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 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海域重大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 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五)违反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 件; (六)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违法案 件; (七)违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案件; (八)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程序,集中解决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我部编制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