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电网公司在京召开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开展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暨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作新闻发布会。会上指出国家电网主动做好售电主体和用户服务。认真落实《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编制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售电公司、市场交易用户供电服务工作的通知》,发布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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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急先锋:明确售电公司准入与流程 三省市有话说

2016-12-06 10:04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昨日,国家电网公司在京召开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开展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暨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作新闻发布会。

会上指出国家电网主动做好售电主体和用户服务。认真落实《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编制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售电公司、市场交易用户供电服务工作的通知》,发布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用户、市场化零售用户业务办理服务指南,主动做好各类市场主体服务。

综观各省市,明确售电公司准入与流程,以下三省市有话说。

本期电力急先锋带你一起来看。

延伸阅读:

【重磅】国家电网以混合所有制全面推进配售电业务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

重庆市政府于2016年4月印发了《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文件对售电公司的准入和成立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资产要求方面

重庆市的准入规则和国家所要求的一样: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超过2亿元人民的,不限制售电量。

人才要求方面

重庆市只在质上规定了要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而国家政策则对其进行了量上的规定,要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要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最重要的一点,重庆市4月份出台的方案规定电网企业注册成立的售电公司不能获得配网经营权,只能在其配网经营权范围内展开竞争性售电业务。而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没有这方面的特别规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一般售电公司一样都适用该办法。

【安徽】

售电公司准入程序服务指南

目录

1.信用承诺1

2.信息公示1

3.注册程序1

4.注册备案1

5.注册信息变更、市场主体注销1

附件1:售电公司注册流程示意图1

附件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1

附件3:注册提交材料目录清单及填写说明1

附件4:售电公司公示信息1

附件5:售电公司入市协议1

附件6:交易平台使用协议1

附件7: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1

附件8:售电公司申请表1

1.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售电公司须在安徽省电力交易平台网站(https://pmos.ah.sgcc.com.cn)下载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诺书(附件2),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信用承诺书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提交安徽省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与其他信息一起进行公示。

2.信息公示

2.1[材料准备]售电公司须按照要求提前准备注册所需材料(详见附件3、4)。

2.2[材料提交]售电公司须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所需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版材料各一份(电子版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dljyzx@qq.com)。

2.3[形式审查]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材料后,对注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提供不全或不合规范的,退回补充或修改。形式审查通过后,交易中心每季度将售电公司提交的公示材料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实质异议的售电公司,交易中心将其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间有实质性异议的售电公司,本批次不予注册。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实质性异议的,交易中心当年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3.注册程序

3.1[入市协议签订]公示通过后,售电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附件5)。

3.2[平台使用协议签订]公示通过后,售电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平台使用协议(附件6)。

3.3[办理平台数字证书]售电公司按要求办理平台使用的数字证书,具体办理说明见安徽省电力交易平台网站(https://pmos.ah.sgcc.com.cn)。

3.4[注册信息录入]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录入电力交易平台,为其开通账号并配置权限。

3.5[注册信息公布]交易中心将注册成功、可开展交易的售电公司名录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4.注册备案

[注册备案]交易中心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报省能源局、省物价局、能源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备案。

5.注册信息变更、市场主体注销

[信息变更]注册信息变更、市场主体注销按照《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售电公司注册流程示意图1

 附件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范本)

本公司(企业法人名称)__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场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资产总额__________,年售电量_____亿千瓦时/不限制。

本企业严格遵守安徽省电力市场的各项准入条件,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参与电力市场的技术人员,自愿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公开做出以下承诺:

1.本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本企业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3.本企业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拥有一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和三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本企业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本企业将按时办理完成和正确使用电力交易平台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保障账户和电力交易平台数据安全。

6.本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保证公示和提交的材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7.本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则已进行了全面了解,知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8.本企业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信息。

9.本企业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10.本企业严格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1.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安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按要求提供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和信息,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12.本企业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则,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职责义务。本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3年内不参与安徽售电市场业务,并接受处罚和相关惩戒措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3:注册提交材料目录清单及填写说明

一、材料目录清单

1.售电公司注册申请表及信息表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信用承诺书

6.资产证明

7.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

8.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9.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

10.售电公司公示材料

11.其它文件

二、材料参照说明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表及提交材料参照使用。

1.“售电公司申请表”“售电公司信息表”按照附件7、附件8表格格式填写。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背景、业务情况、人员构成、经营场所、设备情况和售电业务计划等,控制在2000--5000字。

