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统筹地上地下,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3.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初步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九条【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第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二十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二十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合理安排吹管和锅炉对空排汽时间,并提前公告...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2024年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研究工作,依据《噪声法》并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推动珠海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推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在中心城区、五大新城分别选择1-2个重点区域,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3.
第七条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3.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各市州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噪声的技术规范。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牌,标明区域噪声最高限值。
依据《云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指导,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和声环境管理需要,探索昆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推动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噪声污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工业企业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部制定了
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控)涉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项目宜建在独立建筑物内,或在无人长期居留的建筑物的一端或底层,并应设置放射性物质专用通道和管道。...废气排放口宜布置于所在建筑屋顶,且应合理选择布设位置,远离周边敏感建筑。(三)排污单位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人为稀释排放。应避免生产、实验废气通过空调系统排放。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
严格落实《噪声法》以及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推动各地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鼓励贵阳市、遵义市先行先试,率先开展划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3.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本行政区国土空间布局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及管理需求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落实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2023年底前,杭州市上城区、义乌市、绍兴市柯桥区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
交通选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划定现有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和限制建设区域,并落实规划管控要求。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
依据《噪声法》,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噪声法》、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要求,逐步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严格落实《噪声法》以及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推动各地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鼓励贵阳市、遵义市先行先试,率先开展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