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陕投赵石畔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项目位于榆林市横山区雷龙湾镇。新建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配2台2923t/h超超临界变压直流炉。本期新建团窝梁山谷灰场,库容为230×104m3,可供本期工程临时贮存灰渣和石膏2.3年。项目总投资75.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57亿元,占总投资的10.03%。详情如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陕投赵石畔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评批复〔2024〕23号
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陕投赵石畔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陕能赵石畔函字〔2024〕16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24年第7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榆林市横山区雷龙湾镇。新建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配2台2923t/h超超临界变压直流炉。本期新建团窝梁山谷灰场,库容为230×104m3,可供本期工程临时贮存灰渣和石膏2.3年。项目总投资75.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57亿元,占总投资的10.03%。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施工期污染源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限值要求;林格曼黑度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氨逃逸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2 -2010)要求。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按照《榆林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落实清洁运输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相关要求。落实减污降碳措施。
(三)严格落实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所有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事故油池、脱硫废水零排放处理间、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各敏感点符合所在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同步配套建成相应规模的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与主体工程一并投入使用,确保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事故灰场仅作为应急使用,不得长期大量堆放灰渣。严禁随意堆放倾倒,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制定并落实年度自行监测方案。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开展跟踪监测。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确保自动监测、视频监控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完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八)本项目750kV升压站厂界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限值要求。
(九)配合榆林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横山分局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