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0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注册基本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多月、月、多日、日等电量市场交易。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 号)第二章第八条修改为:本细则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和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包含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兵团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等。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营管理,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牵头对《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991-3631288,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51112149@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25年4月20日
























