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193536,传真:0571-28869171,电邮:shiyf@zjepb.gov.cn),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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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意见 (全文)

2014-11-14 09:42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193536,传真:0571-28869171,电邮:shiyf@zjepb.gov.cn),欢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附:

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4〕135号)的要求,我省将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并作为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款核算的主要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职责

(一)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负责提供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核所需的书面和电子材料,要求材料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二)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报送的环保设施投撤记录进行初审,重点记录和汇总环保设施的非同步投运、非正常运行和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行为,初审结果报省环保厅。

(三)省环保厅负责审定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数据,确定分项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的达标时间段、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等;定期向社会公告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对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进行现场督查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报送的运行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省环保厅审定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数据的技术依据。

二. 企业材料报送要求

(一)书面申请

符合条件并申请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项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由所属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提出开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工作的书面申请,提交环保设施先期单项验收意见或竣工验收意见和相应监测报告。企业可根据项目情况同时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应审查意见,机组及环保设施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的证明材料,环保设施基本设计参数文件和项目相关的其他书面及电子材料。

除尘方式为电除尘的燃煤发电机组,除尘器电场数应不少于四电场,运行电场投运率(不含备用)在90%及以上。

(二)月度审核材料

1.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报表(样表见附件2)。

2.环保设施投撤记录表(样表见附件3)。包括机组启停、并网与解列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启停和不正常运行记录,机组、环保设施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的检修记录等。

3. 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历史数据曲线图或报表。优先分单元提供脱硫、脱硝、除尘设施DCS曲线图,原则上每周一幅,至少包含8条主要参数历史数据曲线,充分反映机组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做到参数相对固定、量程设置合理、曲线色彩分明、标注明确清晰。除尘设施在完成DCS改造前,可提供关键参数的历史数据报表。

(三)年度审核材料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按《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要求,每年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核查证明材料。

核查证明材料应重点报告上年度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大气主要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和总量控制情况,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 环保设施运行数据审核要求

(一)基本要求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按污染物种类分项审核,以烟气总排放口分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情况为主要审核内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保部门联网的CEMS数据为准。环保设施关键运行工况数据以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刷卡排污系统”)数据为准。

污染物排放超限值时段、环保设施非同步投运和非正常运行时段,刷卡排污系统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或传输关键运行工况数据的时段,根据环保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

(二)CEMS数据要求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安装运行CEMS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过有效性审核的CEMS,正常运行期间上传环保部门并经省环保厅审核后的自动监控数据为有效数据,作为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核的依据。

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运维单位定期巡检,进行CEMS维护保养、校准校验造成短时数据缺失或异常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相应时段的短时缺失和异常数据可剔除。该时段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进行数据修约,可用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核。

(三)刷卡排污系统数据要求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安装运行刷卡排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应记录机组运行工况数据,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的关键运行工况数据,正常运行期间上传环保部门的关键运行工况数据作为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核的依据。

刷卡排污系统按要求逐步实现对关键运行工况参数的自动逻辑校核。关键运行工况参数逻辑校核结论为不合理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和原始台账进行说明;无法合理说明的,视情形认定该时段为没收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超标1倍及以上排放或人为数据作假。

(四)环保DCS数据要求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DCS参数设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脱硫、脱硝及除尘DCS逐步实现相互通讯,存储以下参数的历史数据一年以上。

1.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施DCS存储机组负荷、脱硫设施进出口与烟气总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浓度、烟气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流量、旁路挡板门启停信号、增压风机电流、氧化风机电流、浆液循环泵电流、浆液pH值等历史数据。

其他脱硫工艺设施DCS存储机组负荷、脱硫设施进出口与烟气总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浓度、烟气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流量、旁路挡板门启停信号、增压风机电流、脱硫剂投加相关参数等历史数据。

2.脱硝DCS存储机组负荷、脱硝设施进出口与烟气总排放口的氮氧化物浓度、烟气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流量、脱硝还原剂流量、稀释风机电流、氨逃逸浓度以及喷氨母管压力、氨罐液位为代表的脱硝还原剂供应系统相关参数等历史数据。

