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电力改革以来,江苏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为充分引入竞争,丰富交易手段,江苏能源监管办日前已印发《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并计划于迎峰度夏后适时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平台集中竞价试点工作,预计交易规模在15亿千瓦时以上。
目前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正在进行电力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建设等工作,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正在积极筹备电力集中竞价的准备工作,也有一些民营资本已经成立售电公司,静待江苏省售电侧的放开。
本期电力急先锋带你走近江苏。
【数据说话:看一看江苏电力交易中心交出的成绩单】
直接交易达534亿千瓦时,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达到925家,用户侧电价平均降低2.6分每千瓦时,为电力用户节约购电成本约14亿这是截至8月底江苏电力交易中心交出的成绩单。
新一轮电力改革以来,江苏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参与用户数量均位居全国前列,市场交易活跃,有效提升了市场主体的改革获得感。
大规模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不仅需要有良好的市场机制,还需要依托坚强的市场平台。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成立以来,主动服务改革、服务市场主体,积极搭建公开透明、规范运营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
目前,江苏直接交易电量已达534亿千瓦时,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达到925家,覆盖全省多家大型工业企业、战略新兴和高新技术企业。用户侧平均降价2.6分每千瓦时,节约购电成本约14亿元,有力推进了江苏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释放了改革红利。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着眼市场主体需求,研究编制了直接交易操作指南、电力交易外网操作说明等,适时开展市场主体电力交易平台应用培训,方便用户迅速掌握直接交易各环节操作流程,积极回应、耐心解答市场主体的疑问与咨询,用心提供更优质的市场服务。
据悉,江苏近期还将组织约50亿千瓦时的电力用户上平台集中竞价交易,并开展10亿千瓦时左右的山西阳城电厂与江苏电力用户省间直接交易,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丰富交易方式,活跃交易市场。
【一个“降”字 让江苏企业享受“直购电”可省电费12亿元】
今年2月,江苏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发布以来,各地多措并举,从降低用工、物流、用能、用地、融资成本、税费负担、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入手,全力减轻企业负担。
记者近日在多地采访发现,不少企业已享受到降成本带来的实惠。不过,也有一些主客观因素影响降成本的效果落地。
用上“直购电”,一年节省320万元
8月1日,中国钢研战略所发布国内重点特殊钢生产9家优势企业名单,天工国际列国内3家民营重点特殊钢生产企业之首。作为中国最大的综合高速钢及高速钢切削工具制造企业,天工国际位于该省丹阳市,资产总额达85亿元。这家企业产品以高工、模具、孔具、钛合金四大类高合金产品为主,品种不多、产量不大但附加值高。
特钢行业是用电用能大户,对政府在用电用能方面降本举措尤其敏感。天工国际董事长朱小坤坦言,今年以来,企业产销两旺,用电用能成本节约明显。天工国际年用电量达5亿千瓦时,今年有1.6亿千瓦时电量可享受“直购电”政策,仅此一项,即可为企业节约电费320万元。推动用电大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销、自主协商、市场竞价,是省经信委主推的一项试点探索,享受到“直购电”的企业可获得降低2分/千瓦时的直购电价。今年全省共有1012户企业享受“直购电”,可省电费12亿元。
在天然气价格上,天工国际也享受到港华燃气的降价措施。虽然降价几何企业不愿透露,但朱小坤坦言,“我们享受到最低优惠价。”此外,天工国际通过对加热炉等进行节能改造,使得吨钢天然气消耗量可节约30%。因这两项措施,天工国际今年天然气使用费又可节约数百万元。
紧扣一个“降”,多措并举亮实招
降成本要从降低用工物流成本、用能用地成本、融资成本、税费负担以及制度性交易成本等五方面入手。各地积极分解落实省政府要求。
