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57号)中提出:“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
(三)试点建设内容1.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设施建设。统筹试点县县域,覆盖县城及所辖乡镇农牧区,布局建设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六是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2.危废处置设施建设:一是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缺口,支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二是对既有处置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三是开展部分种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试点。
六是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2.危废处置设施建设:一是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缺口,支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二是对既有处置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三是开展部分种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试点。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选取人口密度较低、垃圾产生量较少的部分县级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重点围绕技术装备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是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下一步,南京所固废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攻关,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科研团队将持续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排放特征研究
健全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标准体系。我国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主要针对大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制定,对于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适用性不强。
随着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急剧提高,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日趋饱和,市场空间增长有限,县域、村镇生活垃圾治理逐步提上了日程,国家部委也频频发文,开展县域乃至村镇小型焚烧设施试点。
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到2023年,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
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
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
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建设高温热解等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有序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同时,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鼓励跨区域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鼓励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区范围内的设施因地制宜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
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不宜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发电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在摸清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填埋场建设。
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不宜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发电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三)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提升方面。
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要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逐步提高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推动建设“邻利”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详情如下:
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鼓励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区范围内的设施因地制宜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
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要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装、树、联”要求,逐步提高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推动建设“邻利”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鼓励跨区域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统筹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三是合理规划填埋场建设。
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鼓励跨区域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统筹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三是合理规划填埋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