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国家电网公司以“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为宣传主题,各地供电企业因地制宜,开拓创新,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普法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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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法制史大事记
1904年 清朝光绪皇帝批准《京师华商电灯股份公司营业章程》,明确华赏电灯公司拥有当地的电力专营权,这成为目前有案可查的中国第一部电力法规。
1906年开始起草、1908年完成、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颁布施行的《大清新刑律》作出了中国刑法史上第一个关于窃电规制的条款。
1918年 北洋政府颁布《电气事业取缔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电气事业管理条例。
1929年至1945年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成立了负责电力的资源委员会,先后公布《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电气事业条例》以及规制窃电的《电气事业人检查窃电及追偿电费规则》等。
1947年10月29日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通过了《电业法》,共9章117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电业的经济立法,也是近70年电业运营实践的全面总结。
1952年 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电力物资短缺的现状,由燃料工业部公布《电气事业处理窃电暂行规则》,各地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或《举报窃电奖励办法》。
1952年 新中国政务院正式批准《全国供用电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全国性供用电法规。
1963年 水利电力部对《全国供用电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并颁布新的《全国供用电规则》。
1975年 为从管理权限、电网安全和经济行为角度规范各大区电网和各省电网,国务院颁布《跨省电网管理办法》。
1985年 水利电力部开始对《全国供用电规则》进行修订。
1987年 国务院颁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加强对盗窃电力设施分子的打击。
1993年 国务院按照“联合电网、统一调度”的指导思想,颁布《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1996年 我国第一部行业法——《电力法》正式施行,其内容覆盖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与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1996-1997年 一系列与《电力法》配套的法规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陆续出台。我国初步形成了以《电力法》为龙头的电力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1999年 国家经贸委下达通知,着手对《电力法》进行修改,配套法规也开始修订。
2003年 新成立的国家电监会发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和《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同时着手制定《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监管条例》。
2003年以后 许多省市的地方反窃电立法陆续颁布。
2009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电力法》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5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电力法》进行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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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弘扬宪法精神 保障电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