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直接交易是电力市场双边贸易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具有突破作用。本期政策洞悉带你来看四省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有哪些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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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做好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5〕1564号
各省辖市发改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用电企业:
为了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做好2016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市场化原则
坚持市场化原则,严格按照《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要求,实施电力直接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参加、公平竞争,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二、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在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用热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促进稳增长、调结构。2016年度全省直接交易电量规模为180亿千瓦时,在组织交易过程中,根据电网安全需要和交易电量申报情况适时调整。
三、交易方式
2016年全部电力直接交易均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直接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两种方式,暂定双边协商方式电量规模130亿千瓦时,集中撮合方式电量规模50亿千瓦时。一种交易方式成交电量未达到发布的规模,剩余电量可以转入另一种交易方式电量规模。
四、执行时间
2016年直接交易自1月1日电量起执行。
五、其他问题
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时,按新的电价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2月19日
【广东电力直接交易准入大用户第七批、第八批名单】
根据《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现将第七、八批大用户名单公开,请公众监督。
第七批名单:
广州地区
1.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
2.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3.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
4.广东南方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地区
5.广东新佳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阳江地区
6.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揭阳地区
7.广东开盛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8.揭阳市揭东光丰钢带有限公司
9.揭阳市揭东光丰不锈钢有限公司
第八批名单:
广州地区
1. 光宝电子(广州)有限公司
2.普莱克斯(广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深圳地区
3.富葵精密组件(深圳)有限公司
4.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5.富鼎精密组件(深圳)有限公司
6.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佛山地区
7.佛山德力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
韶关地区
8.韶关市曲江宏大科技有限公司
9.韶关市曲江宏丰实业有限公司
阳江地区
10.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湛江地区
11.湛江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
揭阳地区
12.广东大兴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13.揭阳市光丰钢业有限公司
云浮地区
14.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
【湖北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竞争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于12月9日下发了关于湖北省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竞争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整理如下: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
为稳妥推进湖北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附件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对现货市场以及集中撮合的中长期交易实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以及11月17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的电力直接交易工作专题研究会意见,现就湖北省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中发电企业与用户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争等方式自主确定上网电价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价格实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分别暂定为湖北省发电企业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标杆电价随国家政策调整)上浮和下浮15%。协商价格高于或低于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其对应电量不能成交。
二、各发电企业及有关用电企业要按照上述规定开展2016年直接交易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国网湖北电力公司在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签订三方合同时,要认真审核直接交易价格是否符合限价要求,不符合限价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三方合同。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修订版全文】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为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意见,我办对《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4年修订版)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一、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六条修改为“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原则上按照年度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的一定比例安排,直接交易电量不计入基数电量计划。安排基数电量计划时,根据直接交易电量等比例扣除参与直接交易发电机组的发电容量。”
二、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七条修改为“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年度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不超过下达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当签订的合同(意向书)电量超出下达的直接交易规模时,超出的电量按照价差(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与直接交易价格之差)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调减,当有多台价差相同的调减机组时,按机组上网电价耐高到低依次调减,若机纽上网电价也相同,则按等比例调减。”
三、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市场主体的电量交易规模进行限制。电力用户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原则上不高于该用户上年度实际用电量;如确需增加,由用户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确定。”
四、第三章“交易电量”第十九条中“直接交易电量原则上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修改为“直接交易电量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
五、第四章“交易价格”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输配电价核定以后,准许线损率由省物价局商山东能源监管办按上年度我省实际综合线损水平核定,并定期公布。”
六、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意向书)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应符合《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意向书应参照《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交易电量及分月计划、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计量点及计量装置设置、电费结算、违约赔偿条款等内容。”
七、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二十七条增加“若准入用户下属存在多个法人单位,应在准入名单中逐一列明。签订三方合同的主体应与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保持一致,存在多个结算户头的应全部列明。”
八、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输配电价核准前,对非标杆电价机组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进行限制。非标杆电价机组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折算成利用小时数,不得超过直接交易电量规模除以准入机组合计容量所得的平均利用小时数。若发电企业和用户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低于全省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相应调整非标杆电价机组的利用小时数。”
九、第五章“交易合同”第三十条修改为“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暂定为一3%。若用户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的97%,超出一3%允许偏差部分的电量,1-9月份按0.5倍、10-12月按3倍从其次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中扣减。”
十、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第三十七条增加“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准许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与用户约定的月度分解计划安排机组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三方达成一致并进入合同流转流程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进行预结算,与用户在月度分解计划内按实际用电量进行预结算。三方合同正式签订后,按合同进行清算。”
