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他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10年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能源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的子体系,其发展形势如何?“十二五”还有哪些工作亟待开展?本报记者为此专访我国能源法专家叶荣泗。叶荣泗认为,过去五年来,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建设总体成绩突出,未来,作为能源法律体系“龙头法”的《能源法》应尽快推出。
“十一五”立法成绩喜人
推动能源行业大发展
能源问题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了确保能源安全,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给体系,必须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创建新的制度和运作机制,构建功能齐全、上下配套、衔接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法律体系。
纵观“十一五”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建设,叶荣泗表示,节约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其配套措施进展顺利,成绩喜人。
成绩主要表现在三部重要的能源单行法的制定和修订。一是及时修订了《节约能源法》,二是制定和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三是制定和实施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尤其是后者,这是我国首次立法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与管理。国务院还制定或修订了四部重要的能源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我国第一部关于城镇燃气管理的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此外,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与机构制定和颁发了数十件有关发展清洁能源、节能减排、能源设施保护、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源监管方面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且,省级地方人大加强了所辖范围内的能源立法,特别是基本上都制定了实施《节约能源法》的条例和办法。以上这些法律和条例、行政法规有力促进了能源行业的发展。
叶荣泗认为,“十一五”能源立法基本做到了与时俱进。特别是实施《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大大支撑和保障了我国“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我国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能源行业特别是电力行业贡献很大。过去五年,我国清洁能源发展突飞猛进,水电、核电、风电装机以及光伏发电规模发展速度前所未有。这些成就的取得,当然有领导重视和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的作用,但能源法制的作用也十分给力、十分明显。”叶荣泗说。
区别政策和法律,尽快推出《能源法》
采访中,叶荣泗表示,尽管“十一五”能源领域立法速度加快,但是,相比其他领域的立法工作来说,还是有较多差距。特别是能源法律体系化的基础——《能源法》还没有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煤炭法》、《电力法》以及一些配套法规的制定与修订不尽如人意。
《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具有能源领域“小宪法”的性质,在整个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应当占有重要位置。有关能源的综合性问题、战略性问题和其他重大制度问题应当通过《能源法》的立法来解决。
作为当时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的副组长,对能源法的起草经过,叶荣泗感受很深。“2005年9月,温家宝总理和时任副总理的曾培炎同志对研究起草能源法做了重要批示。据我所知,2006-2008年,《能源法》在原国家能源办组织起草过程中,光领导小组就有15个部委参与其中。起草的稿子,反反复复数十次修改。起草大纲就有三个方案,分别有6-8稿,共20多稿,正式的工作稿出了4稿,然后是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送稿等。”叶荣泗回忆道。
《能源法》不出台,能源战略规划、结构调整、能源监管、能源储备、能源应急、农村能源乃至能源改革等等就无法律可依,《电力法》《煤炭法》的修订也难于进行下去。
叶荣泗说:“比如煤电价格打架,现在争议很大,怎么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能源法出台不一定能全部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它可以提供一个解决框架:如何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哪些由政府定价,哪些是市场定价。现在的煤电联动只是应急,是权宜之计。”
“经济领域的法律好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甚至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比如条文表述国家鼓励什么,财税政策要支持,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做法,还要靠红头文件来推动,由文件制定机关做决定。相比较来说,法律条款则更稳定,更规范,更有长远性。” 叶荣泗表示。
《能源法》虽然很受重视,但出台仍很艰难,难就难在管理体制、政监关系、能源改革和一些重要制度上,同时由于《能源法》是在一系列单行法出台之后起草的,涉及到与能源单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的处理和关系协调也颇有难度。
“只要国家重视,有些难以协调的也可以协调,如果由人大常委会直接抓,工作效率就能得到保证。”叶荣泗建议,在《能源法》中既应当有宏观、原则和方向性的规定,也要避免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和空泛。可以考虑设置至少两三个在本法实施后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段内可以实现的关键性、闸口性目标,比如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单位GDP(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下降幅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幅度、石油储备目标等;对诸如能源战略、能源规划、国家储备动用等应当有程序性的规定;对涉及法律授权制定有关条例、办法时应当有时限的规定等。
谈及“十二五”能源立法任务,叶荣泗表示,除了尽快推出《能源法》,还应当抓紧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法、民用核能法等重要的能源单行法,并适时启动能源公用事业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尽快修订《煤炭法》、《电力法》等单行法律,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与能源单行法特别是新颁行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人物简介
叶荣泗,现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顾问(原副理事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能源法专家。2006年3月被聘为《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长期从事能源(电力)政策研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