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实践中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存在注重主体工程建设而忽视对防治污染设施配套建设,导致主体建成投产了,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跟上。二是强化主体责任,严守环保底线。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5301260电子邮箱:nmsftlfc@163.com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内蒙古司法厅立法二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da001正常排放废气,引风机正常运转,但其化学除臭工艺碱液喷淋塔中的2台喷淋水泵于2023年6月20日损坏后无法使用,用于添加碱液的碱液罐内已干涸结垢,无碱液储存;②该单位未记录da001排放口对应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台账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电能质量问题的解决需要源、网、荷各环节共同参与,目前,多方共同治理的意识不够,防治污染责权不清,需要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宣传引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新宁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防治污染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建设。
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精准预判方面的指导,在项目招商引资和前期谋划阶段提前介入,选择成熟可靠的防治污染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降低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和项目投资风险,建立主要污染物管理台账,指导调剂环境要素来源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章 船舶污染物交付第六条 船舶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精准预判方面的指导,在项目招商引资和前期谋划阶段提前介入,选择成熟可靠的防治污染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降低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和项目投资风险,建立主要污染物管理台账,指导调剂环境要素来源
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精准预判方面的指导,在项目招商引资和前期谋划阶段提前介入,选择成熟可靠的防治污染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降低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和项目投资风险,建立主要污染物管理台账,指导调剂环境要素来源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提请关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以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