3.“营业执照”中“企业经营范围”项中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类似内容。营业执照中无“经营范围”项的,应打印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中所列经营范围,加盖公章后一并提交。

4.“信用承诺书”按照附件2样式填写。

5.“资产证明”主要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材料;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证明。有关证明材料落款时间距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6.“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10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同时提供售电公司近半年缴纳社保基金的凭证或者劳动合同和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复印件。

7.“经营场所”主要指企业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该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该提供长期租赁合同。提供材料应与营业执照的地址保持一致。

8.“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是指与售电行业相关的能够体现公司实力的主要资质和业绩,包含电力市场、电力工程设计和施工、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本项作为参考,不作为企业准入条件要求,如无可不提供)。

9.“其它文件”指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10.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4:售电公司公示信息

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模板

(参考范本)

(售电公司名称)申请在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如下:

一、信用承诺书

(见附件2)插入承诺书扫描件

二、售电公司基本情况

三、专业从业人员信息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等信息

插入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扫描件。

五、资产证明

插入资产证明扫描件。

六、营业执照

插入营业执照扫描件。

上述信息中,如国家保密规定中不予发布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但售电公司应将相关规定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信用安徽”报备。售电公司须按照上述模板自行准备公示材料,并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5:售电公司入市协议

(协议编号:)

售电公司入市协议

本入市协议由下列两方签署:

(1)(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

(2)(市场运营方,以下简称乙方):系经国家批准授权的电力交易运营单位,所在地为合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UY8409,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黄山路9号电网生产调度楼1楼,法定代表人:陈中元。

为了市场主体顺利开展各项交易业务,甲乙双方根据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_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_市(区)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售电公司,售电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作为售电公司,符合政府有关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自愿进入乙方市场参与电力交易。

第二条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承诺信息、公示信息、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严格践行承诺。

第三条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仔细研读了相关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文件。乙方已就相关问题做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组织的电力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四条双方以相关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甲方承认相关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文件赋予乙方的权利实为市场运营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可能出现的全部风险。如交易情况异常,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第五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账户、电力用户终端软件等。

第六条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保存和修改账号密码。交易帐号和初始密码一经使用,即为甲方行为,使用甲方账号和交易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甲方的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乙方郑重提醒甲方自领到初始密码后立即更改,并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交易过程安全,防止交易数据被截取、篡改、顶替申报,规避网络安全风险,要求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甲方可购买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自行保存和修改数字证书密码,在正确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下,由该第三方提供账户安全保障。

第八条甲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报价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在变更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因不可预测或乙方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数据中断或丢失,交易恢复后以故障发生前电子交易系统最后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一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甲方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市场规则规定的及开展电力交易所需的计量及其他相关信息,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交易记录及提交的信息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十三条甲方参与乙方组织的交易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交易的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交易规则的调整。

第十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甲方应对信息进行独立分析、判断,甲方据此进行的交易风险自担。

第十五条如甲方违反相关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和市场规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取消甲方交易资格。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送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

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附件6:交易平台使用协议

(协议编号:)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协议

本交易平台使用协议由下列两方签署:

(1)(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

(2)(市场运营方,以下简称乙方):系经国家批准授权的电力交易运营单位,所在地为合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UY8409,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黄山路9号电网生产调度楼1楼,法定代表人:陈中元。

总则

第一条乙方是安徽省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营单位。本协议用于交易平台与平台用户之间的行为及关系。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的甲方是指完全同意协议中所有条款并完成注册的交易平台用户。

第三条甲方注册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一旦完成注册即表示甲方完全接受协议中全部条款,并同意签署本协议。

第四条本协议项下各条款以及交易平台发布的其他规则等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乙方和甲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第五条乙方有权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一旦协议内容发生变动,乙方将会以公告等方式提示甲方。甲方继续注册并使用交易平台视为接受对协议内容所做的修改。

一、服务内容

第六条乙方提供的市场主体注册、电力交易、电能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内容以交易平台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第七条无论是否提前通知,乙方均有权在必要时变更交易平台规定及服务内容,并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交易平台的权利。

第八条甲方自行配备连接和使用交易平台所需设备,自行负担甲方上网费用。

第九条依照中发〔2015〕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要求,甲方注册交易平台前必须办理数字证书。

