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青海省印发关于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青政办〔2016〕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2016年5月24日
青海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3〕6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大气〔2016〕54号)要求,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2015年,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西宁市、海东市空气质量优良率分别达77.6%、73.3%,其中西宁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分别下降11.7%、22.2%;海东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21.1%。其他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优良率在76.7%—89.3%之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在44—97微克/立方米之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在20—53微克/立方米之间。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2015年,我省进一步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制订印发了《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自8月起逐月向社会公布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及格尔木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继续以西宁、海东两市为重点,强化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扬尘治理监管,全面落实“5个100%”控尘措施,扩大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面积,完成造林绿化36.7万亩;通过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发放黄标车淘汰补贴、启用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台电子抓拍、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和处罚力度等措施,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并累计完成153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按国家要求实现了国Ⅳ车用柴油供应;扩大燃煤锅炉治理范围,通过实行燃煤锅炉淘汰补贴政策,大力推进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煤改气”,两市均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深度治理,年内重点实施的西宁特钢烧结机尾电除尘改造等21个重点治理项目,除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外,其余18个治理项目均已完工。
(三)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我省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面源污染控制任务依然艰巨。当前我省仍处于城市化建设高峰期,城区开挖、施工、拆迁工地较多,加之冬春季降水普遍少,风沙大,扬尘面源污染控制任务艰巨;移动源污染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西宁、海东两市机动车以年均15%的速度迅猛增长,同时交通拥堵带来的机动车怠速状态下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长,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煤烟型污染治理难度较大。随着重点区域城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煤改气”工程的全覆盖,城市周边分布零散、燃用煤质不易监管的民用炉灶以及其他区域煤烟型污染治理成为当前乃至今后消除燃煤污染的难点;工业污染治理任重道远。随着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逐步加严,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现有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进度缓慢。
二、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年,西宁市、海东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均比2015年下降3%,优良天数达到75%;海西州德令哈市、海南州共和县、海北州西海镇、黄南州同仁县优良天数达到80%;海西州格尔木市优良天数达到75%;果洛州玛沁县、玉树州玉树市优良天数达到85%。各市(州)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内。根据国家自2016年起将细颗粒物(PM2.5)纳入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及未达标城市(含自治州)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的要求,确定全省未达标的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果洛州州府所在地城镇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须较2015年下降3%。同时,各市(州)要落实2016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
(二)大气环境管理目标。
进一步推广大气污染治理网格化管理机制,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规范建立工作管理台账。各市(州)按照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实际确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细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持续加强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煤烟尘污染治理,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加快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稳步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工作,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扩张。西宁市、海东市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项目;不再审批、核准水泥、铁合金、碳化硅、铅锌冶炼等行业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污染排放不达标、产业布局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新增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全省重点地区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新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批,实施区域污染物新增量指标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际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实施不同倍量的总量置换削减措施,排污指标全部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得。
———优化产业布局。按照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推进有色金属冶炼、铁合金、碳化硅、水泥、钢铁和电解铝等行业在整合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性、布局性调整。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型发展,以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为重点,着力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努力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淘汰落后产能。根据产业发展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加快落后产能淘汰,结合工作进展,研究淘汰一批政策下限范围内、与省内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关联度不高、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且在全省工业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小的传统产业,积极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
———分类治理中小型污染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地处环境敏感区域、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和中小微企业产业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工艺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
(二)加强城市(镇)扬尘综合整治。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西宁市、海东市在全面巩固城市扬尘综合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市区集中连片拆迁场地和大型建筑施工场地的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投标的条件之一。其他六州全面开展城市(镇)扬尘综合整治,积极推行绿色施工标准,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5个100%”控尘措施(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路面100%硬化、拆迁工程100%洒水、渣土运输车辆车轮车身100%冲净和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或遮盖)。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强化道路洒水保洁作业,大力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逐年提高建成区道路机扫率;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尽量减少扬尘污染。进入主城区的载货车辆特别是重型载货运输车要采取密闭、清洗防尘措施,防止道路遗撒。落实渣土运输车密闭运输措施,西宁市、海东市严格实施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和备案制度,督促渣土车做好设施维护,并及时更新卫星定位系统。