常州失业保险费率已由2%降至1.5%,并根据省里部署适当放缓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7月1日起,当地开始受理稳岗补贴申请;同时,设立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及取消船舶港务费政策……常州市经信委企业服务处负责人介绍,这些合理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举措的落地,使得全市上半年直接降低企业成本1.25亿元,全年预计可降3.5亿元。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南京两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累计降低3.85分/千瓦时,同时推进“直购电”交易,上半年节约电费成本约2.55亿元,执行“直购电”交易价格,为参与交易的企业降低电费成本约0.49亿元。预计全年可减少企业成本支出约5.17亿元。落实缩短企业非永久性减容用电时限等三项电价政策,减低企业成本2000多万元。
为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南京拿出一揽子举措。南京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该市推进“苏微贷”,省市财政共同出资4000万元,设立首期“苏微贷”业务融资风险资金,省农行按4亿元资金规模发放贷款,将有效缓解新兴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为给企业降成本,一些地方主动出台创新措施。据镇江市经信委企业运行处处长杨峰华介绍,镇江印发《关于对产业链核心企业执行优惠水价的通知》,首批14家核心企业工业用水价格实行每立方米降价0.1元政策优惠;首次明确对十大产业链的核心企业用气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服务。常州围绕“中国制造2025常州行动纲要”,鼓励企业加大投入,调整完善市政府“三位一体”发展战略转型升级专项奖补政策,每年市、区两级政府继续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不少于6亿元;加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力度,计划安排市级专项资金500万元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支持。
好消息频出,降本仍有潜力可挖
不少企业对政府降本政策竖起“大拇指”;但也有企业反映,在降成本方面还有潜力可挖。
有企业反映,目前政府简政放权出招不少,像领工商营业执照基本已是零费用,但要领到相关许可证,往往还需经第三方评估,这方面费用并未明显减少,甚至不降反升。
另外,部分政策企业知晓度不高。不少企业对政策条款如何受益不甚了解,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政策宣传解读不够。汇鸿集团外经公司总经理顾新坦言,有些降本政策,相关部门明明已经知道,但并不会主动告知企业,还是按照老办法收费。
还有企业反映,部分政策覆盖面还不够广。常州新阳科技高级经理陈新中表示,“直购电”政策是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利好,希望进一步扩大“直购电”份额。此外,部分政策实施细则尚待出台,影响政策及时落实,如困难企业缓交保险费政策,就因缺乏细则而暂时无法落地。(来源:新华网)
【江苏拟年内开展电力竞价交易】
日前,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江苏省经信委、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根据《规则》,江苏省将组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等开展集中竞价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关负责人透露,江苏省迎峰度夏任务结束后,相关交易平台的集中竞价试点将陆续展开,届时,江苏省将成为继广东省之后,全国第二个开展电力竞价交易的省份。
2015年,江苏省全社会用电量达到5114万千瓦时,今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535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0.46%,减轻工业企业用电负担每年超过12亿元。有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集中竞价交易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电改继续大步向前迈进。
8月16日上午,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了今年第6轮集中竞争交易,最终结算平均价差为-43.38厘/千瓦时。按照全网总成交电量35.5亿千瓦时计算,此轮交易共释放电改红利约1.5亿元,售电公司共计竞得电量26.93亿千瓦时,占总成交量比重76%。相比7月份第5轮交易情况,本轮电力竞价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比增加8.9亿千瓦时,售电公司共计竞得电量26.93亿千瓦时,占总成交量比重76%。
