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23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陕西电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明确,为引导用户公平参与削峰填谷,取消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政策(即“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也可选择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及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高峰时段为16:00-23:00,低谷时段为0:00-6:00、11:00-14:00,平段为6:00-11:00、14:00-16:00、23:00-24:00。
迎峰度夏(冬)期间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实施尖峰电价,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00-21:00,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
详情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各增量配电网: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陕西电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以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包括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下同)。
为引导用户公平参与削峰填谷,取消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政策(即“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也可选择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农业生产用电(不含农业排灌用电,下同)。
(三)居民生活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时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峰谷时段
(一)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及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高峰时段为16:00-23:00,低谷时段为0:00-6:00、11:00-14:00,平段为6:00-11:00、14:00-16:00、23:00-24:00。
(二)迎峰度夏(冬)期间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实施尖峰电价,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00-21:00,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
三、浮动比例
(一)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平段电价为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在此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其中:高峰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低谷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70%;尖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90%。
(二)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抽水蓄能容量电费、辅助服务费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农业生产用电浮动比例保持不变,即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目录销售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础上上浮50%和下浮50%。
四、其他事项
(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签订交易合同时,可根据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形成分时段价格。
(二)我委将统筹考虑全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宣传和解读分时电价在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政策平稳执行。电力交易机构要及时开展市场交易规则培训,主动披露市场交易信息。售电公司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向电力用户有效传导市场价格信号。
(二)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月度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纳入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在次次月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不含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分摊或分享,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我委书面报送上年度分时电价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757号)同时废止。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陕西电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电分时电价时段表
2.陕西电网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时段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