二、使用规则

第十条甲方使用交易平台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力市场交易运营规则以及本协议的约定,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第十一条甲方使用交易平台形成的电子合同、业务单据及关联数据,对交易各方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甲方在申请注册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应根据安徽省《售电公司准入程序服务指南》要求如实提供完整、真实、准确和最新的甲方资料,并及时更新其注册资料。

第十三条甲方账号信息是验证甲方真实性的唯一依据,甲方有义务保证账号信息安全,甲方应自行对自己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三、责任声明

第十四条乙方负责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但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突发性的软硬件设备与电子通信设备故障、网络服务提供商线路或其他故障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如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条款,乙方有权随时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需对自己的违法及违约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导致交易平台(以及乙方)遭受任何损害或遭受任何来自第三方的纠纷、诉讼和索赔要求等,甲方须向交易平台(以及乙方)赔偿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四、隐私保护

第十六条交易平台(及乙方)不对外公开甲方的隐私资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甲方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其他确需公开、编辑、使用或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第十七条网络环境存在诸多不可预知因素,只要交易平台(及乙方)未主动或故意泄露甲方隐私资料,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如甲方使用交易平台时被第三方抓取甚至泄露信息,由甲方自行承担风险。

五、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交易平台包含的文本、图片、图形、音频、视频、标识、版面设计、编排方式等全部内容均由乙方依法拥有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上述平台内容均不得任意复制、转载、衍生产品或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第十九条转载交易平台内容的,须标明出处,否则乙方保留将其诉诸法律的权利。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协议各条款在甲方注册成功后即自动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在使用交易平台过程中有关的一切争议,乙方与甲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请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附件7: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

【湖南】

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相关要求,规范售电公司准入退出管理,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等政府部门按职能依法依规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售电公司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 “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第五条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可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售电公司须按照资产总额5-10%的比例向第三方金融机构(待定)缴纳售电保证金,实施保证金额度与售电规模同比联动制度。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按5%缴纳的,可以从事不超过6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保证金按10%缴纳的,可以从事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保证金在5-10%范围内的,同比例确定售电规模。

第六条 拥有10名及以上全职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 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第八条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第九条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要求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2、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全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备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第十条 其他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方可开展售电业务。

第十一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建设、运营配电网的现有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符合拥有配电业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在履行相应准入程序后,方可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 准入流程

第十二条 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三备案”,湖南省能源局、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承担售电公司准入服务和注册服务。

第十三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经市州能源局同意后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提交售电公司申请表(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信用承诺书(附件2)、资产和信用证明、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附件3)、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情况、与电力用户企业签订的委托购售电协议等材料。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背景、业务情况、人员构成、经营场所、设备情况和售电业务计划等,控制在3000-5000字。资产证明主要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证明,文件落款时间距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信用证明是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或行业内权威机构提供的能够证明企业信用等级的文件。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指与售电行业相关的能够体现公司实力的主要资质和业绩,包含电力市场、电力工程设计和施工、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经营场所指企业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长期租赁合同,提供材料应与营业执照的地址保持一致。各市能源局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至省能源局。

第十四条 湖南省能源局收到申请后,分批将符合要求的售电公司基本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等,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信用湖南”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湖南省售电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列入目录的售电公司自愿到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注册申请,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资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售电企业注册,不能如期完成注册或对注册存在异议的,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报湖南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底将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报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待定)备案。并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信用湖南”网站和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经注册后方可参与场内或场外市场交易。售电公司的场外交易合同需报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签订的有效交易合同及后续执行过程中的有效合同变更情况在合同签订或变更10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报备,作为考核评定依据。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申请或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能源局或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条件成熟时,省外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持已注册交易机构开具的资信证明并经湖南省能源局及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确认后可直接参与湖南省电力交易。

第四章 退出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2、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不服从电力调度指令,且拒不整改的;

3、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4、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5、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6、两年内未开展市场交易和签订有效售电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协议,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省电力公司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省能源局确认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湖南”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实质性异议的,方可对该市场主体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能源局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须将签订的所有购售电协议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时,还须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省电力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任务。

第二十六条 省能源局收到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通过省能源局网站、 “信用湖南”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二十七条 省能源局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省电力交易中心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并由省能源局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信用湖南”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湖南”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和省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根据职责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能源局负责对售电市场主体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考核评定的内容包括成交业绩、市场行为等,考核评定结果在省能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3、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4、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5、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等相关工作由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改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重磅】国家电网以混合所有制全面推进配售电业务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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