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水利厅发布关于国家能源集团甘肃巴丹吉林沙漠新能源基地4×1000兆瓦煤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国家能源集团甘肃巴丹吉林沙漠新能源基地4×1000兆瓦煤电项目位于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明沙窝村,为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本项目计划于2025年9月开工,2027年10月完工。详情如下: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国家能源集团甘肃巴丹吉林沙漠新能源基地4×1000兆瓦煤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国能巴丹吉林(甘肃)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国家能源集团甘肃巴丹吉林沙漠新能源基地4×1000兆瓦煤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国能巴综〔2025〕16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国家能源集团甘肃巴丹吉林沙漠新能源基地4×1000兆瓦煤电项目位于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明沙窝村,为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建设期建设内容由厂前区、生产区、贮灰场、运灰道路及施工生产生活区组成。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507.92万立方米,借方5.32万立方米,为外购碎石及砂砾石,无弃方,建设期不设置取土场、弃土场。设置贮灰场1处,生产运营期电厂产生的灰渣,首先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存入贮灰场。建设期总占地面积195.92公顷,总投资149.38亿元,其中土建投资30.52亿元。本项目计划于2025年9月开工,2027年10月完工,建设工期25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8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5.92公顷。
(四)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0%,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88%,林草覆盖率6%。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同意贮灰场设置方案。设计库容380万立方米,请根据贮灰场地形、堆渣方式、堆渣容量和水文地质条件等,进一步深化设计,并严格按设计方案落实贮灰场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堆渣方案,确保工程安全,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七)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367.86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73.73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按照设计做好贮灰场、运灰道路植被较好地区的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弃渣综合利用,尤其做好生产运营期灰渣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及酒泉市水务局、肃州区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向省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七、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务(水保)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做好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甘肃省水利厅
202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