十一、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第三十八条增加“电网企业将三方合同统一发送到相关市供电公司。”
十二、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第三十九条删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确定的准许合同电量和发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安排发电量计划。”
十三、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新增第四十条“用户与发电企业可在6月份19月份对年度合同用电量和后续月度分解用电量提出调减申请。每年7月份、10月份电网企业对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调整方案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各案。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调整方案中扣除的用户合同电量等比例扣除相应发电机组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十四、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新增第四十一条“当电力用户1-6月份累计实际用电量低于累计合同电量时,未使用电量从年度合同电量中扣除;当电力用户7-9月份累计实际用电量低于累计合同电量时,未使用电量从年度合同电量中扣除。用户未完成合同扣除的电量和调减电量,分别在每年7月份、10月份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布。扣除的电量和调减电量可由完成合同进度的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用户名单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布。”
十五、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交易机构在进行结算时,应优先安排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若因机组自身原因导致年底无法完成直接交易电量,相应电费差额从机组当年电费中平衡。”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15年12月25日
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实现电力直接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匚2013〕258号)、《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电监市场E2009〕⒛号)、《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9(电监市场匚⒛09〕50号)和《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由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
第三条电力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交易公平开放。
第四条直接交易电量为电力用户使用的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量、不含居民生活用电量。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市场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主体与运营机构
第六条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七条电力直接交易的运营机构是指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八条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有关准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并获得批准后取得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资格。
市场主体的准入与管理按照《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
电力用户应于交易组织开始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完成在交易运营系统中的注册。电力用户注册申请材料包括: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注册申请表,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直接交易准入文件、供用电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电力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退出直接交易,须经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班子成员单位研究同意后方可退出。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E2009〕⒛号文件精神协商确定。
第十条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班子成员单位研究决定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到处罚的;
2.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3.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4.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的主要职责:
1.按照本规则规定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并履行交易合同;
2.按时足额结算电费;
3.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电电压等级、最大负荷及负荷特性、年最大用电量、产品能耗水平等;
4.严禁转供电或变相转供电。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的主要职责:
1.按照本规则规定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并履行交易合同;
2.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
3.履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的责任,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直接交易机组编号、容量、年发电量计划、能耗水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的主要职责:
1.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
2.保障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责;
3.负责电量抄录,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4.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交易电量、结算电费、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率、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市场交易形成的无约束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公布安全校核结果,对未通过校核的给予解释;
2.根据通过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下达机组发电曲线,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供需平衡;
3.负责输电阻塞管理;
4.按规定向市场主体披露电网运行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市场交易,接受市场交易合同,汇总市场交易电量,根据本规则规定确定最终合同交易电量;
2.根据电网企业电量计量结果和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向发电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凭证;
3.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直接交易发电量计划和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的分月电量安排月度交易计划并转电力调度机构执行;
4.负责电力直接交易信息统计、发布和报告;
5.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第三章交易电量
第十六条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原则上按照年度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的一定比例安排,直接交易电量不计入基数电量计划。安排基数电量计划时,根据直接交易电量等比例扣除参与直接交易发电机组的发电容量。
第十七条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年度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不超过下达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当签订的合同(意向书)电量超出下达的直接交易规模时,超出的电量按照价差(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与直接交易价格之差)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调减,当有多台价差相同的调减机组时9按机组上网电价由高到低依次调减,若机组上网电价也相同,则按等比例调减。
第十八条对市场主体的电量交易规模进行限制。电力用户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原则上不高于该用户上年度实际用电量;如确需增加,由用户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能够完成合同电量的,原则上不得进行转让;确实无法完成合同电量的,除首次签订合同时可以一并签订转让合同外,每年可再转让一次,并应在每年的7月份或9月份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转让合同,受让机组必须取得准入资格,交易合同必须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不同价发电机组转让直接交易电量时,交易价差按照被替代机组批复电价执行。合同转让应不影响其他相关单位的利益。直接交易电量不得在用户之间转让。
第四章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电力直接交易成交电价为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上网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条件成熟后,支持和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商定直接交易成交电价浮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输配电价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指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二十三条输配电价核定前,电力用户购电价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电网环节输配价格暂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具体如下:
1.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量的电量电价计算公式:P=Pc-(PgˉPc)
其中:Pc是指该电力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中的电量电价;