有了广东前6轮的竞价经验,江苏省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整体沿袭了广东的交易模式。《规则》要求,江苏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总量确定集中竞价电量规模、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由电力交易平台发布。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的形式,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发电企业申报上网价差时,以参加直接交易的机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力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度电价为基准。
交易规则方面,《规则》在报价排序上同样采用“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最低价差的发电企业与最高价差的用户匹配,依次类推直至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差为配对双方价差的算术平均值。
然而,在交易出清方式上,《规则》中相关内容与广东省现行的出清方式有所不同。一方面,《规则》取消了广东省实行的价差返还机制,成交均价直接等于用户与电厂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另一方面,《规则》在采取广东省现行高低匹配价差对出清方式的同时,引入了边际统一出清方式,两种形式共同使用,交易所每月公布两种出清形式所占比重。
中电联规划发展部张卫东曾撰文指出,高低匹配差价对出清方式会在一次集中竞价交易中形成数量巨大、成交价格不一的子交易,使得集中竞价交易的信息公开难度增加,交易参与方之间的无效博弈增大,可能影响交易平台的公平、公正。上述人士称,江苏省《规定》将两种方式相结合,二者的差异会在交易试点中逐渐显现,使其他试点区域在交易规则的制定与管理上得以有所参考,少走弯路。
有电力行业分析师表示,近期内电改相关文件发布,包括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输配电价改革、京津唐直接交易规则以及此次的江苏省竞价交易规则,可以感受到各地电改正在稳步推进。作为2015年全国GDP排名最靠前的两个省份,广东与江苏地区推进集中竞价交易试点,对当地大工商业用户减负明显,并将为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提供宝贵经验。(来源:中国能源报)
【解读江苏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日前,江苏省印发《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江苏很有可能成为继广东之后,第二个实行集中竞价的省份。
广东和江苏同为GDP大省,预计实行电力集中竞价后,江苏的工商业用电大户将大幅度减轻用电负担,撬动江苏经济活力。
江苏省出台的电力交易规则与广东总体一致,但在广东已经实行了六次竞价实践的基础上,江苏做了部分细则的调整。
我们重点看看,都有哪些调整。
一、出清方式。江苏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最大的亮点和差别就在出清这个点上。广东现行的出清方式,是按高低匹配后,形成不同的价差对,每一对的结算的价差都不一样。江苏保留了高低出清的方式,同时提出了统一出清的方式,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统一出清。
也就是按成交配对中,价差对最小值结算。比如说,供方报价-30厘,-50厘,-80厘,-100厘,-120厘不等,若-50厘成为申报最高价匹配成功并成交,则-50厘,-80厘,-100厘,-120厘本轮皆可以成交,-30厘本轮竞价失败,本次竞价全部按-120厘结算价差。基本上,报价只能决定你本次是否成交,跟结算价差没有关系。
统一出清的方式,能够很好地预防几个大的市场主体,联合起来影响整个市场价格的情况。当然,统一出清也会存在其他不足,比如清洁能源机组与燃煤机组竞争,统一出清情况下怎么保护清洁能源的发展。
交易中心提前3个工作日才会公布出清方式,也就是市场主体必须得提前做好两手准备,统一出清怎么报价?高低出清怎么报价?
二、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广东现行仅执行价格优先原则。如果说,统一出清是预防发电大户/用电大户达成价格垄断,那容量优先就是对他们的补偿。莫非这就是传说中的“胡萝卜+大棒”。
那对于中小用户来说,要么在价格上狠点,要么就要先下手为强。
三、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及对应电量。广东现行允许分三段报价,三个价差。江苏的一个价差模式,弱化了双方价差博弈的功用。市场主体可把更多时间用于提升企业效能,提供更多优质增值服务。
四、申报电量最小单位为100万千瓦时。广东现行允许电力用户最低申报电量为10万千瓦时。差了整整10倍。按此推算,试行阶段,百万电量以下中小用户,基本没戏。
五、没有价差返还机制。广东现行按供需双方各返还50%价差。没有返还了,你能接受什么范围,就实际申报多少,直观明了。
六、集中竞价交易包括年度、季度、月度交易。广东现行集中竞价主要是月度竞价。年度、季度拿出来竞价,是作为双边协商交易之外的辅助补充,还是主要以集中竞价为主?第四季度10-12月,届时是否已经开展执行季度竞价?
