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关于煤炭的文件、产业政策等密集出台。本报进行了梳理,选取部分予以刊发。
2011年4月22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法规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12年2月22日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及承包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
2012年6月13日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改委
开发建设
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012年10月22日
●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健康发展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优先支持关闭退出的煤矿,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
2012年12月20日
●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市场运行
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2013年9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清洁利用
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强化税费政策扶持,完善煤层气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勘查开发约束机制。
2013年10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安全生产
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013年11月18日
●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健康发展
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2013年12月8日
●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产能管理
煤矿应依据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可能造成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指标。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的1/12。
2013年12月30日
●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
开发建设
到2020年,基本形成物流网络配套衔接、技术装备先进适用、物流服务绿色高效的现代煤炭物流体系。加强铁路煤运通道建设,年运输能力达到30亿吨;重点建设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30个年流通规模2000万吨级物流园区;培育一批大型现代煤炭物流企业。
2014年5月15日
●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改委
市场运行
加快健全若干个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结合煤炭主产地、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以及国家批准开展涉煤品种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等条件,逐步建成2个至3个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形成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手段先进、运行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2014年7月17日
●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清洁利用
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禁止建设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规模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100万吨及以下规模的煤制油项目。
严禁在煤炭净调入省发展煤制油(气)。
2014年9月3日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健康发展
对作为商品煤出售的煤炭的灰分、硫分等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对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要求更加严格,并对汞、砷、磷、氯、氟5种有毒有害元素指标做了相应规定。
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2014年10月9日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健康发展
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2014年10月12日
●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开发建设
优化新建项目布局,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级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新建配套煤矿项目。
2015年2月3日
●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
●国家能源局
清洁利用
“十二五”期间,建成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成36个年抽采量超过1亿立方米的规模化矿区。
到2020年,建成3个至4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新增探明煤层气地质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力争达到400亿立方米。
2015年2月4日
●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健康发展
提出十条具体意见: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规范煤炭生产建设秩序,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加强煤炭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煤炭国际合作。
2015年4月27日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年—2020年)
●国家能源局
清洁利用
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超过70%;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3年提高5个百分点。
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超过80%;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3年提高8个百分点。
原标题:我国十二五期间部分煤炭文件、政策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