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科技进步离不开能源法律制度保障,因此,要通过相应的能源科技制度建设,特别是通过能源法律政策的安排,积极促进科学技术对我国新能源及能源转型做出更大的贡献。低碳理念下我国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法律的生态化。能源法律政策的重心也从着重稳定而充足的能源安全供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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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以能源立法推动能源技术革命的路径

2016-09-29 10:50 来源: 《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 作者: 莫神星

能源科技进步离不开能源法律制度保障,因此,要通过相应的能源科技制度建设,特别是通过能源法律政策的安排,积极促进科学技术对我国新能源及能源转型做出更大的贡献。低碳理念下我国能源安全的法律保障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法律的生态化。能源法律政策的重心也从着重稳定而充足的能源安全供应到注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低碳社会”,实现能源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双赢,构建能源互联网。

能源立法明确科技创新的原则

能源法要明确规定能源科技创新原则和节能科技制度,“国家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能源发展,加强能源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技术节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能源节约的技术支持体系,加强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攻关和产业化。用能单位应当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能源节约利用水平。”“国家将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技术、能源加工转换和输送技术、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及能源安全生产技术等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将低碳科技创新战略纳入科技整体发展战略,大力促进商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并在发展低碳的科研项目审批、经费保障、人员设置上予以倾斜,增加低碳经济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比例。

立法明确能源科技发展机制。能源立法明确能源科技发展方针:国家积极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实施。能源科技发展应当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强能源供应和安全输送能力、保护环境。国家采取措施提高能源企业综合技术实力,鼓励能源企业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

能源立法明确节能技术工作的管理部门、职能和职责

低碳技术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各政府部门的参与引导,同时需要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专家共同参与,加强研究、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加强能源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能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合作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为能源科技的保驾护航。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国家级能源实验室、国家能源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重大能源工程和能源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能源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引领能源科技创新。《节约能源法》第四章规定了“节能技术进步”,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立法健全能源技术创新体系

1.加快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国家能源科技创新及能源装备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依托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在煤炭资源勘探、煤层气开发利用、页岩气勘探开发、海洋工程装备、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设备、智能电网技术、先进核反应堆技术等领域,继续建设一批国家能源技术创新平台,加强自主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完善国家对技术创新平台的支持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做好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将能源技术革命更好地实现产学研有机结合。

2.完善能源科技专项规划,制定能源勘探与开采、加工与转化、发电与输配电、新能源等四大重点技术领域法律政策,建设“重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重大示范工程及技术创新平台”四位一体的国家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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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明确我国低碳技术发展的路线图,促进生产和消费领域高能效、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建立起节能和能效、洁净煤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分布式能源、互联网能源以及森林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4.支持形成多元的能源市场主体,鼓励建立多元化的能源科技风险投资基金。

立法健全能源研发体系,推动能源科技研发

1.形成先进技术的研发体系,大力创新能源科技,积极发展低碳技术,能源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制度。

健全鼓励开展煤矿高效集约开采、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高效清洁发电、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先进油气储运、大容量高效率远距离输电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的法律政策。在地质、材料、环境、能源动力和信息与控制等基础科学领域,超前部署一批对能源发展具有战略先导性作用的前沿技术攻关项目,争取在能源基础科学研究领域取得突破。

继续实施“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两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增强能源领域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2.立法推进能源装备技术进步。依托重大技术装备工程,加强技术攻关,完善综合配套,建立健全能源装备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提高重大能源装备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能力。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重点推进大功率高参数超超临界机组、燃气轮机、大型压缩机、三代核电、百万千瓦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重型燃气轮机、特高压输变电等等关键设备技术进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把能源技术及其关联产业培育成带动我国产业升级的新增长点。加强对能源装备产业的规划引导,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3.立法保障重大能源科技专项的实施。重大能源科技专项是自主创新的主战场,围绕能源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在大型先进压水堆、高温气冷堆、新一代核电、煤层气开发利用、页岩气勘探开发、煤炭深加工、深海油气、天然气水合物、储能、智能电网等领域,页岩气等能源领域重大科技专项,加大资金、技术、政策支持力度,建设重大能源科技专项,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积极开展低碳科技研究开发和示范工作,一方面依托最佳实用技术,淘汰落后技术、推动产业升级,实现技术进步与效率改善,另一方面寻求新的技术突破,以更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生产率及能源利用率。

