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百年不遇的大地震和海啸引发了日本福岛核事故,从而也引发全球对核能安全的反思,我国也在事故发生五天后,暂停审批新的核电项目。时过一年,核电发展何去何从备受关注。
胡锦涛主席3月27日在首尔核安全峰会时表示,今后中国将进一步采取核安全措施,确保本国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提高整体核安全水平,共同致力于提升本地区核安全水平。在今年的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对核能的表述由去年的“积极发展”变为“安全高效发展”。如何安全利用核能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现有技术可以保障核电安全
目前,世界核电发展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一年前的日本福岛核事故,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倒核潮”。在能源日益紧张的今天,我们是否要放弃核能?
“核电目前在中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极小,核能仍将是中国未来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将继续发展核能,现有技术可以保障核电安全。”全国政协常委、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张国宝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陆启洲委员则表示,我国能源需求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核电作为稳定、高效且可大规模利用的清洁能源,是我国降低对外能源依赖的重要战略,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核电安全最终需要依靠技术进步来保障,如今核电已经发展到第三代和第四代,安全系数不断提高,抗灾能力日益增强。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王炳华表示,中国内陆必须发展核电。因为中国内陆尤其是华中地区,市场需求旺盛,能源结构不合理,迫切需要发展核电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
在肯定核能发展的同时,委员们认为发展核电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我国内陆地区一些省份的一次能源较为匮乏,在这些区域布局核电,将有利于解决当地的电力供应紧张问题。当然,内陆核电的发展应尊重科学,保持理性,做好各方利益的平衡。”陆启洲表示。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名誉院长杨岐强调说,发展核电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要强化风险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在设计、制造、建设、运行、退役、安全监管和应急各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共同构筑安全防线。
据王炳华介绍,内陆核电站的设计标准和沿海核电站的设计标准完全一致。就其排放,无论是液体排放、固体排放、气体排放,相对沿海地区,内陆地区会有更加严格的约束和要求。
核电审批即将开闸
福岛核事故发生之后,各个核电大国纷纷采取了各种审核和检查的手段,加强本国核能生产和实施运行的安全性。在2011年3月16日,我国也立即启动了“国四条”——要求立即组织对中国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正在运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审查在建核电站;严格审批新上核电项目,抓紧编制《核安全规划》和调整完善《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在《核安全规划》批准之前,暂停审批新的核电项目,包括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在今年的两会上,王炳华表示,中国或将在今年就恢复中国核电站项目的审批工作。
其实,2011年底敏锐的核电制造商和核电业主,已经嗅到了核电回暖的气息。据媒体报道,去年12月,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上海电气重工集团总裁吕亚臣就公开表示,“预计核电重新开闸将在2012年上半年之前。”
据王炳华介绍,日本福岛核事故后,中国开展核电安全大检查。目前共计发现14个需要整改的问题。其中有的已完全解决,有的正在解决当中,有的已经列入三年改造计划当中,将全部解决。
为提高我国核电机组安全性和极端灾害抵抗能力,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国家能源局启动了针对13个具体问题和安全技术研发计划。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副理事长李永江介绍,2012年2月,国务院已为规划的补充完善召开过一次专门会议,具体内容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才能发布实施。据了解,即将出台的核安全规划要求提高核设施和技术利用安全水平,明显降低辐射环境安全风险,保障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与王炳华的预计一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陈炳德认为今年核电项目将会重启。“这要从几个方面来看:最基本的一个衡量面就是日本“3·11”的核事故发生以后,国外的核电站都做了压力测试,国内的也全都做了安全检查。一个基本的概念没有变,那就是日本的核事故没有对世界的核电技术和安全这个基本问题产生动摇,核能总体上是安全清洁的能源。”
资料显示,到2011年11月为止,中国共有14台核电机组在役运行,装机容量共计1188万千瓦;在建的核电机组有27台,容量共计2989万千瓦。据2012年中电联在发布《电力工业“十二五”规划滚动研究报告》指出,2020年规划核电装机规模达到8000万千瓦。这比2007年制定的计划高出一倍。
《原子能法》应尽快出台
核能将再次迎来大发展似乎已成定局,但如何安全监管也引发了专家学者讨论。
日前,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NDRC)发布《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呼吁加强中国核安全监管。
“与其他核电大国相比,中国的核能行业和核技术利用政府管理部门设置较为复杂,职责存在交叉和划分不清的问题,管理效率亟须提高。另外,核安全监管没有实现高度集中,较为分散,这样的管理机制造成了不同机构监管,职能交叉,监管资源和技术力量分散。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职责,理顺相互之间的协同关系。”NDRC杨富强博士表示。
在陈炳德看来,核能立法是关乎核能安全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让他遗憾的是,目前中国关于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没有一部统领核活动的上位法。
“核技术和核电安全的特殊性,要求其监管必须由政府对其进行全过程的严格管理。核技术与核能安全利用的前提是核安全监管必须得到国家最高级别的政治关注,保障核事业的安全、可持续发展是国家的责任所在。如果核电开始大发展的时候,原子能的基本法还没有到位,可能会给它的安全高效发展包括以后的运作带来隐患。”陈炳德说。
为此,他已连续两年呼吁加快《原子能法》出台的步伐。“我国相应的核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虽经多方努力有所进步,但仍相对落后,远未健全与完善,与核电建设蓬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形势与要求不相适应。”陈炳德说,“当前,核电安全的压力和挑战越来越强烈,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核电的有效监管。而《原子能法》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核事业管理体制的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政府与企业单位责权利的进一步明确,以及核设施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据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些其他相关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新的核电发展形势和核工业格局。中国于1984年首次启动《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却迟迟难以出台。
“我们也知道,《原子能法》的制定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的方方面面,不仅在技术层面上有不同的看法,更在管理体制的相应变化方面,可能导致部门职责与分工的重新调整与划分,极为复杂。因此,尽管国家多年来一直将其列入工作计划之中,但实际情况却是总‘正在制定中’。难产的最大原因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管理体制问题。”。陈炳德告诉记者。
“多年来,我们一直呼吁核能的安全建设,核能从最初的“适当发展”到“积极发展”再到现在提出的“安全高效发展”,过了三个阶段,这次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我已经非常高兴了。但是,我认为从立法的高度,尤其是在要大力发展的这种情况下,这种基本法不能忽视,应该给出时间表。”陈炳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