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对福建福清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首次装料阶段)进行审评的报告》(福核设计发〔2012〕9号)和《关于报送〈福建福清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修订版)〉的报告》(福核发〔2014〕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福清核电厂厂址位于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本工程以岭澳核电厂一期工程为参考电厂,按参考电厂翻版加改进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
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符合《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的要求。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放射性源项分析合理,对正常运行和设计基准事故条件下的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模式和参数合理;客观反映了本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性能、流出物监测大纲和监测能力、环境监测大纲和监测能力。按照审评意见修订完善后的《福清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修订版)》,可以作为本项目的审批依据。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与现行的地方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不产生影响;厂址周围非居住区边界和规划限制区边界的设置合理可行;本工程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很小;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导致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首次装料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根据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相关标准要求,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如下:气载流出物中,惰性气体为9.09×1013Bq、碘为6.45×108Bq、粒子为7.16×107Bq、碳14为7.65×1011Bq、氚为5.67×1012Bq;液态放射性流出物中,氚为6.30×1013Bq,碳14为 5.58×1010Bq、其余核素为4.5×1010Bq。你公司应严格控制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并进一步综合考虑本工程的三废系统和处理工艺、运行管理措施和人员操作能力,同时结合国内同类型机组的运行经验和申请值,进一步开展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申请值的优化工作。
(二)在首次换料大修前两周完成水泥固化线优化改造,期间应按承诺分阶段及时向我部提交进展报告,改造结束后提交完工报告。
(三)切实落实温排水排放的温升影响监测和生物监测。
三、在试运行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配合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30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印发
原标题: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