———加强重点污染点源管控。逐步提高垃圾收集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应密闭收集,及时清运。主城区和城郊地区严禁露天焚烧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荒草等。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结合山体林地、交通干道、城市(镇)景观等积极构建绿色生态屏障,对城市(镇)空地实施宜绿则绿,提高林草植被覆盖率,增强环境空气自净能力。积极推行秸秆还田、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少耕的农田耕作方式,减少风沙尘污染。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规范机动车管理。严格机动车准入监管,全省新车及转入二手车(含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登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监管平台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严格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凡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积极落实黄标车淘汰经济补贴激励政策。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制度,西宁市进一步强化黄标车限行措施,海东市加快完善黄标车限行路段标识,其他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黄标车限行区划定工作。年内全省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7500辆,其中淘汰黄标车10500辆。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全面调查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西宁市、海东市率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定期检测(抽测)等污染控制前期准备工作;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于年底前完成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划定工作。
———强化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通过鼓励绿色出行、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措施,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西宁市、海东市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道路网络,建设完善城市智能化交通系统,强化交通疏导管理,切实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
———加快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保障供应油品品质。按照国家要求,年底前实现国Ⅴ车用汽柴油的全面供应。加快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度,西宁市、海东市年底前完成所有回收改造任务。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严格环保措施。西宁市、海东市、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和格尔木市城区及其周边工业园区内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行业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其中海东市平安区至乐都区区域间现有企业应率先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督促企业采取深度治理等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前达到新标准要求。
———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5万千瓦以下自备电厂加快实施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改造、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实施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其中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并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设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持续对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加快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年底前完成推行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推进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累计完成80%的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五)推进煤烟尘污染治理。
———加快燃煤锅炉淘汰。西宁市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其他各市(州)在建成区及州府所在地城镇要结合天然气管网覆盖及新能源推广的情况,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淘汰燃煤小锅炉,禁止原煤散烧。年内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完成407蒸吨燃煤锅炉淘汰。同时,西宁市、海东市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六州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加快清洁能源改造。加快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加大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对居民生活采暖煤炉集中区域和个体经营户集中的市场,积极实施集中供热改造或清洁能源供热改造。加快推广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格露天烧烤经营摊位管理,对定点经营的烧烤饮食摊点推行清洁无烟烧烤。
———加强煤质管控。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燃煤。西宁市着重加大对煤炭集中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运行;海东市加快平安区煤炭集中经营市场建设进程,完善乐都区煤炭集中经营市场设施,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煤炭堆放场地全面落实“三围一顶”等措施;其他六州加大煤质监督检查,确保用煤品质。华电、宁北铝电、宁北唐湖、华能热电、中电投火电等耗煤大户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燃煤,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六)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西宁市、海东市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其他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镇及格尔木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重点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等紧急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同时结合气象条件,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等气象干预手段,减轻颗粒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废气排放重点企业制定完善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保与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服务评估体系建设,联合开展不同气象条件下不同区域、不同污染源减排措施效果评估业务,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针对性的减排建议。
(七)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强化监管。结合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实行监督管理。环保与公检法部门切实加强在环境执法中的衔接配合,完善联动执法和案件移送检察办案机制,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合力。对未按期完成治理或进展缓慢的工作,加大督促力度,适时在媒体上公开,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任务。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西宁市进一步完善街道、社区、楼院三级网格化管理模式,细化措施和责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海东市及其他六州要参照西宁市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推进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快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与升级改造,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稳定运行,全面公开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并继续实行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及格尔木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公布制度。
四、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2016年,全省重点实施扬尘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及能力建设等五类骨干工程项目共66个,预计投资16.2亿元(详见附件)。其他工程项目由各市(州)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市(州)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地方年度实施计划,统一措施要求,分解工作责任,强化联防联控,推进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促进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实现;同时积极谋划“十三五”工作,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省相关部门按照《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青政办〔2013〕262号)职责分工,会同各市(州)政府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此外,推进国Ⅴ车用汽柴油油品升级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企业用煤品质监管工作由经信部门牵头,质检、工商等部门配合。
(二)政策保障。严格按照《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两市六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将对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资金保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把生态环保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和投入回报补贴机制,推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投资机制。企业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四)技术保障。加强适于我省高原条件的高效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技术及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及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等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积极推动全省环保产业发展。围绕PM2.5浓度下降任务,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PM2.5来源解析工作,有针对性地强化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保障。同时,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群防群控,广泛动员社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