3.除尘DCS存储机组负荷、除尘设施出口与烟气总排放口的烟尘浓度、烟气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流量等历史数据;采用电除尘工艺还需存储除尘二次电压、二次电流、进线电流、母联电流等历史数据;采用袋式除尘工艺还需存储旁路挡板门启停信号、除尘器进出口压差、消灰压力等历史数据;采用湿式电除尘工艺还需存储水泵电流信号等历史数据。

(五)环保设施运行特殊情形的判断规则

1. 环保设施运行按没收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的时段:

1)燃煤发电机组启机致30%额定及以下负荷段脱硫和除尘设施退出,机组50%额定及以下负荷段脱硝设施退出,并致相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值的时段。

2)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环保DCS关键运行工况参数丢失1年内累计48小时以上至168小时及以内,造成数据缺失或异常的时段。

3)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进行环保设施暂停运行试验,或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等原因企业自主实施环保设施暂停运行试验,自试验起始时间至环保设施实际恢复正常运行状态的时段。其中,企业自主实施环保设施暂停运行试验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报告并取得同意,原则上每台机组每年试验不超过2次,每次试验不超过2小时。

4)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2. 环保设施按未运行且污染物排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时段:

1)CEMS运维不规范,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CEMS主要检测项目标定准确度无法达到《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考核指标要求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确认该时段的起止时间。

2)CEMS故障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检修并恢复正常联网的逾期时段,环保DCS关键运行工况参数丢失1年内累计168小时以上,造成数据缺失或异常的时段。

3)分项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燃煤发电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允许排放总量,其超过允许总量排放的时段。

4)其他环保相关规定执行不到位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3.环保设施运行按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时段:

通过改造CEMS、DCS或刷卡排污系统软、硬件设施,修改CEMS、DCS或刷卡排污系统主要参数,纂改CEMS、DCS或刷卡排污系统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经环保部门核实的时段。无法判断燃煤发电企业人为致使数据失真起始时间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前一季度时间起计算时段。

四. 审核程序

(一)申请规定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开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工作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所属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可按本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要求,向我厅申请开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工作并按期报送定期审核材料。

(二)审核程序

1.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详细记录脱硫脱硝与除尘设施、CEMS与刷卡排污系统、环保DCS等设施的非同步投运、非正常运行、污染物超限值排放的时间和原因等。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向省环保厅和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报送上月环保设施运行报表、投撤记录表、环保DCS历史数据曲线图或报表,以及相关书面及电子材料。

2. 各设区市环保局在每季度前7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报送所辖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投撤记录表的初审意见,重点报告环保设施的非同步投运和非正常运行、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等行为。

3. 省环保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应在每月初和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提交上月和上季度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报表的技术审核结果。

4. 省环保厅依据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报送的定期审核材料、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技术审核结果,结合设区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根据日常检查结果、CEMS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刷卡排污系统和DCS历史数据,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初步审核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5.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对公示数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提起正式书面申诉并提交CEMS、刷卡排污系统与DCS的历史数据和运维记录,以及其他必要的书面与电子材料,省环保厅根据申诉材料进行复核。

6. 省环保厅在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的上季度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数据函告省物价局。

五. 其他事项

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2014年4月30日及之前的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工作按原规定执行。自2014年5月1日起,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按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4〕135号)执行环保电价。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工作按本通知的规定参照试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关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度审核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8〕61号)、《关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2〕77号)和《关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的通知》(浙环办函〔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名单;

2.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报表;

3.环保设施投撤记录表。

附件1

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名单

1. 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

2. 萧山发电厂

3. 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4. 浙江浙能北仑发电有限公司

5. 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

6. 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 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

8.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9. 台塑集团热电(宁波)有限公司

10. 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公司

11. 浙江温州特鲁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2. 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3. 华润电力(温州)有限公司

14. 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

15.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

16. 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

17. 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

18. 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9. 浙江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 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1. 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22. 台州发电厂

23.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玉环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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