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换言之,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以“证”作为核发“照”的前提,企业只要领取营业执照,便可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若打算从事需要许可的供电活动,可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企业可以开展相关筹备工作,这将为企业发展赢得大量时间。
业内普遍认为,本次对《电力法》的修改仅仅开了个头。从对电力行业的影响来看,此次修改使售电主体入市门槛降低,为进一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打下法理基础,与此同时,《电力法》后续修法仍有很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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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华社官方报道: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三)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四)删去第六十八条。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修改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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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订《电力法》 删除“先证后照”
据悉,2013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东莞市工商局局长范燕彬曾表示:“这就好比先让企业领个‘身份证’,如果想从事一些特殊的行业,再去考‘律师证’、‘医师证’、‘会计证’。”
“此次电力法修订后,从事供电活动仍需供电许可证,只是申领证照顺序颠倒了而已。”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徐晓东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早在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便开始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进行改革,将其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并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去年4月份,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完善了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据徐晓东介绍,此次修改正是国务院从“先证后照”转为“证照分开”普遍原则的应用。但他同时表示,这与当前备受关注的电力体制改革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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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电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提出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陈臻认为,随着电力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并按照售电侧逐步放开的电改方向,使得对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成为业内人士近些年呼吁的焦点。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电力法修订案删除了将取得供电营业区许可作为工商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许可要求,无疑契合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工商设立前置许可的改革要求,不仅符合行政许可设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为后续改革留下了余地。她指出,该条的其他款项尚需根据电改的新要求作进一步修订。
记者了解到,《电力法》第二十五条原来共包括三款内容,其中第二款饱受争议,该条款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这被普遍认为与电改“5号文”思路相悖。
最近推出的“新电改方案”也表示,当前电力行业立法修法工作相对滞后,一些现有电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制约了电力市场化和健康发展。为此,新方案明确将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进程,抓紧完成电力法的修订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
“本次修改,意味着更多的售电主体将进入电力市场。”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魏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逐步放开售电侧,构建多元化的售电主体,恰好契合了新一轮电力改革的思路。
修改前后有何变化?
在修订之前,供电企业在取得营业许可之前,需要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准备包括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电源容量及分布图、售电价格及其依据等多项材料。在获得了《供电营业许可证》之后,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够营业。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电力主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门槛”注定只有少数企业能够从事电力经营。
“按照修订后的《电力法》,有意开展售电业务的市场主体,可以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证》。”魏琼表示。
由于上网电价下调以及煤价走低,Wind数据显示超八成的电力上市公司在2014年实现盈利。 如果依据中国电力联合会统计,2014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5.52万亿千瓦时,即便一度电增加1分钱的盈利空间,也将衍生550亿元的新生市场。而《电力法》修订前,这个新市场只与那些拥有《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企业有关。
“目前,我们也在等相关的通知,看后续的流程是否会有所变化。”陕西省负责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省发改委监测应急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相关的许可证办理工作仍在正常进行。
魏琼分析认为,在2014年国家能源局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由主管部门批准变成了企业双边协议,同时本次《电力法》修改也为新的增量进入已经划分好了供电营业区域,提供了更为开放的条件。
“现在进行的新一轮电力改革,需要《电力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告诉记者,新电改的一项最大看点就是放开售电侧,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审批后移,也有助于企业在初期集中精力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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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行业在《电力法》和配套法规的规制下,电力工业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较好地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具体表现为:一是,一次能源市场化;二是,《电力法》第三条确立的电源投资市场化,即以法定的形式开放电源投资;三是,电力建设市场化,电力建设从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都是按市场机制和招投标法进行配置。
而本次电法修改争论的焦点是电能交易市场化和电网投资市场化问题。
电能交易市场化的主要观点和意见:一是成立全国性的电能交易中心,统一经营电能业务,电网仅作为基础性的通道;二是发电则实行自由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三是用电则增加终端销售环节,与用户实行自由定价;四是取消供电营业区,实行多供电企业竞争性经营。
关于成立全国性的电能交易中心是否可行,应认真研究。电能没有实物形态,不能储存,其生产、输送和使用都是在发电、输电和用电系统中同时完成。这决定了电力生产、输送、使用和交易的特殊性。
设立全国性的电力交易中心,势必要引进期货、股票交易的原理和机制方能实现电能的交易,其实质是一个高级金融市场。试想,在中国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尚不成熟,须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之际,修改《电力法》作出建立全国性电能交易中心的立法安排,尚不成熟。
立法一般是将成熟、稳定的政策和经验理性化为国家法律制度,以实现经济社会的正向发展。
发电侧和终端销售实现自由定价,由于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电价制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致使发电人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若发电侧放开电价管制,势必引起发电侧的全面大幅度涨价。
在电能销售环节中再增一个终端销售企业无疑只会抬高电价。
再看输配电环节,其供电人资产负载率达到80%左右,投资回报只有1%,远低于市场平均利润水平,远未做到《电力法》规定的“适当超前发展”“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的法定要求。
可以说,现行的低电价是不符合《电力法》规定和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当下中国电力行业中,其发电人、供电人,都有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的涨价需求,开放发电侧和终端售电价格的立法决策应当慎之又慎。
关于取消供电营业区,实现供电的竞争性经营,以平抑和降低电价。要实现供电的市场化竞争,借厂网分开模式,将发电大卸五大块,必须在市场中设立五个以上的供电市场经营的主体,方可能实现相对竞争。
试想,全国每年的用电量由五个供电企业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竞争性经营的话,无疑可以实现平抑电价的目的。但是,问题在于设立五个以上的供电企业要增加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而每个供电企业只能有五分之一左右的电量业务,这种制度安排下,电量要分摊新设立的供电企业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成本,即首先得提高电价消化新供电企业的成本,再进行竞争,形成以高电价为基础的市场竞争。
这时,电价形成的刚性成本,再完善市场和竞争也难以平抑电价的刚性成本,通过竞争后的电价远高于原电价,这不是修改电力法的目的。
必须说明的是,市场化是改革的方向,而改革的目的是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不应简单地把电力市场化作为改革的目标,只能为手段。
因此,电力改革应坚持市场化方向,形成最佳市场化。保障中国电力工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向社会提供优质的电能和服务,而不是最大市场化,最大市场化可形成充分的竞争性市场。中国要实现中等发达水平,现有12.5亿的装机规模和电网规模还远远不够,发展仍是今后长期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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