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提出,“引导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提高融资能力,不断探索和完善商业模式。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能耗较高,承担着节能减排的重要任务,出于较强的节能减排社会责任感,组建了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为自身量身定做节能方案。加之近年出台的财税金融政策利好和节能服务市场的巨大商机,吸引了大型企业集团纷纷设立自己的节能服务公司进入节能服务产业。“十二五”的头两年,央企进军节能服务产业会出现一个高峰。神华集团、新奥集团、兵器集团、中国电网、中石化、中海油、华润集团、鞍钢、昆钢、大唐等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先后成立了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向节能服务领域延伸。据报道,国家电网公司20家省公司组建了节能服务公司,其中18个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部委的资格认定。
这些集团公司设立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本集团节能减排的任务,主要面向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服务。一方面集团公司为节能服务公司下达节能任务指标,另一方面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和技术支持。这类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环境和先天条件有其自身特点。虽然我国从1998年已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但真正推广只是近两三年的事,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尚缺乏足够的项目实施经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并不是抽象的理论,需要结合我国自身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以及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的特点,并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研究和设计出与项目相适应的具体模式。
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的特点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有良好的信用基础。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多承担本集团节能任务,其客户一般为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而且集团成员企业的节能需求一般也优先通过本集团设立的节能服务公司来满足。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并不缺乏客户。由于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均为集团成员企业,双方互信关系良好,通常无需担心客户信用。
融资能力强
一方面有大型央企背景,节能服务公司本身具有相对较强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集团公司为节能服务公司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节能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系统性节能改造
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服从集团公司的节能战略需要,着眼于整体能效水平的提高和整体节能目标的实现,更倾向于为成员企业提供系统性的节能改造,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体节能效益。
节能指标实现优先于节能效益分享
由于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担负着本集团相当部分的节能任务,实现节能任务可能优先于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的营利。
产业专业化技术提升
集团成员企业通常围绕集团公司主要开展经营活动,通常集中于一个或几个领域,为这些企业提供节能服务,需要熟悉集团公司所在领域,能够提供专业化服务。
项目可复制性
一个集团公司的众多成员企业,在某些用能领域具有相似性,在一个成员企业成功实施的项目,可以在其他成员企业复制推广。
适合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的EPC项目运作模式
比较典型的EPC模式是分享型合同模式。在典型的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项目的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或设备制造)和施工,根据测量与确认的节能量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固定的期限内分享实际节能收益。节能服务公司的分享比例主要考虑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项目风险。通常,节能服务公司需承担项目设计、制造和施工的成本控制风险、利率风险、能源价格风险、节能量测量与验证的不确定性风险、系统变更的不确定性等财务风险。大多数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还需承担设备运行时间、使用寿命、环境变化、负荷、用能单位配合程度等运行风险,以及设备的功效、保养和操作等绩效风险。因此,采用分享型合同的项目首先是用能单位有良好的信用,以使回款风险可控; 其次运行较为稳定,以使节能量绩效风险可控; 再次是能源价格稳定或以固定价格计算节能收益,以使节能收益风险可控;最后是节能量的测量和确认方法可靠,以使节能量测量与确认风险可控。对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而言,信用风险较低,设备运行、能源价格和节能量测量确认风险均可通过彼此协调实现双方分担。从这一角度讲,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具备实施分享型合同的条件。但从另一角度讲,由于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在EPC项目中承担的风险较外部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同类项目承担的风险显著降低,加之集团公司赋予内部节能服务公司的特殊使命, EPC合同的主要目的和根本目标不再是企业利润,故需要重新选择适合的合同模式,或对典型的传统模式加以改造,重新设计合同模式。
透明分享型合同模式
以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为主要节能服务对象的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更加关注节能改造项目可实现的节能量,节能效益无论如何分配,均在集团公司内部,而且集团公司通常会在资金、人才和其他方面提供支持,节能效益的实现也与这些支持分不开。所以客观上要求项目收益在节能服务公司与服务对象之间透明化。项目合同双方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投资和其他成本进行测算并事先做出约定,项目合同约定所有节能收益先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当节能服务公司收回全部投资和按事先确认的收益率计算的回报时合同终止,之后全部节能收益属于用能单位。这种方式相当透明,投资和收益率都要双方事先确认,如用能单位因环境变化和用能单位希望买断而终止合同,项目的价值非常容易计算,较适合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对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以分享型合同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设计和实施,保证节能量。如节能量小于约定的保证额度,节能服务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项目由用能单位投资或由用能单位向第三方机构融资。和分享型合同模式相比较,节能效益保证型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不负责投资,无需为项目融资,不承担融资成本和利率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只要实现保证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就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
由于当前财政和税收政策以分享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以支持,分享型合同模式得到较多关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冷落。通过对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对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项目特点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模式应得到重视。一方面,相当多的项目融资是由集团公司提供的,并不需要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融资。另一方面,在职能定位上,集团公司更倾向于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节能绩效管理上。
总包与专业分包结合模式
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整体综合节能服务或系统化节能服务,需要整合不同领域的先进的节能技术和借鉴节能项目改造经验。这种情况下与外部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将不可避免。通过与外部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外部节能服务公司在某些领域的专业优势,将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引进到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帮助产业实现升级。为同时满足系统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可引入总包与专业分包相结合的模式。即,由集团公司内部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节能改造项目的总承包人,将专业性较强的领域通过专业分包的方式交给外部节能服务公司来完成。对于已取得成熟节能改造经验的项目也可以直接交给外部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复制。
与外部节能服务公司股权合作模式
通过股权合并、股权链接等方式,大型国有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中小节能服务企业实现资金和团队的整合,可有力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集团公司设立内部节能服务公司初期可能缺乏项目经验、相关节能技术和节能改造项目运作团队,可以考虑与外部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股权层面的合作,将双方的利益捆绑到一起。股权合作可以使集团公司很快形成开展节能服务的能力,外部节能服务公司则可以得到一批客户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