Pg是指与该电力用户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经批复的上网电价;
Pc是指该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电力直接交易成交电价。
在执行期间如遇电价政策调整,须按新价格政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基本电价维持不变。
3.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段电价按直接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IP)执行,峰期电价和谷期电价按现行峰平谷比价计算。直接交易电量按照用户同期全部用电量的峰、平、谷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组成。
第二十五条输配电价核定以后,准许线损率由省物价局商山东能源监管办按上年度我省实际综合线损水平核定,并定期公布。
第五章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电力直接交易合同(意向书)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应符合《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意向书参照《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约交易意向书(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交易电量及分月计划、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计量点及计量装置设置、电费结算、违约赔偿条款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达成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后,应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输配电服务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应符合《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要求。
若准入用户下属存在多个法人单位,应在准入名单中逐一列明。签订三方合同的主体应与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保持一致,存在多个结算户头的应全部列明。
第二十八条在输配电价核准前,对非标杆电价机组的直接交易电量规模进行限制。非标杆电价机组签订的最大合同电量折算成利用小时数,不得超过直接交易电量规模除以准入机组合计容量所得的平均利用小时数。若发电企业和用户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低于全省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相应调整非标杆电价机组的利用小时数。
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直接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并与电网企业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合同电量不得超过原来准许的交易电量,有关补充协议应按照新签合同标准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暂定为一3%。若用户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的97%,超出-3%允许偏差部分的电量,1-9月份按0.5倍、10——12月按3倍从其次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中扣减。
第三十一条因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原因,造成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约定电量97%的,低于部分视为违约电量。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由该企业其他取得准入资格的机组替代发电,也可委托其他发电企业取得准入资格的机组替代发电。
第六章交易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年11月30日前下达次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并抄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班子成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签订电力直接交易意向书(或合同),并将意向书(或合同)分别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交易机构。电力直接交易意向书(或合同)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在12月15日之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书(或合同)的审查,并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完成交易电量汇总、计算,确定分机组意向电量,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三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接到交易机构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转送电力交易机构,向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公开,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逾期未提出安全校核意见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顺序是:先签订合同(意向书)优先于后签订的合同(意向书);长期合同(意向书)电量优先于短期合同(意向书)电量。
第三十七条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的机组意向电量作为准许合同电量。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接到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将准许合同电量向所有市场主体公开,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准许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与用户约定的月度分解计划安排机组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三方达成一致并进入合同流转流程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进行预结算,与用户在月度分解计划内按实际用电量进行预结算。三方合同正式签订后,按合同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应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准许合同电量,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签订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将三方合同统一发送到相关市供电公司。
第三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直接交易合同分月电量安排约定安排月度交易计划,电力调度机构按计划执行。
第四十条用户与发电企业可在6月份、9月份对年度合同用电量和后续月度分解用电量提出调减申请。每年7月份、10月份电网企业对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调整方案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各案。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调整方案中扣除的用户合同电量等比例扣除相应发电机组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第四十一条当电力用户1-6月份累计实际用电量低于累计合同电量时,未使用电量从年度合同电量中扣除;当电力用户7-9月份累计实际用电量低于累计合同电量时,未使用电量从年度合同电量中扣除。用户未完成合同扣除的电量和调减电量,分别在每年7月份、10月份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布。扣除的电量和调减电量可由完成合同进度的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用户名单由山东能源监管办公布。
第四十二条当用户年度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时,经月度滚动调整后发电企业对应机组多发的电量,结转为该企业(机组)年度基数电量计划。
第四十三条交易机构在进行结算时,应优先安排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若因机组自身原因导致年底无法完成直接交易电量,相应电费差额从机组当年电费中平衡。
第四十四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影响直接交易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优先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市场主体披露原因。
第四十五条待条件成熟后,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交易平台集中竞价方式形成直接交易电量、电价。
第四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总结、发布上月直接交易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开展情况。
第七章计量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直接交易电量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直接交易电量对应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
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电网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抄表后,及时将结果送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抄表电量和交易合同,从抄表电量中按照直接交易优先的原则切割电量。
第五十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量切割结果以及合同约定价格,向发电企业出具结算凭证。
第五十一条电网企业按照电力用户购电价格和直接交易电量向电力用户出具结算凭证。
第五十二条电网企业按照“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原则优先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第五十三条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直接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结算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提出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申请的电力用户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提出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申请的发电企业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五十五条山东能源监管办依法对市场主体与运营机构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直接交易市场的情况;
(三)执行交易规则的情况;
(四)披露信息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9日公布的《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4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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