立法明确能源科技创新战略方向和重点

1.突出能源科技重点领域的创新。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技术、能源加工转换和输送技术、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及能源安全生产技术等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2.立法推动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形成基础研究、前沿攻关、应用示范、重大装备一体化等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3.抓住能源绿色、低碳、智能发展的战略方向,围绕保障安全、优化结构和节能减排等长期目标,确立非常规油气及深海油气勘探开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新一代核电、先进可再生能源、节能节水、储能、基础材料等9个重点创新领域,明确页岩气、煤层气、页岩油、深海油气、煤炭深加工、高参数节能环保燃煤发电、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燃气轮机、现代电网、先进核电、光伏、太阳能热发电、风电、生物燃料、地热能利用、海洋能发电、天然气水合物、大容量储能、氢能与燃料电池、能源基础材料等20个重点创新方向,相应开展页岩气、煤层气、深水油气开发等重大示范工程。

4.健全以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推动燃料汽车替代等法律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示范及产业化。《中国制造2025》提出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战略任务:“继续支持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掌握汽车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核心技术,提升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高效内燃机、先进变速器、轻量化材料、智能控制等核心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形成从关键零部件到整车的完整工业体系和创新体系,推动自主品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同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国家激励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重点支持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乘用车、纯电动商用车和插电式商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动力电池等项目。国家推进新能源汽车示范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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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能源研发投入及成果推广应用制度

1.提高能源研发投入力度,实现重点技术突破。对清洁煤技术、核能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重大节能技术予以重点支持。促进国内外各类资源的紧密合作,以科技计划项目为纽带,对于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能源研发项目实行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支持模式,提高能源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从技术上谋求能源安全。

2.形成先进能源技术的推广体系,推动能源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制度。国家采取措施促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产品和工艺技术的标准制定。

3.立法推动能源科普。各级人民政府及能源、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能源科学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单位、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4.立法推动能源教育与人才培养。国家将能源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人才,加强能源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进高端人才,激励培育一批现代能源科技领军人才,支持培养农村实用型能源科技人才。

5.立法规范低碳科技转让与推广中心建立,给低碳技术的转让、产品交易与综合服务提供服务平台,促进低碳科技的推广。

立法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激励制度

1.立法明确能源科技奖励的原则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2.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节约能源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能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出成果的单位和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3.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能源创新人才的培养体系和激励机制。人才教育、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与企业和市场需求无法有效衔接,缺乏充足的“智力资源”,尤其是缺乏技术创新所需要的公共资源。

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治理规则的制定

1.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能源技术革命。全球能源格局正在从以化石能源为主体的传统能源结构向以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为主的现代能源结构转变,随着生产与技术的进步,能源技术革命将引发新的工业革命。我国能源技术水平总体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在能源安全、高效与清洁开发利用等技术领域存在较大差距。在新能源技术上我们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要追赶和紧跟国际能源技术革命新趋势。要学习国际先进的技术和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开发。缺乏核心技术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缺乏技术创新的体系,倡导在洁净煤技术等高效利用化石燃料方面的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可再生能源和氢能、核能等重大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探讨建立清洁、经济、安全和可靠的世界未来能源供应体系。

3.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治理规则的制定。中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提高能效,将可以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减少碳排放,减缓气候变化可能对中国及全世界带来的灾难性影响。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国际社会要从人类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处理好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先进技术推广等问题,我国要参与国际能源治理的规则的制定,加强能源技术交流合作、共同分享人类进步成果,从国际社会的合作中分享技术和资金,从中受益。

4.积极参与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要加快推进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以清洁和绿色方式满足全球能源需求。2015年9月26日,习近平主席出席联大发展峰会时,倡议探讨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目前,世界大电网互联加快推进,已形成欧洲、北美、俄罗斯-波罗的海三个特大型互联电网。欧洲超级电网、东北亚互联电网、北非向欧洲输电的“沙漠计划”等互联计划正在积极推进。未来要加快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根本还要靠技术创新。搭建高水平合作平台,加快技术创新,依托重点工程项目加强国际合作是加快推进全球能源互联网建设的关键。

延伸阅读:专家见解丨能源互联网发展的若干路径

原标题:独家|以能源立法推动能源技术革命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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