期待江苏省尽快落实开展电力竞价工作,调整规则下的市场变化,实践经验,将成为我国新一轮电改的重要探索。(来源:易电在线)
【政策全文】
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通过交易平台开展集中竞价交易,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三条集中竞价交易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集中竞价交易包括年度、季度、月度交易。
第五条集中竞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提前在交易平台注册,取得交易资格。电力交易平台在交易组织前公告市场准入名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交易组织
第七条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总量确定集中竞价电量规模、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由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八条电力交易平台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集中竞价交易日期以及相关市场信息。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供需形势;
(二)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
(三)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四)电力用户及发电机组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五)交易申报起止时间、交易出清结果公告时间;
(六)必要时公布直接交易允许申报价差上下限;
(七)出清方式。
第九条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的形式,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
发电企业申报上网价差时,以参加直接交易的机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力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度电价为基准。
第十条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电力用户按户号及电压等级申报用电量和用电价差。申报价差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千瓦时,电量最小单位为100万千瓦时。
价差为正数(负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申报的发电价格高于(低于)现行发电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申报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高于(低于)现行目录电价。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的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及对应电量,电力用户同一户号下的每个电压等级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及对应电量。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不大于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第十二条申报电量的分解。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电力用户申报的电量应包括分解到户号的电量。
第十三条交易申报开始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申报期间,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以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作为最终申报数据。
第三章交易出清
第十四条交易申报截止后,交易出清价格按边际统一出清或高低匹配出清方式形成。电力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第十五条边际统一出清方式:
(一)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申报价差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
(三)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统一出清。
(四)若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边际成交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差算术平均值执行。
第十六条高低匹配出清方式:
(一)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价差
(二)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数值为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成交电量总额不得超过发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
(三)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最低价差的发电企业与最高价差的用户匹配,依次类推直至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差为配对双方价差的算术平均值。
(四)价差对数值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
第十七条无约束交易结果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如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安全校核结果,按以上原则再次进行交易,并将交易结果交给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依此类推,直至全部通过安全校核。
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电力交易中心,由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十八条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发布交易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成交总电量,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成交电量;
(二)成交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平均申报价差、最高及最低申报价差;
(三)实际结算平均价差;
(四)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
第十九条交易结果发布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电力交易中心会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结果,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交易申报数据保密管理,制定严格的保密方案,从技术手段、管理措施上确保数据安全、不泄密。
第四章交易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跨月的直接交易,交易平台原则上按照日历进度预分配合同周期内的月度计划。允许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根据交易出清结果和交易平台预分配的月度计划,自行协商电量的分月安排事宜并报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电量的分月安排通知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与执行,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与集中交易成交电量的偏差和由此导致的发电上网电量偏差处理以及其它事项,按《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结果和分月计划安排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周期内,允许直接交易电量按照月度滚动执行。在合同约定执行周期末月,偏差电量纳入违约考核。其中,集中交易电量优先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结算。
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费按照全口径电价加上成交价差计算(环保设施投运的扣减、处罚按照相关考核规定执行);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电费按照目录电价加上成交价差计算。
发电企业结算电费=结算电量×(上网电价+成交价差)
用户支付电费=结算电量×(目录电度电价+成交价差)。
第六章交易监管
第二十六条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对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交易市场的情况;
(三)执行交易规则的情况;
(四)披露信息的情况;
(五)交易申报数据保密执行情况;
(六)直接交易电量的分月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七)直接交易电量的结算情况(含偏差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交易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责令其中止市场交易,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二)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三)交易电量履约率连续两个月低于60%的责任方;
(四)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
(五)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六)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七)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交易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强制退市、注销,两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并向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公布中止原因: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电力用户破产或发电企业全部发电机组退役的;
(三)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的;
(四)拖欠直接交易电费无偿还能力或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予以解决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并向电力用户及电力企业公布干预原因。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的,可进行市场干预: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电力交易平台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间无法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五)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二)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四)其他维护市场正常交易和竞争的手段。
第三十二条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和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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