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德州电厂#2机组、辛店电厂#6机组脱硝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一发〔2013〕102号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德州电厂二号机组脱硝电价的请示》(华能鲁营〔2013〕453号)、《关于辛店电厂六号机组脱硝电价的请示》(华能鲁营〔2013〕5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1号)规定,同意德州电厂#2机组(32万千瓦)、辛店电厂#6机组(30万千瓦)分别自脱硝验收合格之日的2013年8月6日、8月23日起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08元。
上述机组要切实运行脱硝设施,否则将予以扣减电费或取消脱硝加价。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