伏电站汇集线系统单相故障应能快速切除,不满足要求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限期整改(最迟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完成整改,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七)风电场、光伏电站在超过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陷,每天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八)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继电保护管理要求及时填报设备基础数据。

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生的缺陷及异常,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在处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在继电保护统计分析及运行管理系统中填报缺陷及异常处理情况,未及时填报,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2.电力系统发生的故障,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在故障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在继电保护统计分析及运行管理系统中报送故障数据。未及时报送,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九)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完好率按以下要求进行考核,未达标项,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1.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大于或等于99.5%。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

RMD=(TMD/SMD)x100%

式中:RMD为主保护月投运率;

TMD为主保护装置该月处于运行状态的时间;

SMD为主保护装置该月应运行时间。

2.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大于或等于99%。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

RSS=(TSS/SSS)x100%

式中:RSS为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

TSS为安全自动装置该月处于运行状态时间;

SSS为安全自动装置该月应运行时间。

3.故障录波月完好率大于或等于98%。故障录波月完好率计算公式为:

RSR=(NSR/NRE)x100%

式中:RSR为故障录波月完好率;

NSR为该月故障录波完好次数;

NRE为该月故障录波应评价次数。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风电场、光伏电站的自动化设备(包括监控系统、PMU装置、电量采集装置、时钟系统及监测装置、调度数据网、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等)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的运行进行考核:

(一)风电场、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应配备而未配备者,配备后未启用者,或设备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者,以及自动化设备供电系统不满足规范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每项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部署安全防护体系,物理隔离、纵向加密、防火墙等相应网络设备应配置到位。若因站端安全防护设备配置不到位或维护不当,发现一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造成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的按10万度电量计算。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月可用率要求大于或等于99%,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类自动化设备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

(四)风电场、光伏电场关口计量点采集电量数据完整率应达到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其中关口计量点是指出线及各集电线路。

关口计量点采集电量数据完整率=单个关口计量点正常采集小时之和/(关口计量点的数量x全月总小时数)x100%。

(五)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向电力调度机构传输正确的遥测、遥信信息。

1.风电场、光伏电站监控系统(含PMU数据)升压站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遥测月合格率=[1-(升压站错误遥测数量/升压站遥测总数量)x(错误时间/当月总时间)]x100%;

遥信月合格率=[1-(升压站错误遥信数量/升压站遥信总数量)*(错误时间/当月总时间)]x100%。

2.风电场应具备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上传单机信息能力。风电场单机信息实时上传有功、无功、风速和状态变量四个遥测(信)量,光伏电站应上传每台箱变下4个运行状态的逆变器的数量,根据上传情况统计遥测(信)量的完整率和有功数据的正确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整率=(1-L/(96xNx4))x100%;

正确率=(1-L/(96XMx4))x100%

其中N为风电场风机台数(光伏电站箱变台数);L为信息缺失点的个数,包括无数据、死数据的点;M为有功出力数据异常点的个数,包括负数和超过额定值的点。

遥测(信)量的完整率和有功数据的正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求平均值进行考核。对以上两指标未达到100%的,分别按每降低1%,考核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两指标合计月度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风电场、光伏电站当月上网电量3%。

3.风电场、光伏电站设备事故跳闸时,遥信信号(开关变位信号、全站事故总信号、SOE信息等)、PMU量测数据每未正确动作上送1个/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4.风电场、光伏电站在正常运行时,遥信信号每漏发或误发1个/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遥测数据每发生一次跳变,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由于同一自动化设备的原因在同一时刻造成的多路遥测、遥信数据跳变视为一次跳变。

(六)风电场、光伏电站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已按要求办理检修工作票,但开工前、完工后未按电力调度机构签署意见,通知自动化值班人员的,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因上述行为对电网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风电场、光伏电站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光伏电站通信专业的工作进行如下考核:

(一)风电场、光伏电站通信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要求,不满足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限期整改(最迟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完成整改,每月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二)当风电场、光伏电站接到电力调度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变更通信运行方式时,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

(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对接入电网通信系统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通信系统检修规定提前向电网通信主管部门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四)风电场、光伏电站通信设备故障,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3%考核。该项总考核电量不足10万度的按10万度电量计算。

(五)因风电场、光伏电站原因造成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进行考核,若有重复,按最严重的一条进行考核。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2.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每次每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

3.造成任何一条继电保护或安稳装置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每次每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4.造成任何一条远动信。息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每次每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

5.由于光缆、设备、电源等原因造成风电场与电力调度机构通信通道全部中断的,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6.风电场、光伏电站在具备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时,任一条通信光缆(含引入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7.风电场、光伏电站任一通信设备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8.风电场、光伏电站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9.风电场、光伏电站任一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或缺陷,造成电网通信业务通道冗余策略失效或造成设备交叉板卡、电源板卡失备的通信设备缺陷,超过2天不处理的,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第二十二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光伏电站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如下考核:

(一)风电场、光伏电站启动后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10点前上报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数据月报,未及时报送和误报,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根据发电功率预测结果,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下月度、季度、年度发电计划建议,未及时报送或数据不合理,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5%考核。

(三)电力调度机构对各风电场、光伏电站报送情况进行统计考核,报送出现上报不及时、上报数据错误、上报数据不完整时,每次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2%考核。

第二十三条 风电场及光伏电站在自愿的原则下参与调频、调峰、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参照《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偿费用计算。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四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考核的基本原则:全网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统一评价标准;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电量最大的一款执行。全月没有上网电量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当月不进行考核、分摊;全月考核电量以风电场、光伏电站当月上网电量总量为上限进行考核和扣减,超出部分不再扣减。

第二十五条 不同业主或不同类型新能源场站共用升压站时,由于共用设备发生问题出现考核项目,并入该升压站的新能源场站均按规定进行考核和分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指上网电量均以TMR采集电量为准,若风电场、光伏电站当月TMR采集电量异常,则以结算上网电量为准。

第二十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考核费用和河南全网风电场、光伏电站考核总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八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月度总考核费用按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上网电量比例进行返还。

第二十九条 河南新能源场站参与河南常规能源发电厂《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所产生的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分摊,按照当月上网电量比例计算分摊费用。

第三十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当月参与本细则得出的最终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第三十一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参与本细则所得出的费用,在次月的电费中完成结算。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十二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的考核电量、考核费用及其使用情况,由河南能监办负责监管。

第三十三条 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考核情况在相关技术平台上披露。

第三十四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对考核情况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技术平台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向河南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诉,由河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三十五条 每月25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考核情况明细报送河南能源监管办,经河南能源监管办审批后,结果生效,并在河南能源监管办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并负责主站相关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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