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市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奖励》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市将限期取缔、改造城区内燃煤小锅炉(10吨以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并对市区范围在期限内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的单位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原则
按照企业承担和政府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期限内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奖励对象
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市区内完成燃煤锅炉淘汰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单位及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电厂余热利用改造工程并为社会服务业提供热水的单位。
三、奖励条件
1、锅炉及烟囱拆除。对市区内工业、社会服务业的燃煤锅炉(含兼供热功能的锅炉)进行拆除,不再新置锅炉的。
2、工业、社会服务业的燃煤锅炉(含兼供热功能的锅炉)进行改造,改用燃气(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等)、油、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者使用热源泵、移动热源、直购热水等方式进行清洁能源替代的。
3、对电厂通过余热改造为社会服务业提供热水,支持全市燃煤小锅炉改造的。
4、鼓励采暖用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采暖用燃煤小锅炉如果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免除供热管网配套费用。
四、奖励标准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有关要求的通知》(黑环办〔2014〕6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外地经验,确定我市的奖励标准为:
(一)燃煤锅炉拆除的奖励标准。拆除除型煤锅炉外的燃煤锅炉奖励标准为0.5(含0.5)蒸吨以下奖励1.6万元;0.5蒸吨以上奖励2.8万元。对拆除燃用型煤锅炉的奖励标准为拆除锅炉奖励标准为0.5(含0.5)蒸吨以下奖励1.8万元;0.5蒸吨以上奖励3.15万元。
(二)电厂余热利用改造供热水奖励标准。对市区内电厂或热电联产的大型供热单位通过余热改造工程为社会服务业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热水的,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余热利用改造的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奖励标准。改照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等)、油、电、太阳能、热源泵的,按照现有使用锅炉吨位,以3万元/吨锅炉奖励。
(四)集中供热管网内的燃煤锅炉并网奖励标准。拆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免除供热管网配套费用。
五、奖励申请
(一)申请所需资料。具备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七台河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和《七台河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1)原有锅炉使用证明资料。购置锅炉发票、使用说明书、锅炉铭签照片(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改造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等)、油、电、太阳能、热源泵、移动热源等方式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彻底拆除的,提供购置合同、发票、安装施工计划及设备图片(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供热并网的需提供房产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申请单位身份证明:单位的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信息)。
(二)受理程序。实行属地环保局负责审查,辖区环保局审查合格上报市环保局进行复审。
1、凡符合奖励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填写《七台河市燃煤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资金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所需资料,向所在辖区环保局申请受理审查。
2、辖区环保局在受理资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由区环保局填写《七台河市燃煤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改造项目验收表》于每月20日统一上报市环保局复审。
3、市环保局在受理资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复审,审核合格的统一填写《七台河市燃煤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资金奖励汇总审批表》。
(三)资金拨付。审核合格的奖励资金,由市环保局委托代理银行于次月10日前直接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