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碳排放配额管理中新增征求意见表述,提高各方参与度;明确不超过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碳排放配额调整、有偿发放和市场调节等。三是明晰工作职责。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管理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历史排放情况、行业发展阶段和减排潜力、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确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管理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历史排放情况、行业发展阶段和减排潜力、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确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其中,对年碳排放量超过5000吨的900余家重点碳排放单位施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压实碳排放控制义务,碳排放配额可以交易。
、技术攻关、管理创新和成果转化,强化碳计量数据应用,为本市碳排放监测、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交易量化追踪提供技术支撑。...文件明确,建立完善本市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工作指引,鼓励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开展能源资源计量示范试点,指导、推动重点碳排放单位健全碳计量管理体系,加强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提升碳排放监测能力和管理水平,为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夯实碳排放数据基座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管理第九条(配额管理制度)本市建立完善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相适应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管理第九条(配额管理制度)本市建立完善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相适应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配额分配方法的应用情况 (二)配额管理按照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促进用能效率提升和能源结构优化、平稳衔接全国碳交易市场、纳管企业碳排放控制严于全市总体要求的原则,本市2023履约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为1.05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2月13日印发《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共有403家企业纳入名单管理,其中新增企业纳入门槛,工业企业、交通1(航空运输企业)和危险废物治理企业为年能耗量1万吨标煤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
上海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2024年度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详见《上海市纳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
具体企业名单见湖北省2023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附件1-4)。二、配额总量与结构(一)配额总量。...一、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清单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排除因关停、主体整合等原因退出的企业后,确定449家纳入我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
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渝环规〔2023〕3号)有关规定,为做好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3
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17:00点前,依据经审定的2023年度碳排放量,通过“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深圳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2024年度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下称“重点排放单位
二是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以下简称纳管)的企业碳排放核算边界的确定问题,是仅包括直接排放还是要扩展到间接排放?只有充分厘清这两大问题政策设定的底层逻辑,才能进一步思考统筹衔接的实现路径。
二是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以下简称纳管)的企业碳排放核算边界的确定问题,是仅包括直接排放还是要扩展到间接排放?只有充分厘清这两大问题政策设定的底层逻辑,才能进一步思考统筹衔接的实现路径。
公告如下: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海碳排放配额第二次有偿竞价发放的通知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2013〕10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和上海市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7月7日,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
12、稳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
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和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沪环气候〔2024〕32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度上海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公告
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度上海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公告依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2013〕10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
三、关于新增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相关账户开设对于《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中新增单位,需根据本市碳交易工作管理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前开设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和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账户
关于2022年度重庆碳排放配额第一次有偿竞价发放的公告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渝环规〔2023〕3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庆碳市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作为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的依据,并要求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按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自身碳排放监测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应当列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