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2]57号)精神,市级财政从2014年起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完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服务体系,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节能服务公司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界定
(一)节能服务公司
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支持以外的公司)。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改造的诊断、融资、实施、维护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的节能改造项目。
二、支持事项和对象
(一)支持事项
1、对纳入国家和省、市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空间诊断服务;
2、对国家备案公司实施的但仅节能量达不到资金申请门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非国家备案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节能量认定服务;
3、对获得国家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市级配套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市级奖励;
4、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有关宣传培训,以及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对接等。
(二)支持对象
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
三、支持条件
(一)支持对象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在我市注册,其中非国家备案公司应事先通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2、节能量审核机构注册地原则应在我市,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遴选要求审核备案后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二)用能单位条件
1、用能单位在我市,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未纳入本地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空间诊断服务时,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应在300吨(含)标准煤以上。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条件
节能量审核机构提供节能量认定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节能量市级奖励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占70%以上;
2、项目竣工并稳定运行1年以上(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竣工并稳定运行1年以上的项目均可申请节能量认定服务和市级奖励);-
3、项目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4、项目认定的年综合节能量应在54吨(含)标准煤以上;
5、国家备案公司所实施项目认定的年综合节能量,工业领域原则不超过500吨(不含)标煤,非工业领域原则不超过I00(不含)吨标煤。
支持同一节能服务公司在市域范围内不同区域实施的同一类型的项目打捆申报,该类打捆项目原则视为一个项目提供节能量认定服务。
四、支持标准
(一)节能服务公司为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空间诊断服务,非工业领域按单个用能单位2万元给予支持;工业领域按单个用能单位3万元给予支持;
(二)节能量审核机构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认定服务,单个项a按节能空间诊断服务支持标准的30%给予支持;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新获得国家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据省上已认定的年综合节能量给予IOo元/吨标准煤市级配套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据我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认定的年综合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市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均不超过50万元;
(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审查节能空间诊断报告和节能量认定报告、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宣传培训等发生的费用,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其实际支出核算确定。
五、服务事项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空间诊断服务、节能量审核机构提供节能量认定服务前,均应由节能服务公司按相关条件在市发改委公众信息网备案。
六、资金申请、审查和拨付
(一)资金申请
1、节能服务公司编制的节能空间诊断报告(一式三份)经用能单位、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发改部门盖章确认后,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材料,填报附表}n
2、节能量审核机构编制的节能量认定报告(一式三份)经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发改部门盖章确认后,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材料,填报附表2Q
3、申请节能量市级(配套)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按相关条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发改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填报附表3,并附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的项目改造合同、有关节能技术方案、投入凭证、节能量认定报告、已下达国家奖励资金的证明文件等。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市)县发改部门转报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每年9月上旬集中受理资金申请。
(二)资金审查和拨付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依据资金支持条件审查申请材料,对通过审查的,按照资金支持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拨付资金。
(三)资金绩效管理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成府发〔Zo}4}6号)要求,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级专项资金绩效信息进行跟踪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资金计划执行结束后,市发改委将组织开展执行结果全面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负责实施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七、监督处罚
(一)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按资金支持条件做好用能单位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符合性审查,对所出具意见或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将按法定程序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市级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部门取消其资质。
(二)负责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以及资金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转移和侵占。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